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免稅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個人所得稅免稅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寫的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和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交稅2021】稅務懶人包報稅/扣稅/合併報稅 - HKET經濟 ...也說明:若想申請稅貸,坊間又有甚麼優惠,以下懶人包會為你綜合多項複雜資料! ... 扣稅攻略除了基本免稅額之外,還有不同項目及理財產品可以扣稅,在報稅的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國立交通大學 管理學院高階主管管理碩士學程 王文杰所指導 林俊宏的 中國大陸加入WTO後加工貿易業務之轉型及其在稅務、關務之因應 (2003),提出個人所得稅免稅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加工貿易業務之轉型、稅務、關務。

最後網站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 - 芊華稅務記帳 ...則補充: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個人所得稅免稅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為了解決個人所得稅免稅額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 買賣預售屋與交易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 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 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 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本次改版也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   之前改版已經把所得稅法規與例題做一次詳細改寫,納稅義務人得就薪資特別扣除 額或列舉特定費用扣除擇一適用也把它放入例題中詳解計算,所以計算

題的改變幅度比 較大,報考記帳士租稅申報實務考試科目的同學要詳加練習。而有關租賃所得中的包租代管與公益出租之所得減免與必要損耗及費用率規定,也因為法規與免稅額度變更在本次改版一併修正。   本版除了近 3 年來代表性的考題加以解答而收錄成例題,並加入 111 年度會計師稅 務法規考題,對於大家的學習與準備考試應該會很有幫助。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 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 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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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免稅額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房地合一稅2.0」新法剖析懶人包看這邊!房仲不能說的秘密。投資客要拋售嗎?! Ft. 台中商仲達人小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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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 #短期交易 #投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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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影片是我們聚餐時的訪談,背景雜音多,敬請包含!以房仲和投資者的角色來做意見交流~~~我覺得含金量很高!而且非常實用,所以將影片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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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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苓業國際 執行動力288期、Eagle領袖行動學院104期、精英會學院20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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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合一是什麼?
房地合一為2016年上路的房地交易新稅制,與作為「持有稅」的房屋稅不同,性質屬交易稅,出售房地才須申報,有獲利得進一步繳稅,凡2016年後取得房地,出售時均得適用。
與房地交易舊制差異在於,需就房屋、土地出售所產生的實際收益一併課稅,為更健全的稅制設計,並自有一套適用稅率規定,並對「短期交易」課以35%或45%重稅。
二、房地合一2.0版與1.0版差異為何?
房地合一1.0版上路5年多,因應資金寬鬆氛圍下快速升溫的房市,2.0版預計今年7月1日上路,前後差異有4大重點。
1.拉長「短期交易」重稅期:由持有1年內出售課45%,延長至2年內,並將持有逾1年、未滿2年課35%規定,拉長為持有逾2年、未滿5年。
2.提高境內企業稅率:由原本出售房地一律課20%,改為需適用「短期交易」重稅,持有逾5年以上出售,稅率才能回到20%。
3.課徵對象納入預售屋:持有5年內出售都得適用重稅,在預售屋一般持有期間僅2至3年情況下,效果等於一網打盡,只要轉賣預售屋獲利,就得負擔35%或45% 稅負。
4.補足1.0版避稅漏洞:新增規定交易未上市櫃、未興櫃股票或出資額時,交易額度若超過總股份或總出資額的一半,且該公司股權或出資額50%以上是由國內房地構成,也得納入2.0版課稅,防堵假借公司股權移轉之名、行房地交易之實的避稅行為。
並訂定計算稅額時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及明訂未能提供費用證明文件情形,只能以成交價3%作為費用,上限新台幣30萬,避免有心人士藉墊高成本、費用避稅。
三、房地合一2.0版的適用範圍、上路時程?
2.0版適用範圍與1.0版一致,為2016年後取得房地,不過在上路日、也就是今年7月1日後出售案件,才須以2.0版課稅,若在7月前賣屋,仍可適用1.0版規定。2016年後取得、先前已出售並以1.0版課稅的交易案件,完全不受2.0版上路影響,不會回溯補稅。
四、房地合一2.0主要影響對象為何?對自住族是否有影響?
2.0版修法重點在打擊短期炒作獲利者,一般買房後長期持有的自住族,不受影響;若為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超過6年出售,稅率僅10%,並有免稅額度400萬元。假設是因故需於同年買賣預售屋,只要沒獲利,也不會被課以重稅。
五、是否有特定出售房地情形,可排除適用「短期交易」重稅?
為避免傷及無辜,設有多項排除條款,例如個人、企業若因財政部公告的「非自願因素」出售持有期間5年以內房地,或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5年內出售,均可適用20%稅率。
至於何謂「非自願因素」,現行僅就個人訂有6種排除情形,如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賣屋、無力償債遭強制執行房地、需出售房地負擔醫藥費等,後續財政部將針對企業、預售屋特性,訂定排除情形並對外公告。
此外,為避免影響房屋供給、都更進程,放寬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首次出售房地,以及個人、營利事業參與都更或危老分回房地,在5年內第一次移轉登記,也可適用較低的20%稅率課徵。
六、房地合一2.0上路後,是否會產生稅損?
財政部評估,上路初期,交易量將下滑,造成所得稅淨稅損4.74億元,其中企業部分因稅率提高,營所稅將微增0.71億元,個人綜所稅則有稅損5.45億元;但以中長期觀察,稅收將緩步回升。
資料來源: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409013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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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加入WTO後加工貿易業務之轉型及其在稅務、關務之因應

