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繳費證明申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健保繳費證明申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鄭正一寫的 勞保實務教戰100% 和鄭正一的 勞保實務教戰100%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2023年全民健保費用查詢與計算?父母65歲退休後健保一定要 ...也說明:區公所與依附眷屬健保費多少錢?這篇文章讓你在想了解健保 ... 健保行動快易通APP. 點選「健保櫃檯」>「證明文件」,申請將「保費繳納證明」寄送指定的電子郵件信箱。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勞工研究所 王惠玲所指導 李媛婷的 勞工保險暫行拒絕給付爭議問題之研究 (2020),提出健保繳費證明申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社會保險、勞工保險費、雇主連帶責任、暫行拒絕給付、請求權時效。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陳汶津所指導 陳勁帆的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之探討-以數位平台為例 (2019),提出因為有 跨境電子商務、進口勞務、營業稅、Uber的重點而找出了 健保繳費證明申請的解答。

最後網站社會課答客問-健保相關問題 - 臺北市北投區公所則補充:2.第一類里鄰長在本所加保者,可直接向本所社會課申請繳費證明。 父母不知去向,且未報失蹤,其子女如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父母不知去向,且未報失蹤,孫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健保繳費證明申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保實務教戰100%

為了解決健保繳費證明申請的問題,作者鄭正一 這樣論述:

  勞工保險條例、各項給付標準與請領手續複雜多端,常使得勞工在難以理解的情況下,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勞工保險的社會救濟功能從而大打折扣。本書作者教授勞工保險業務經驗豐富,以上課精闢的內容為基礎,將勞工保險法律規定分成六章,依序為:導論、勞工保險概論、勞工保險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就業保險法,並蒐集大量實例深入解說,以淺顯文字配合完整的圖表、證明書、申請書、行政函釋,幫助讀者突破法條深奧的外殼,實地運用,爭取自身權益。

勞工保險暫行拒絕給付爭議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健保繳費證明申請的問題,作者李媛婷 這樣論述:

勞工保險條例基於民法概念制定,以暫行拒絕給付作為追繳保險費之手段,但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勞工保險費之公法上請求權罹於時效後,權利本權即消滅,法院認勞工保險局無權利再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現行法院對於勞工保險之法律適用及解釋,陷入從傳統的私法與公法二分法中擇其一解釋的現象,但以此解釋屬社會法的勞工保險條例是否能符合社會保險基本內涵,實有探討餘地。本文從勞工保險條例暫行拒絕給付規定之立法沿革出發,先分析勞工保險費追繳實務作業,並以裁判理由為中心,歸納實務運作上之爭議,探討現行暫行拒絕給付對象中以投保單位欠費為由對於法人之負責人暫行拒絕給付,以及勞工保險費消滅時效後,欠繳保險費之被保險人可與繳納保

險費者領取相同標準之保險給付之兩大爭議問題。首先,勞工保險制度兼具「社會性」及「保險性」,非可比擬商業保險,解釋勞工保險條例不應偏離勞工保險之內涵及基本原則。其次,而從勞工保險基礎法律關係釐清三方權利義務關係,投保單位有為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義務且身為勞保費扣繳單位,但保險關係存在於勞保局與被保險人之間,被保險人始為保險給付請領權利人,致生「有義務者無權利,有權利者無義務」之錯置現象。再者,勞工保險費屬租稅或是保險費,影響得否對欠費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是以,本文將依次探討勞工保險之財源籌措方式、勞工保險費之特性以及勞工保險費在我國公課體系之定位,並著重探討雇主應負擔保險費之理由。最後,本文就

我國勞工保險暫行拒絕規定應如何修正以及是否有必要針對勞工保險費請求權時效作特別規定,提出建議,以期對我國勞工保險法制有所貢獻。

勞保實務教戰100%

為了解決健保繳費證明申請的問題,作者鄭正一 這樣論述:

  勞工保險條例、各項給付標準與請領手續複雜多端,常使得勞工在難以理解的情況下,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勞工保險的社會救濟功能從而大打折扣。本書作者教授勞工保險業務經驗豐富,以上課精闢的內容為基礎,將勞工保險法律規定分成六章,依序為:導論、勞工保險概論、勞工保險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就業保險法,並蒐集大量實例深入解說,以淺顯文字配合完整的圖表、證明書、申請書、行政函釋,幫助讀者突破法條深奧的外殼,實地運用,爭取自身權益。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之探討-以數位平台為例

為了解決健保繳費證明申請的問題,作者陳勁帆 這樣論述: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之進步以及跨境電商之興起,傳統商業交易模式以及我國稅法皆受到嚴重的衝擊,消費者不再需要透過實體店面進行交易,使用網際網路線上購物即可,其購物之種類除了有形之商品外,亦包含無形之勞務,因此,各國之跨境電商皆想盡方法將巿場擴大到國外,我國也不例外。然而,我國營業稅法第1條將營業稅之稅捐客體限縮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是否代表進口勞務,並未列入營業稅之課徵範圍之內?雖然我國歷經民國105年12月28日公布修正之營業稅法、民國94年5月5日發布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以及財政部於民國106年4月24日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10600549520號令訂定發布之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將早期跨境電商所產生之問題均已解決,然而,在歷次修法之過程中,實務在意者,僅係思考如何將境外營業人且於我國境內並無設立固定營業場所者者,列入我國之稅捐主體之範圍內,卻並未意識到我國營業稅法第1條漏未將「進口勞務」規範在我國稅捐客體之中屬於立法者未意識到之法律漏洞,進而衍生出Uber案,面對該案實務之處理方式係透過「解釋」之方式,來擴張該條文文義所及之課稅範圍。 本文藉由營業稅之法理基礎作開展,透過介紹我國營業稅之概念、種類、歸屬以及建構營業稅之基本原則等概念,了解我國營業稅演進之脈絡為何;之後再介紹跨境電子商務之課稅問題,探討我國針對跨境電子商務興起後,係

如何修法應對;最後,透過對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之探討,並以數位平台為例,凸顯我國營業稅法第1條就營業稅之稅捐客體,漏未規範到「進口勞務」時所產生之問題,並重申本篇論文之核心概念:「修法才是讓法律可以跟上時代腳步之唯一辦法」,過度擴張法條之文義解釋,有可能侵害到納稅義務人之權利,建構一個安全且使人民信賴之稅法體制,是我國修正營業稅法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