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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楊岳平所指導 廖文煜的 論台灣法下穩定幣之監理模式 (2021),提出儲值英文deposit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穩定幣、金融監理、金融穩定、儲備不實、金融消費者保護、電子支付、密碼資產。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王文杰所指導 劉柏逸的 我國非銀行支付監理法制之重塑 (2021),提出因為有 非銀行支付、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電子貨幣、虛擬通貨、加密資產、金融科技、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支付服務指令、支付服務法、資金結算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儲值英文deposit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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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儲值英文deposit,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台灣法下穩定幣之監理模式

為了解決儲值英文deposit的問題,作者廖文煜 這樣論述:

自2014年以來穩定幣出現後,穩定幣此一產品即呈現穩定成長之狀況,並逐漸在密碼資產世界成為最為重要的金融工具之一。但或許係因2020年疫情爆發前穩定幣皆未在主流金融圈中佔據重要地位,因此各國對穩定幣監管皆採取較為放任之態度,亦尚未對其有明確之監管架構,也變相造成穩定幣對金融穩定、金融消費者保護等產生了一定程度之風險,如過去曾發生之USDT與USDC儲備不實案件等,即為此類風險之體現。台灣與其他國家相似,現階段針對密碼資產之監管討論僅停留在證券性質密碼資產(STO)監管的階段,而尚未對包含穩定幣之其他密碼資產有更進一步之監管策略或發想。有鑒於此,本文希望於穩定幣對台灣金融穩定產生巨大風險前,藉

由比較法研究之方式,分析各國目前規劃中之監理思考、手段及策略,並分析台灣現行法制下,包括銀行法、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與投顧法以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是否可能成為台灣監管穩定幣之法制基礎,並探討相對應的合適修正方向,以因應穩定幣此一有別於其他金融工具的特殊金融產品。本文研究發現,除美國因有聯邦與州之間的監管權限分配問題,導致聯邦因而傾向採用銀行之監管模式外,英國與歐盟目前之監管方向皆採用類似台灣電子支付機構之監管架構,並針對穩定幣之去中心化特性做出對應之法規調整。是以本文建議台灣或可考慮使用現行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作為基礎,並於資本額、資產隔離、責任分配等層面做出相對應之調整,以作

為台灣穩定幣監管之手段。

我國非銀行支付監理法制之重塑

為了解決儲值英文deposit的問題,作者劉柏逸 這樣論述:

在後疫情時代的當今,隨著非現金支付工具之使用率日漸提升,我國非銀行支付產業發展確實迎來全新之契機;並隨著2021年7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修正施行,我國非銀行支付法制的發展,更是迎來全新的篇章。然而,若詳觀本次《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修法內容,或審視我國整體支付法制體系,卻可發現,我國支付法制似乎仍保守在傳統「以銀行為中心」之監理思維與監管架構中,進而造成我國非銀行支付法制在「監理框架」設計上,仍存在著諸多缺陷與困境,亦同時造成非銀行支付業者,仍須面臨諸多不必要的法規或准入障礙。對此,本研究歸咎其原因無非在於,我國立法者或監管者仍無法正確體認到「非銀行支付服務」與「傳統銀行金融業務」

(存款與放款業務)之本質與風險差異,從而導致我國在非銀行支付法制之形塑上,往往是根基於顯不相容的「監理本質」或「監理原則」,甚而無法形成一套具有完整性與系統性的「監理框架」。因此,本研究在支付體系與支付工具的概覽下,先行釐清與劃定「非銀行支付」應有的「本質內涵」與「發展態樣」;進而,透過非銀行支付的各式「金融風險」探討,統整出非銀行支付服務相異於傳統銀行業務的「監理本質」、「監理目標」、「監理原則」,以及具體的「監理面向」;而後,本研究透過歐盟、新家坡、日本非銀行支付法制的剖析與比較,歸納出形塑現代非銀行支付監理法制應有的基本「分析框架」。從而,藉由前述對於非銀行支付「監理本質」與法制「分析框

架」的歸納,本研究對於我國現行的非銀行支付法制進行通盤的審視與檢討,並總結出我國法制存在著「監理本質」失調、「監理範圍」破碎化、「監理密度」失衡化、「監理措施」僵化等困境與缺陷。最後,基於以上法制困境與缺陷,本研究在正確的「監理本質」理解下,借鑒歐盟、新家坡、日本法制,嘗試為我國提出《銀行法》與非銀行支付法制「監理框架」之重塑芻議,希冀藉帶動我國非銀行支付產業的健全與普惠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