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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信用卡儲值操作 - 星城也說明:進入星城遊戲後,點選畫面左下的【交易&儲值】,再點選【點數儲值】按鈕,即有「信用卡及電子支付」選項。 ※可參考儲值教學&點數兌換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國際學村 和采實文化所出版 。

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廖崇宏所指導 方則樺的 論我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管理法制 (2014),提出信用卡買點數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子支付制度、第三方支付制度、專營電子支付機構。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信和所指導 陳仲豪的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之研究 (2007),提出因為有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虛擬財產的重點而找出了 信用卡買點數卡的解答。

最後網站小孩買遊戲點數還花光光!可以退費嗎?法官說「契約無效 ...則補充:這位媽媽向遊戲公司客服寄信尋求協調方式,遊戲公司回應,因為該帳號虛擬幣皆使用完畢,無法申請退款。 小孩都還不會賺錢就沉迷網路,還盜刷父母的信用卡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信用卡買點數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服務業日語【QR碼行動學習版】:套用、替換、零失誤!第一線人員最實用,100%提高業績的全方位日本語應對指南(附QR碼線上音檔,隨刷隨聽)

為了解決信用卡買點數卡的問題,作者田中実加,松川佳奈,劉馨穜 這樣論述:

連待客最嚴謹的日本人都讚不絕口的服務業日語!   經實戰測試,真正好用!並且與時俱進,再次增修!! 增加冰品店、飲料店…等之應客方式, 讓你可以完美接待聞名至台灣吃芒果冰、喝珍奶的日本客人!     全台唯一,最適合觀光科系、日文科系、第一線服務員的服務日語應用教材,   後疫情時代,要找回百萬日本遊客、更上巔峰就靠這一本!     台灣服務業人手必備的日語應對手冊,   不只有日語,還有羅馬拚音+漢字標音,立即就能上手應用!     ◆ 成功提升待客滿意度,讓日本客人爽快消費、不斷光臨的應客之道     台灣在國際上已佔有一席之地,來台旅遊或是工作的日籍人士也越來越多,服務業從業人員常是

第一線地接觸日籍人士,具備良好的日語能力與合宜的禮節,就等於提升了國際形象。本書便是專為「百貨、餐飲、飯店人員、計程車司機、美容師、按摩師、攝影師、導遊、機場服務人員」量身訂做的日語學習書。      我們都知道客人來時要說「歡迎光臨」,客人離開時說「謝謝光臨,歡迎再來」,但是在日本的服務業精神上,這些是不夠的,比如,我們知道日文「失礼します。」是「失禮了、不好意思」的意思,可以用在「上菜」、「收餐盤」等打擾客人的時候。但是您知道……      在為顧客量身修改衣服長度時,因為觸碰了顧客也應該說「失礼します。」嗎?      在結帳時用手接過客人的東西如信用卡時,也要說「失礼します。」嗎?  

  ◆ 絕對禮貌、正確的日語,水準直逼日本服務人員      日文中有「常體」、「美化體」、「敬體」之分,朋友之間很少用到敬體,但是服務銷售業就不一樣了,在日本,任何需要服務到客人的工作,如計程車司機、店員、服務員…等,都必須用敬體與敬語,表示尊重顧客,也表示自己的禮貌教養。      很多台灣的百貨商店店員、餐館服務生常有機會接觸日本客人,服務人員卻只應急地學了幾句能簡單溝通的日語,雖能溝通,卻不一定說得漂亮、也不一定讓客人聽得舒服。      本書將平常百貨、餐飲、飯店、計程車司機、美髮沙龍、美體按摩、寫真拍攝、冰品店、飲料店、機場、健檢中心服務人員必備的會話句整理出來,直接用漂亮的敬語

