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保證金交易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債券保證金交易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高朝樑寫的 債券人員專業能力測驗重點精華與試題 和王毓仁的 金融市場:外匯、票、債券市場與管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東展文化 和揚智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研究所 林誠二所指導 留敬中的 附買回交易之法律關係及違約效果--以貨幣市場交易為中心 (1999),提出債券保證金交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附買回交易、貨幣市場。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研究所 林誠二所指導 楊銘欽的 論票券金融公司之法律地位--兼論票券附買回交易之法律性質-- (1998),提出因為有 票券、附條件交易、票券金融公司、附買回、貨幣市場的重點而找出了 債券保證金交易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債券保證金交易,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債券人員專業能力測驗重點精華與試題

為了解決債券保證金交易的問題,作者高朝樑 這樣論述:

  目前金融市場之從業人員及未來有志從事債券相關工作之人員,如債券交易員、銀行債券部門經理人或債券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研究人員,如能經由自修而通過此項測驗,以取得證照,即能代表您具有債券相關專業能力,在就業市場上將立於不敗之地。     如果您欲參加「債券人員專業能力測驗」則本書將是您的最佳選擇,本書內容涵蓋主要測驗內容,包括債券法規、債券理論、債券交易實務的重點整理及債券人員測驗試題解析,透過有系統的整理及詳細的分析、解釋,相信能使讀者達到事半功倍之效果。

債券保證金交易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不少觀眾都對小本投資債券非常感興趣,今集 #街頭智慧 皇叔分會分享由REITs,債券和債券ETF組成的模擬組合,如何透過槓桿實現目標回報?另外,投資者可以如何預防爆倉,看準行情走勢和及時平倉,以避免造成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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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 Intro
02:29 小本組合概念
04:14 組合整體百分比的構成
11:50 維持保證金計算
12:38 為什麼要計算維持保證金?
17:25 如何分散風險?

附買回交易之法律關係及違約效果--以貨幣市場交易為中心

為了解決債券保證金交易的問題,作者留敬中 這樣論述:

論 文 摘 要 在金融市場上,有二種極重要之交易,即附買回交易(Re-Purchase)及附賣回交易(Re-Sale),而附買回交易佔其中八成以上之交易量,為目前金融市場中貨幣市場之最重要交易項目。票券、證券自營商運用附買回交易吸收ㄧ般投資大眾之資金,「以短支長」以套取長短期利率之價差;而ㄧ般投資大眾則與自營商進行附買回交易以賺取短期閒置資金之較高收益,而由於目前債券附買回交易稅捐稽征實務之障礙,使附買回交易成為公司行號及所得較高階層民眾短期資金運用之最佳去處,浸蝕了傳統商業銀行吸收存款之領域,使商業銀行之經營更形困難,而就目前貨幣市場而言,每日均存在有數十萬人之交

易及上百家為配合此交易之金融機構活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對於如此重要之金融交易之性質,附買回交易究為「融資」抑或「買賣」?歷年來除財政部、會計師同業公會及財團法人櫃檯買賣中心就會計稅務之觀點釋示之行政命令或解釋函外,另就法律觀點而言,國內卻鮮有探討者。而依法律觀點探討附買回交易究為「融資」、「買賣」抑或「無名契約」,其區別實益最重要者有三: ㄧ、判別附買回交易之法律關係。 二、判別當賣方倒閉違約不履行買回約定時,買賣標的物有價證券所 有權之歸屬?及買方是否得處分標的物? 三、判別當買方得處分標

的物若有不足,是否得繼續向賣方追償?若 有剩餘,是否應返還賣方? 本文嘗試以實務交易作業之觀點,從附買回交易雙方之電話成交、標的物之種類,交割,保管作業及當事人真意等,探討附買回交易之法律關 係及違約效果。另對保管機構之法律責任,亦予專章探討。 就附買回交易之法律性質而言,由當事人不重視、不檢視標的物之點,並徵諸本文第四章第二節所舉之十ㄧ點理由言,探究當事人真意,其應非為「買賣」,僅是作成買賣之形式而已;而若謂附買回交易為「消費借貸」,然「消費借貸」依ㄧ般通說為單務契約,而附買回到期時賣賣雙方互負返還價金及標的物之

義務,則又為雙務契約,似有不合;另就實際而言,雙方應無成立「權利質權」意思表示之合致,自無法解釋標的物之交付係何性質,故亦不符「消費借貸」之規定。因此,個人認為附買回交易應為無名契約,其法律關係應依雙方所定之契約內容架構予以規範。所謂依當事人所定契約架構,按目前市場實務,在債券交易方面,有「債券附條件交易總契約書」及「成交單」可為雙方權利義務之規範;在票券交易方面,僅有「成交單」,故雙方若違約而涉訟時,法院應依誠信原則,不可拘泥於行政命令或解釋函,而本公平合理之立場,兼顧雙方當事人之利益以判決之,必要時,應有「誠信原則」之適用。 依無名契約說,就前述三個爭點而言:

