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程序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修法程序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徐振雄寫的 智慧財產權概論(第八版) 和鄭明真謝敏林鳳兒的 破噤:亞洲首個同志教會的故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專利法修正草案-專利救濟制度大變革- 理律法律事務所也說明:一、專利專責機關設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並強化審議程序(修正條文 ... 現行專利法對於專利申請案之審查,區分為「初審」及「再審查」,本次修法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文京 和印象文字InPress所出版 。

國防大學 法律學系 曾淑瑜、張哲源所指導 張念華的 論醫療人員對醫療過失注意義務之裁量範圍 (2020),提出修法程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醫療法第82條、醫療糾紛、醫療過失、醫療注意義務、醫療常規、臨床專業裁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沈宗倫所指導 黄新崴的 論專利訴訟之證據蒐集−以美國證據開示法制為借鏡 (2020),提出因為有 專利侵權訴訟、證據蒐集、證據保全、美國證據開示程序、聯邦民事訴訟規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修法程序的解答。

最後網站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教育部主管法規 ...則補充: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十五、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修法程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智慧財產權概論(第八版)

為了解決修法程序的問題,作者徐振雄 這樣論述:

  本書旨在建立起有關智慧財產權法的基礎法律概念,進而有效連結智慧財產權法與其他知識領域的事物判斷,相得益彰於理論與實際的綜合知識能力。     本書作者在法學領域任教多年,對教師授課及學生研讀時的需求十分熟稔。本書除了依法律體系的分層撰寫,讓讀者可以從本書目錄找到關鍵的法律術語及其概念之外,也依學期授課時程將全書規劃為十七講,可做為教師安排授課進度參考。     智慧財產權範圍很廣,最主要的有《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及《營業祕密法》,這四項對大專學生來說也是必備的知識,各大專院校也普遍開課提高學生在智財權方面的法律素養。     所有的創作與科研發明,都牽涉到智慧財產權中的著

作權、專利權,例如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產品設計、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數位內容等。此外,所有產業的經營,都需有商標權的概念;在職場任職也需對營業秘密法有所認知。因此,「智慧財產權」成為全國各大學院校專業系所、通識教育的熱門課程,更受到社會大眾的普遍重視。     近年來有關學術倫理事件頻傳,許多政府官員、大學教師、研究生的計畫、著作論文等,因涉及學術倫理疑慮而被停權,甚至被撤銷學位。因此,教育部、科技部乃大力推動學術倫理,各大學也因應成立研究誠信或學術倫理辦公室,建立違背學術倫理案件的處理機制,防止不當研究行為的發生。本書從第五

版起在「著作權」章中新增有關「學術倫理」的探討。     另外,網路蟑螂,亦即無權利人搶註他人商標文字,惡意搶註為網域名稱進行兜售出租或淡化商標的行為也經常發生。本書從第五版起在「商標權」章中加入了網域名稱與商標權的介紹,提醒商標權人瞭解商標與網域名稱的關係以保護其權益本書網域名稱與商標權單元可提醒商標權人瞭解商標與網域名稱的關係,才能保護其權益。     第八版主要是根據最新的法令:《著作權法》(111.6.15)、《商標法》(111.5.4)、《專利法》(111.5.4)、〈專利法施行細則〉(109.6.2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109.1.15)、《營業秘密法》(109.1.

15) 修訂,提供讀者明瞭修正後的法律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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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醫療人員對醫療過失注意義務之裁量範圍

為了解決修法程序的問題,作者張念華 這樣論述:

  近年來台灣醫療糾紛頻傳,因消費者意識抬頭,民眾無法接受醫療的治療結果與期待出現落差,導致醫療糾紛大幅增加。而台灣醫療糾紛高比例地使用刑事手段解決,也造成防衛性醫療增加、醫療成本上升,且導致醫療人力流失。  醫療過失在實務上除了刑事責任,尚有民事賠償與行政處罰,對醫療人員似是過於嚴苛,且無法達到提高注意義務、降低醫療過失之目的,一旦發生醫療爭議或過失訴訟案件,在法律實務上如何釐清醫療行為之責任,醫療過失責任在法律上又該如何判定,同時困擾法律界與醫療界,故筆者從眾多學者在「僅罰重大過失」及「醫療去刑罰化」的主張上,嘗試討論醫療人員對醫療過失注意義務之裁量範圍。  本文先陳述醫療行為之定義、刑

法上過失之認定標準、注意義務之內涵、醫療行為客觀注意義務之輔助判斷基準,各學者之主張、如重大過失標準及醫療過失內涵,和醫療法第82條修法之沿革和影響。再探討法律實務上以各種醫療過失注意義務輔助判斷基準所進行之裁量判決,還有不同注意義務輔助判斷基準間的關係。再從修法後的醫療法第82條切入探討各項醫療注意義務判斷基準之整合與衝突,醫療過失判斷和責任、醫療去刑罰化之妥適性等等議題。最後歸納研究結果,並對醫療過失注意義務之臨床專業裁量範圍作出結論,並提出筆者之見解,再給予相關建議。

破噤:亞洲首個同志教會的故事

為了解決修法程序的問題,作者鄭明真謝敏林鳳兒 這樣論述:

我們的心靈深處,同樣渴求共融, 因為我們有同一創造主所賜的心。 共融的邀請, 需要預設條件或道德底線嗎?     「我們相信神,全能的創造主。祂按自己形像,創造多元眾生,視之為美好,使所有性別、種族、階級、年齡的人,可藉著愛和公義,得享豐盛生命。」—〈我們的信仰綱領〉(基恩之家)     「基恩之家」是香港首個由同性戀者創立的基督新教教會,也是亞洲第一個正式註冊的同志基督教團體。     不過,「基恩之家」雖孕育並發展於香港,卻不表示香港是一處同志友善的地方。事實上,就香港的社會文化和法律環境而言,一度對性小眾極之排斥,而教會內外更長期充斥著恐同文化,直到如今皆然。     故此,《破噤》所展

示的,是被排斥的小眾之特殊生命旅程;所縷述的,是一個個從迂迴地踽踽前行,到力抗萬難而終獲賦權,建立自己家園的故事——如何從自我懷疑,瑟縮噤聲,到漸漸找到自己的身分,重拾尊嚴,燃點信心與盼望,並學習在社會中昂首挺胸,讓一直被邊緣化的一羣人嶄露出羣體的精神力量。     本書除了回顧基恩之家成長的故事,也檢視了其一路走來的不足,藉以反思羣體生命中的種種安樂與憂患,作者期望當中的記錄、觀察和反省,可以成為同路人努力前行的借鑑。   好評推薦     「基恩之家的故事,見證了一羣同性戀兄弟姊妹的信仰掙扎和成長的故事。縱使他們被主流教會排斥了,但他們相信上主沒有排斥他們,反而他們經歷了上主對他們的愛⋯⋯

基恩之家的故事所見證的,不是如何成功建立一間純正的教會,而是何為純正的福音。」——龔立人,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副教授,優質生命教育中心主任     「每次到基恩,我都被會眾對崇拜的熱情投入所感染⋯⋯我相信基恩之家的願景,就是教會中不同性別身分的信徒,可以在仰望同一位上主時結連一起,成為共融的團契。只可惜今日的教會離開這共融願景仍然遙遠,無法擁抱同志信徒一起同行。反而,經歷過風風雨雨的基恩弟兄姊妹仍然在堅持著,見證著路途雖遠,但上主必不離棄!」——黃慧貞,亞洲基督教高等教育聯合董事會項目副主席,香港中文大學文化及宗教研究系兼任副教授 作者簡介   鄭明真(May M. Cheng)  