來表現。沒有艱深的文法贅述,只需套用基本句型即可。並且,同樣句型可依不同狀況替換成不同詞彙,增加活用度。對任何一位日語學習者來說,是不可多得的敬語學習題材。     ◆ 學會如何應對日本客人,有效增加自己的客源      對於以日本觀光客為主要服務對象的銷售業、餐飲業、美容相關類業、旅遊業或計程車司機來說,如何用日文推銷商品?如何獲得客人的賞識與信賴?如何藉由服務讓遠來的客人倍感親切?正是這些服務類別的最高指導原則。美好的溝通,不但能讓客人賓至如歸,在生意上帶來長遠的效益。使用精確的敬語,提昇日語溝通能力,更能展現一場成功的國民外交。     ◆ 單句、單字、示範會話皆加註羅馬音,最佳的服務業

日語教材      本書內容針對每個行業按該服務流程順序設計,其中書中有羅馬音發音的加註,對於日語課程較少的觀光類系來說,即使50音的能力有限,只要看著念也不會有障礙,內容不但實用而且能簡單切入應用,故不難作學習使用;對於日文科系觀光學程等而言,也是極佳的服務業日語教材。能在學習後幫你解決困難的語言問題,讓你達到最完美的服務。     ◆隨書附QR碼可隨掃隨聽!生動配音讓你練聽力、練口說更有感覺      本書內介紹的所有服務業必備句型皆附有日籍人士錄音的發音示範,搭配中文翻譯對照,自然而然的幫您記住日文的意思,練聽力、練口說也更有感覺。音檔採QR碼掃描下載方式,不需要用到光碟機,只要用手機掃

描即可馬上下載!也提供可將全書MP3一次完整下載的QR碼,不需註冊會員,或額外安裝自己不熟悉的播放APP才能聽,省去每次聽音檔都要掃描的麻煩。(註:打包下載檔案為ZIP壓縮檔,請先安裝解壓縮程式或APP再行下載,由於iOS系統對檔案下載的限制,iPhone用戶需升級至iOS 13以上,方可使用全書完整打包下載連結。)   本書特色     ◆專為10大服務工作人員設計的日語接客導引   ◆從生活待客中學習敬語表現,服務顧客不失禮   ◆最逼真的日語狀況句,關鍵的一句話,好用好查詢   ◆基本會話演練,生動的延伸會話練習   ◆每字、每句附有羅馬拼音,超貼心發音提示    ◆同類語詞替換表,增加

句型活用度   ◆使用時機小提示,貼心說明不誤用   ◆全書MP3發音教學,日籍人士錄音,搭配中文翻譯配音,發音正確,光聽就能記住

信用卡買點數卡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本影片由MyCard贊助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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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紅實況

論我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管理法制

為了解決信用卡買點數卡的問題,作者方則樺 這樣論述:

網路通訊之便利,成就現代商業發展之基石,同時也增添商業模式之複雜性。傳統付款方式結合網路通訊之科技,提供消費者更為便利的支付方式與迅速之服務,且發展新型態電子支付模式,使網路消費者獲得電子交易安全之保障。近期,基於電子支付制度發展,網路交易模式逐漸取代傳統交易市場,利用電子支付交易措施取代實體通貨交易模式,使不同國家的消費者,皆得以使用電子支付措施,作為取代傳統實體貨幣之交易模式。近年金融犯罪手法也隨支付工具之發展而有所更迭,金融犯罪者除以現金為獲利,更利用遊戲商發行之點數卡或電子票證取代實體貨幣。更甚者,利用網路交易平台買賣毒品、槍枝及贓物,並以電子支付之匿名性,增加司法機關追蹤難度;或利

用不記名電子票證之匿名性,作為犯罪行為之通貨載具。我國因應電子商務發展趨勢,制訂《電子支付管理條例》作為管理非金融電子支付機構之相關規範,避免新型態之電子支付制度,淪為我國消費者之權益受損。本研究將討論各國非金融電子支付機構之立法及制度,與我國現有規範進行比較,並分析我國未來可採行之管制辦法。