1.附買回交易既非單純買賣,亦非單純融資,而係二者之混合體。 2.買方於賣方不履行約定買回義務時,應允許買方有權處分標的物有價 證券。 3.處分後若有不足,應可繼續向賣方求償。處分後若有剩餘(overage),應視雙方契約是否有約定,若無;由於買方訂約當時並無預料賣方倒閉會致自己獲利,如坐視買方因賣方之忽然倒閉而獲鉅利,致損害賣方股東及債權人之利益,似不符社會公平合理之原則,法院似應有「誠信原則」之適用,此剩餘利得應歸賣方。 美國之金融執世界之牛耳,而附買回交易亦是起源予美國而引進國內推展,因此本文於第

七章就美國歷來就附買回交易四個自營商倒閉而違約之判例做ㄧ說明探討,以為借鏡。美國歷來對此案例之判決,促成了1984年美國破產法之修訂,將附買回交易之法律關係及違約效果明訂於成文法,其結論與上述之「無名契約說」及「誠信原則」之結果相符合。 由於民法三七九條「買回」規定無法規範目前現行金融市場之附買回交易,因此建議增訂相關規定以規範之,建議事項參見第八章之「建議」。

金融市場:外匯、票、債券市場與管理

為了解決債券保證金交易的問題,作者王毓仁 這樣論述:

  本書將作者多年教學的經驗,加以不同管理經濟議題的討論,來引領讀者瞭解管理經濟學背後的意涵與思維,不再只是侷限於抽象理論與數理推導的表象認知。全書以四大篇-基礎篇、消費篇、廠商篇與政府篇,含括十九個章節,來綜整探討管理經濟學。   本書適合大專院校管理、經濟、財金與商學等相關科系,開設「管理經濟學」課程使用外,亦可提供「經濟學」與「經濟分析」等課程之輔助教材。 作者簡介 王毓仁   國立中興大學企研所畢、金融資歷逾四十餘載。曾任職國內外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等營業單位、稽核部門。由基層職務歷任科長、經理、資深經理及總稽核等職、並兼任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執行委員、企管顧問公司講師;1992年獲選中

華民國第一屆優秀稽核人員,2003年退休。著有《支票使用實務》、《外匯與交易實務》等書。

論票券金融公司之法律地位--兼論票券附買回交易之法律性質--

為了解決債券保證金交易的問題,作者楊銘欽 這樣論述:

「論票券金融公司之法律地位 -- 兼論票券附買回交易之法律性質 --」論文摘要: 本論文以討論票券金融公司當前之法律地位為出發,兼及票券附買回交易之法律性質,目的在於研究貨幣市場之法令是否完備及交易制度是否健全。 就前者而論,本文以台灣貨幣市場發展歷史之特殊性為出發,以之與其他先進國家之貨幣市場比較之後,就管理制度面而言,發現票券金融公司之性質,既非他國證券商或商業銀行,亦非短資公司或貼現商號。美、英、日等各國貨幣市場之法律制度,各有其背景,無法供我國全盤移植仿傚。而我國貨幣市場乃是由政策扶植、逐步開放之結果;而其他先進國家之貨幣市場則有其悠久之交易歷

史與習慣。 於檢討現行之相關法令後,可推知目前將「票券商管理辦法」懸繫於銀行法之下應僅為暫時之計,長遠之道應全面研究票券業之現在與未來相關問題,訂定具法律位階效力之管理法規,包括交易法及票券業法,方適合台灣未來貨幣市場發展之需要,亦可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中「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之規定。或者,若不立法,仍欲維持現行授權命令之架構,則主管機關亦應設法逐步自票券金融公司中免除背書保證之能力並規劃其發展方向,如與商銀合併、轉變為投資銀行或控股投資公司等。 同時,就論文之第二討論重點而言,由於貨幣市場中最重要的交易方式為附買(賣)回交易,因此本文亦嘗試瞭

解並界定其性質。其性質之瞭解,將有益於是否應改變票券金融公司之法律地位之討論,亦有助於瞭解票券金融公司各方面之性質。本文以各種角度進行附條件交易之性質之討論,尤其希望以經濟實質之方式瞭解其性質。於訴訟個案中,附條件交易性質之認定涉及雙方所爭執之法律,以及客觀交易內容中雙方之法律關係。法院於判決時,應以法律為秩序與正義之綜合體,就個案具體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