  香港大學社會學系哲學博士(榮獲1995至1997年度香港大學的李嘉誠獎〔最佳博士論文〕)、澳洲蒙納士大學輔導學碩士、加拿大維真神學院神學碩士、香港中國神學研究院道學碩士。曾經任職於香港多個基督教機構,又先後在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香港城市大學專上學院等學府擔任助理教授。退休後從事寫作和研究,研究方向包括政教關係和基督教羣體與公民社會的互動等。   謝敏(Bell Tsia)      香港大學物理系一級榮譽學士、碩士。七十後香港人,曾任香港科技大學物理系訪問學人,後來在中學教書,現全職私人教學。一直堅持自小的夢想作音樂演奏者,計劃在音樂的領域發展。2007年認識

基恩之家,2011至2018年成為該教會同工,並於2014至2017 年在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修畢聖經研究文憑。 推薦序一/龔立人 推薦序二/黃慧貞  作者序一/謝敏 作者序二/鄭明真 鳴謝 詞彙表 引言   第一章 荊棘的搖籃/鄭明真 1.1 香港監管同性戀行為的刑事法例 1.2 麥樂倫的故事 1.3 法律改革研究與諮詢 1.4 壓力團體及宗教組織的表述 1.5 法律改革程序與時機 1.6 性傾向歧視立法問題   第二章 隱密中誕生/鄭明真 2.1 「香港十分一會」的宗教小組 2.2 「基恩之家」雛形 2.2.1 時空會聚 2.2.2 擦出火花 2.3 擁抱同志、聚焦

復和 2.4 創會人黎頌強的故事   第三章 成長與發展/謝敏 3.1 宗旨與行政架構的建立 3.1.1 會員制度與會員大會 3.1.2 最高權力機關 3.2 同工與牧者的關係 3.3 牧養工作與部門事工的發展 3.3.1 拓展教會.百花齊放 3.3.2 擴闊視野.衝出亞洲 3.3.3 同志牧養.截然不同 3.4 友好同盟者 3.4.1 甘甜涼水 3.4.2 沿途有妳 3.4.3「Fung」雨同路 3.5 明燈路   第四章 沙漠中的導航者/林鳳兒 4.1 進入沙漠的牧者 4.2 松蘿共倚.共同牧養 4.3 招聚連結女同志 4.4 立體的跨性別 4.5 內外聯繫.與世界接軌 4.6 憧憬  

第五章 過去、現在、未來/鄭明真 5.1 會友的流動與流失 5.2 牧者更替的波折 5.3 牧養取向與教會事工現狀 5.4 同志牧人 5.5 要收的莊稼多,作工的人少 5.6 願景   第六章 多元中共融/鄭明真   附錄 附錄一:基恩之家(前身香港十分一會宗教組) 1994∼1998年同志神學課程簡介 附錄二:基恩之家早年及現行的認信 1.〈同志信經〉1995年擬定 2.〈同志基督徒信經〉2000年修訂 3.〈信仰綱領〉2003年修訂 4.〈我們的信仰綱領〉2017年修訂(現行) 附錄三:基恩之家的成員資格 附錄四:辛淑雯牧師任內的對外事工 附錄五:黃國堯牧師任內的對外事工 附錄六:現任彭偉

業牧師領導下的對外事工(截至2019年)   參考資料/書目 推薦序     2013年3月,終於跟一位蘇格蘭老朋友在格拉斯哥(Glasgow)相聚。他曾是蘇格蘭教會(The Church of Scotland)的牧師。因種種理由,離開二十多年的牧職,從事軟件工程的工作。見面時,他分享自己前一段日子的病情,說起當時對上主的疑問。期間,他出櫃:「我是一位同性戀者。」在生病時經歷生死的一刻,決意與伴侶進行民事結合。他對我沒有驚訝的反應感到有點驚訝,可能因為他認為我不接受同性戀。我對他的分享有兩段深刻的記憶。第一,他說:「你是一位異性戀者,同性戀與你無干,但你卻關心我們,與我們一起,爭取人的尊嚴