一日一角落,每天15分鐘,無痛整理術

為了解決信用卡買點數卡的問題,作者沈智恩 這樣論述:

  大空間拆成小空間,每天只整理一個小角落   把房子和人生都變清爽的100天無痛整理計畫   整理之所以令人感到痛苦,是因為它總是費力又耗時。因此,許多人一想到要打掃就頭皮發麻,甚至不知從何開始……   運用「一日一角落」的原則,每天簡單隨手收拾,輕輕鬆鬆改變生活!   *每天只清理一個小區域,15分鐘內結束   一天只要整理一個小角落,今天只整理鞋櫃、明天只收拾洗手台、後天清一下冰箱,按本書的規劃,Step by Step,輕鬆無意識的讓家裡變整潔。   *每天只專注一個小角落,100天煥然一新   每天專注一個小角落,一天丟掉一點無用的小東西,慢慢地會發現,雜物不見了、空

間寬敞了,更幫每件物品都找到專屬的位子。   *空間乾淨了,人生也跟著變開闊了!   一天整理一角落,當成每天必做的事,會發現有趣的是,把用不到的碗盤丟掉時,也一併把貪吃給丟了;整理完衣服後也會對造型打扮更有心得……,原來整理與人生是密不可分的關係。   「帶著莫名的不安,丟掉滿是回憶卻無用的東西後,才發現那個充滿勇氣的自己」——yeonlove   「把和前男友的合照全刪掉,新的緣分也跟著來了。」——J小姐   「現在買任何東西前都會想:這個東西我真的需要嗎?無形中省下很多錢。」——極簡主義者   「整理、整理、整理!原本覺得聽起來好累,但去做後發現完全不會,現在整理對我來說,是比補品更

棒的良藥!」——愛做夢 本書特色   1.一天整理一個角落,一次只要花15分鐘,適合所有忙碌的現代人。   2.整理環境也能整理內心,不只是整理工具書,更是檢視自我的心靈書。   3.提出明確具體的方法與步驟,即使不擅整理的人,也能適得其法。 名人推薦   整理師 Blair   中華心希望空間整理顧問協會理事長 何安蒔   收納教主 廖心筠   舒適生活的收納家 蘇菲 好評推薦   「再大再困難的項目,一旦拆解成小塊,便不那麼麻煩費力了。   如果你總是看著家裡一大片的雜亂,不知如何是好,這本書就非常適合你。   作者貼心地將整理步驟條列出來,只要逐步跟著指引,一

點一滴,你一定能把家裡整理好」——整理師Blair   「整理像撥洋蔥,一層一層才能直搗核心,總是懷疑自己做不到的人,看了這本書,一天一點點動起來,絕對會有很大的收穫。推薦給困在雜物堆的你,只要行動起來,一切都會跟著改變。」——收納教主 廖心筠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信用卡買點數卡的問題,作者陳仲豪 這樣論述:

隨著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現代人的生活已無法與網際網路分離開來,舉凡網路電視、網路購物、網路銀行等等,只要在家裡動一動滑鼠,所有的事情都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就可在家中處理完畢。然而在虛擬的網路世界中也需要法律規範的介入來定分止爭,建立交易的秩序。惟以往是用在現實社會的法律能否完全套用在網際網路的世界中呢?漸漸地亦有學者重視到此一問題,因而興起了所謂「網路法」的研究領域。 在網路交易中,有一塊與傳統交易型態截然不同的領域,那便是線上遊戲的問題。近年來,線上遊戲產業的蓬勃發展,使越來越多的玩家醉心於網路世界中呼朋引伴、殺敵練功的樂趣中,然而在進入遊戲之前,往往需要經過購買點數卡或儲值卡、上網建