為了解決個人所得稅免稅額的問題,作者林俊宏 這樣論述:

摘要      本文之研究的主要針對”三來一補”企業向外商投資企業的轉型。”三來一補”企業的運作方式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步伐,在大陸東南沿海主要是廣東、福建等地自發的形成的,這種形式在大陸發展對外經濟中發揮了不可預估的作用。在當前的大陸經濟及政策環境下,”三來一補”企業的發展開始受到了越來越多問題的困擾。從大陸立場來看,”三來一補”企業存在著很多天生的不足,比如產業供應鏈短、經營期限不穩定、大陸所獲經濟利益較低、很難學到技術和管理經驗以及稅收徵收管理中存在的困難等問題。而這些問題是”三來一補”企業自身的性質所決定的,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從外商的角度來看,採用”三來一補”形式進行投資的比較優勢也日

益不明顯,並且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方式相比,有諸多的不利之處,如在跨關區轉廠的問題上,外商投資企業就比”三來一補”廠要方便很多;還有”三來一補”企業的內銷禁止的規定使得外商面對日益擴大的大陸市場而無可奈何。但由於外商投資企業在大陸加入WTO的環境下,大陸在內銷限制上已經基本取消,所以在大陸市場的開發上將大有可為。在實際上,”三來一補”企業的局限性也為大陸政府和前來投資的外商所見識到。很多外商已經將其投資的”三來一補”項目轉為外商投資企業,如2003年1月到11月份,廣東省惠州市有六家三來一補企業轉型爲外商投資企業。在新簽的外商投資項目中,“三資企業”的形式也取代”三來一補”開始占到了絕大多數。

“三來一補”企業這種欠缺規範性的投資方式是否已經走到了盡頭雖不好定論,但毫無疑問的是,”三來一補”再也不會重現以前的風光,並且它的路也越走越窄。選擇向外商投資企業這種規範投資方式的轉型也是大勢所趨。在做了以上分析及判斷的基礎上,本文就”三來一補”企業向外商投資企業的轉型做了具體的分析。轉型可以從兩個角度來分析:一是從投資方略上看,外商要採用新的投資方式,就需要終結”三來一補”企業,並且這可以看作是兩個分別獨立的過程;二是從直接轉型的角度看,”三來一補”企業的終止與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之間是連貫性的。本文從這兩個角度出發,對”三來一補”企業的轉型的具體步驟及注意事項均做了探討。對外商來說,實現轉型

並沒有解決一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因為在外商投資企業這種全新的投資方式下會遇到很多與”三來一補”投資方式不同的問題,主要是稅務問題。本文的考慮是,原來舉辦”三來一補”企業的外商一方面對轉型後將要面對的稅務問題較為陌生,另一方面,中國在加入WTO的背景下,稅制本身要面臨著改革,對於此外商更是瞭解的較少。因此,本文結合WTO下中國大陸的稅制改革,就從事加工貿易的外商投資企業所面臨的相關稅務問題進行了較為詳盡的研究。在關務方面,由於大陸在加工貿易方面實行統一的海關監管方式,與”三來一補”企業相比,從事加工貿易的外商投資企業在關務方面並不明顯地存在更多的問題,但是不管從什麼角度講,對從事加工貿易的外商來說

,關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事項。並且,中國大陸為加入WTO,在90年代後期對加工貿易的海關監管方面做出了新的規定,包括企業分類管理制度以及台帳保證金制度等,瞭解這些制度並作出針對性地安排對外商來說當然非常重要。正是出於此種考慮,本文第六章專門就加工貿易企業面臨的關務制度及其應對作了闡述。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個人所得稅免稅額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