,甚至可能為此被主流教會標籤。謝謝你!」我回應說:「你教我認識了甚麼是性,認識上主的愛。我謝謝你接待了我!」第二,他說:「雖然蘇格蘭教會會討論同性戀,但我不認為在快要舉行的大會會接納同性戀。」出乎意料的是,2013年5月,蘇格蘭教會總會(General Assembly)通過地區教會可自行決定是否聘請民事結合的同性戀牧者。2017年,蘇格蘭教會總會通過神學論壇小組報告接納同性婚姻,並下令教會為昔日錯誤對待同性戀者公開表達歉意,即時執行。至於教會因接納同性婚姻而要修改的教會法律,則要到2020年才會有報告;可惜的是,我的朋友於2013年11月離世了,他既聽不見教會的道歉,也看不見教會全面接納同性

戀者。閱讀《破噤:亞洲首個同志教會的故事》文稿時,令我回憶起以上的片段。當中有三處共鳴。第一,教會對同性戀者欠了一個道歉。在「荊棘的搖籃」那章,教會對同性戀者的污名化是鐵證如山。教會在1983年時的態度,可能是出於無知和恐懼。這或許可原諒。若值得被原諒,教會就必須公開承認她污名化同性戀者,並因此傷害了同性戀者,需要尋求他們的寬恕。但時至今日,我們還未聽見教會的道歉呢!諷刺的是,一位曾高調反對同性戀者的教會領袖(文中有提及他的名字)自傲地說,「我為同性戀者爭取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呀!」但他沒有為性傾向歧視條例爭取立法呢!這是悔改嗎?這是道歉嗎?第二,基恩之家的故事,見證了一羣同性戀兄弟姊妹的信仰掙

扎和成長的故事。縱使他們被主流教會排斥了,但他們相信上主沒有排斥他們,反而他們經歷了上主對他們的愛。這正如彼得所說的,「我真看出上帝是不偏待人」(徒十34)。     基恩之家的故事所見證的,不是如何成功建立一間純正的教會,而是何為純正的福音。這是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的神學。路德曾批評那些以為可以沒有罪人的教會,其實只會建立一間自己的教會,而不是上主的教會。基恩之家強調純正福音先於純正教會,這跟基恩之家第一任牧者辛淑雯在信義宗神學院接受神學裝備絕對有關。第三,雖然基恩之家是同性戀者或性小眾教會,但她更是一間普世教會,不是同性戀者也不會被排斥。她的歷史反倒見證著各方友好主動和甘

願為基恩之家提供協助。若說基恩之家需要幫助,我們更可以說,基恩之家接待了非同性戀者。     基恩之家是蒙恩的(性)小眾(教會最初的英文名稱為Blessed Minority Christian Fellowship),不只是因為上主的愛在當中,更因為她對香港教會和社會是一份祝福。謝謝你們與我分享!   黃慧貞 芝加哥大學宗教研究學博士 亞洲基督教高等教育聯合董事會項目副主席 香港中文大學文化及宗教研究系兼任副教授 引言 「基恩之家」是香港首個由同性戀者(或稱「同志」)創立的基督新教教會,也是亞洲第一個正式註冊的同志基督教團體。這個孕育於香港的亞洲首個同志教會,她的出現和發展,絕不反映她有一

個同志友善的環境。相反,無論是在英國統治下,還是在1997年恢復中國主權後,香港的社會和法律環境都極度排斥性小眾社羣。 英國於1967年根據早十年發表的《沃爾芬登報告》的建議,頒佈了《性犯罪法》,結束了過去四百三十多年來將二十一歲以上彼此同意和私下進行的男性同性戀行為定為刑事犯罪的歷史。香港作為英國殖民地,卻將這樣的非刑事化法例修訂推遲到1991年才實施,聲稱修法不切合當地華人社會文化背景。其實關鍵因素還包括政府中某些重要人物的偏見。一個例子就是1979至1983年任職香港律政司的祈理士(John Griffiths)—認識祈理士的人認為他討厭同性戀者,他曾指著有關的法律修訂建議說:「只要我是