立新帳號並簽訂一份遊戲定型化契約等等的手續才能享受遊戲的服務,而其中最攸關玩家之權益者,莫過於該定型化契約的簽訂了。 然而,參照國內各家線上遊戲公司所擬定的定型化契約,無不極力免除自身的責任並對於玩家之權利多加限制。此時,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能否提供玩家在遊戲過程中足夠的權利保護途徑?玩家與遊戲公司所簽訂之契約中是否有顯失公平的情形?以及其效力如何?皆涉及一旦產生糾紛,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何釐清的問題。 有鑒於線上遊戲之消費人口日益增多,惟當消費者面臨遊戲中太多突發的狀況及損害而向遊戲公司要求排除或賠償時,常會有困難重重與自身權益被漠視的感覺。因此,由行政院消費者保

護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濟部所公告的官方版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以下簡稱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終於在去年出爐,提供遊戲公司作為擬定契約時之參考。然而,由於官方版之定型化契約範本與目前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有諸多差異存在,是否有約束遊戲公司之效力,又是否符合消費者所期待之保護,則仍須做進一步之分析討論。 由於網際網路的發展,使得電腦遊戲由制式單調的單機遊戲轉變成玩家互動性高、劇情多元化的線上遊戲,從現今遊戲的發展觀之,本文認為所謂的線上遊戲應係指「經由網路連結,於遊戲使用者建立帳號後提供其與其他不特定多數人同時參與並進行連線遊戲(Online Game)之軟體系統」,此一定義亦較相近於行政院消

費者保護委員會所擬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中對於線上遊戲之範圍。 由於線上遊戲由於在劇情架構上具延伸性、功能具擴充性以及網路互動性的特性,同時由於玩家需要一段時間才能累積其經驗值,故在放棄舊遊戲而就新遊戲的轉換成本相對較高的情況下,玩家的忠誠度及黏附性相當高。因此,雙方一旦就遊戲的提供產生糾紛時,應如何適用法律則是如何因應此一新興產業的問題。對此,本文認為就目前線上遊戲之模式而言,應分為兩個階段,包括授與連線軟體使用權階段以及提供伺服器連線服務階段,前者性質上應類似權利租賃(準租賃)或類似使用借貸之契約類型;後者則為服務契約之類型,兩者共同組成線上遊戲契約之內容,因此在民事上線上遊戲屬於

混合契約,分別準用或類推適用其相似契約之規定。 而進一步在消費者的保護上,線上遊戲契約亦受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蓋線上遊戲之使用者亦係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務之消費者,其與遊戲公司就商品及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自為消費關係。又消費者購買遊戲公司的安裝軟體程式及序號後,能否於七日內退貨,則關係到消保法中關於郵購買賣於線上遊戲契約中有無適用,因消保法對於郵購買賣之適用範圍僅限於「商品」之「買賣」,而不包括服務在內,故其交易之客體限於商品而不及於服務,因此在提供伺服器連線服務之部分,似無郵購買賣之適用餘地,學者多認為對於消費者之權益保障有所不足,而建議修法將「服務」及「授權」亦納

入適用之範圍。惟就解決現行法之問題而言,本文認為目前的線上遊戲契約雖然主要之交易內容在於軟體使用權利之授與而非遊戲包之內容物價值,惟查郵購買賣中關於退費之規範在於保障未能事先檢視商品之消費者的權益,則顧及消費者在購買前亦未能檢視遊戲之內容以及消費者之權益與遊戲公司之成本間考量,應認為在此一階段中仍有消保法郵購買賣中退費規定之適用。亦即實際上交易行為中經常也包含實體載具之買賣,應擴大認為有適用或至少類推適用郵購買賣之規定,故消費者仍得於購買後七日內退貨,消保會之見解亦同。 又線上遊戲公司就其所提供之服務是否應負企業經營者之無過失責任,本文認為從消保法第七條關於無過失責任之適用範圍既然未區分

商品及服務,且考量雙方當事人間專業程度之差異以及遊戲公司所負之義務型態,課與遊戲公司無過失責任並無過苛,因此於現行法中應認為遊戲公司對於消費者因其服務所生之損害負無過失責任。 在現代大量交易的社會,個別磋商的傳統締約方式,無法適應現在交易的需要。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方式建立一規格化、統一化之契約內容,對於現在化企業經營者而言尤為必要。運用定型化契約條款可以促進企業合理經營,創設非典型契約,可以減少交易成本,當事人不必耗費心力就交易條件討價還價,有助於改善商品的品質及降低價格,對消費大眾亦屬有利。在線上遊戲契約中,由於遊戲公司所面對的是廣大的消費群眾,且交易之方式亦是透過網際網路的傳送,當事

人鮮有當面磋商之可能,因此有必要藉由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方式,與遊戲消費者訂立線上遊戲契約。 而網際網路定型化契約發展至今,最常見的方式便是企業經營者包括線上遊戲公司以按鍵同意契約條款(web-wrap contract)之方式與消費者建立線上交易契約。當消費者以滑鼠點選定型化契約下方的「同意」或「接受」等字樣的超連結,即表示當事人同意該定型化契約內全部之約定。 惟定型化契約條款既係由線上遊戲公司單方所擬定,其內容自會以有利於遊戲公司為主,更有甚者,遊戲公司常於契約條款中約定其有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之權利。對於此類不公平之條款內容,消費者亦無從與企業經營者加以磋商,而只能選擇是否締約,影響

消費者之權益甚钜。 因此本文認為,在肯定線上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必要性後,線上遊戲公司得有效地以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方式與消費者訂立契約,惟其內容亦必須符合相關法律包括民法、消保法對於定型化契約之控制,尤其是平等互惠原則之遵守。在契約內容之變更方面,由於涉及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之變動,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遊戲公司擁有變更權者,已超過消費者所能預料及控制之範圍,有違平等互惠原則,因此原則上應屬無效之約定。然本文亦肯定由於線上遊戲所具備之科技性與成長性,遊戲公司確實有修改契約之必要,則在契約內容之變更,原則上應回歸傳統契約法上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之方式,令消費者有知悉後表示接受與否之機會,方符合

消費者保護之意旨。 如學者所言,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存在係對於契約自由的一種否定,也是因為大量生產、大量銷售導致大量消費,企業經營者基於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及促進迅速交易之必然產物。因此,促使定型化契約條款趨於公平,乃是消保法一個重要的構成環結,同時亦是消費者選擇以及被尊重之權利的一個實現。如何運用定型化契約條款因應現今大量交易之現況,並兼顧契約自由原則對於交易當事人之尊重,將是越來越重要之議題。 在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中,遊戲公司要求使用者填載正確的個人資料,除了是為了訊息通知及確認權利義務之歸屬外,另外亦是為了遊戲公司本身作為商業使用及統計的用途上,此類要求使用者同意遊戲公司

就其個人資料加以運用的條款,本文稱之為「商業使用條款」。有鑑於資訊隱私權在資訊社會中日趨重要,在我國,除了個資法的立法外,於司法實務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釋字第五八五號(真調會案)及第六○三號(全民按指紋案)解釋中所闡述之資訊自決權亦即重申此項人民基本權利之重要性,如釋字第六○三號解釋文中即謂:「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

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便是強調資訊隱私權為國家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不容國家或私人任意侵犯或破壞。故由於個人資料乃屬於人民隱私權之範疇,這些個人資料並不是遊戲公司蒐集之後就可以任意使用,愛賣給誰就賣給誰,愛怎麼分析就怎麼分析,還必須受到個資法之規範,未經消費者同意而為蒐集或超出使用者同意範圍外加以利用,都有可能違反個資法的規定。縱然遊戲公司已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與消費者約定得就其個人資料為商業使用之用途,為顧及消費者之資訊隱私權此一重要之基本人格權,對於該條款之範圍仍應要求合理明確。惟一般市面上所使用