律政司,法律就永遠不會改變。」香港自1842年割讓給英國以來,一直是個儒家價值觀與基督教倫理的大熔爐。基督新教植根於香港是英國殖民統治的一部分;基督教所主導的教育體系將教會的倫理取向植入人心,相信創造主所設定的性愛和結合只限於男女,認為把同性戀者當作不法分子是合理的。再者,由於同性的性愛不能導致生育,碰上儒家文化對孝道的高度重視,孝子的責任是開枝散葉,傳宗接代;所謂「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因此,同性結合在於儒家和基督教都是不可取的。 香港政府在殖民統治初期繼續施行清朝的婚姻法,容許男人擁有多個妻妾。香港於1969年才訂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由1971年10月1日起施行。訂立一夫一妻制之前,同性

戀關係在傳統中國是被容忍的;只要履行了生育的義務,就不會引起太大的關注。中國古代更有帝皇擁有多個同性和異性性伴侶。同性戀不僅被容忍,偶爾還被炫耀。 一宗香港外籍警官的悲劇催促了有關同性戀行為法例的修訂。督察麥樂倫(John MacLennan)於1980年1月15日被發現倒斃於何文田警察宿舍內,身中五槍;經調查發現事件涉及外籍高官一些醜聞,更披露了同性戀者因當時的相關刑事法而易於被逼害或勒索,這宗醜聞在社會輿論上引起了很大的回響,促成了逾期已久的修法程序的啟動。

論專利訴訟之證據蒐集−以美國證據開示法制為借鏡

為了解決修法程序的問題,作者黄新崴 這樣論述:

相較於固有有體財產權所生之民事訴訟,專利侵權事件因專利權屬無體財產權,權利範圍不易確定,又具公共財「無耗竭性」之性質;再加上高固定成本及低邊際成本所致之高侵權誘因,及侵害事證往往偏在侵害人一造等特性,往往導致專利權人就其專利權受侵害與否、如何受侵害,甚至是否受有損害、損害範圍如何等事實均欠缺必要或具體之認識及掌握,從而難以舉證,實現其實體法上之權利。我國民事訴訟法於2000年即已參考德國法制,擴大證據保全程序之機能,新增確定現狀型之證據保全,允許當事人在訴訟前就物之現狀或事實預先進行證據開示或調查,以釐清事實,並藉此促成當事人和解,避免進入本案訴訟;或縱進入本案訴訟,而能夠促進集中審理。再者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亦意識到專利權人在證據蒐集及保全上處於先天弱勢之地位,而就專利侵權訴訟之證據保全規定進行強化。然而,學界、司法實務界及產業界批評智慧財產法院未能有效落實立法意旨,甚至未能履行TRIPS協定所課予確保權利迅速、有效執行之義務,而認為我國專利侵權訴訟法制並未賦予當事人有效蒐集事證之管道,致使當事人間事證近用地位不平等,有損當事人之訴訟權。鑑於美國之專利訴訟制度及其強大的證據開示制度仍對於權利人團體有相當大之吸引力,且美國係各國廠商專利佈局之重要市場。本文擬透過比較美國證據開示(Discovery)制度,聚焦專利侵權訴訟脈絡下,證據開示制度之規範、實務運作與學說理論,進而探尋美國

證據開示之起源、發展與運作實況,分析其有效保障權利人訴訟上證明權之關鍵,並透析其制度之利弊。最後,本文藉由比較美國法制所得之啟發,考量專利訴訟之特殊性,以宏觀且全面之視角,嘗試就我國專利訴訟證據蒐集制度應如何修正,甚或是否有必要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增訂獨立的證據開示制度,提出建議,以期能對我國專利訴訟法制有所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