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中,皆要求消費者不但須允許其個人資料於該遊戲之必要範圍內使用,更進一步包含其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在允許之範圍內。然關於遊戲公司之「關係企業」或其「合作對象」,其對象太過於廣泛且無法事先確定其範圍。甚且,是否同意遊戲公司得將消費者個人資料於原訂契約目的之外提供給其關係企業或合作對象利用,均顯已逸脫該遊戲契約之典型。從而有學者認為,有關此類事前約定同意將個人資料提供於契約目的外利用之商業使用條款,極為突兀,顯超過消費者之知識程度與社會經驗,非屬一般費者在正常情形下所得預期,故應歸為異常條款,依消保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應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此,縱然消費者已與遊戲公司訂立遊戲定型化契約

,遊戲公司仍不得將消費者提供之個人資料使用於與該契約目的無關之用途。若消費者發現遊戲公司未遵守契約目的而利用其個人資料,得依個資法第四條請求停止利用行為並得依同法第二十八條向遊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遊戲中人物、寶物及貨幣等電磁紀錄,其使用權如今在現實中確實已具備交易之價值,因此為了有別於存在現實中之財產,學者謂其為「虛擬財產」。然而,此種虛擬財產在學說上有物權說、債權說、智慧財產權說等性質上之爭議,本文認為就其財產權之本質觀之,應屬於玩家(消費者)對遊戲公司之債權,依契約之內容,玩家得請求遊戲公司為電磁紀錄之提供、使用及儲存。又基於債之相對性,於玩家之遊戲帳號遭盜用時,若非可歸責於消

費者之事由,則遊戲公司仍應提供其原有之虛擬財產,如此始符合債之本質,我國現行實務將遭冒名之損害歸於玩家承擔之作法實有檢討之必要。另由於遊戲公司不承認甚至禁止玩家間虛擬財產的現實交易,而使玩家在交易屬人性高的虛擬人物時僅得藉由密碼的移轉達到現實上使用權讓與之效果,然而這樣會使得帳號所有人(契約相對人)與帳號使用人(實際使用者)發生非同一人之現象,在權利義務關係的履行以及發生侵權行為的責任追究上皆會變得複雜而且難以認定。因此本文建議為防止及減少線上遊戲中發生的不法行為(如詐欺、盜用等),遊戲公司應積極地介入管理虛擬財產的交易,尤其在於虛擬人物的移轉上,可以藉由交易雙方至遊戲公司辦理個人資料的變更登

記始生效力,也能夠保障交易雙方的權益。 於線上遊戲契約訂立後,便產生雙方於契約中之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得依契約行使其權利,也應遵守契約履行其義務,一旦違反其義務之履行,通常隨之發生損害賠償或終止契約之效果。依據線上遊戲契約之內容,遊戲公司負有提供帳號以及連線服務之主給付義務,又基於契約中保護義務功能之要求,應保障遊戲消費者之權益不會遭受他人之侵害,常見的如誹謗、侮辱、電腦病毒等不法行為,遊戲公司應加以排除及防止;而在遊戲使用者方面,亦負有遵守契約內容之義務。惟由於線上遊戲契約是以遊戲公司所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為內容,因此,遊戲公司於契約中無不極力免除或減輕其責任,使得消費者於遊戲中因遊戲公

司或第三人之行為而權益受損時,往往求償無門,也只能自認倒楣。然而本文認為此類免責條款其實已經違反消保法第十二條以及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而無效,因此,遊戲公司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違反契約之給付義務或保護義務時,對於消費者之損害仍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此始符合定型化契約條款應遵守平等互惠原則以及消保法保障消費者權益之意旨。 在數位網路時代來臨的當下,法律的任務在於對進行網路交易行為的人提供一套清楚的遊戲規則,然而我國政府在面對網路世界中新型態之交易模式時,法制面的因應速度實如牛步;為維護廣大的網路消費族群,政府實應加速各種規制之效率,包括制定專法或在現行法中增訂專章作為規範之法律依據、加強

行政管制以及落實實質公平的司法審查,才不致使網路消費者有淪為次等公民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