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悠遊卡記名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悠遊卡查詢不記名 - CCWL也說明:請選擇查詢期間(開放查詢當日之前3天~ 前1年交易記錄). 卡片外觀卡號: (請輸入半形數字) 生日: (記名卡請輸入生日,如7月10日請輸入0710) 查詢區間:.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林國全所指導 袁秀慧的 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整合之可行性 (2018),提出信用卡悠遊卡記名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子支付、電子票證、第三方支付、悠遊卡、金融監管。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余啟民所指導 周桓輝的 悠遊卡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電子票證、消費者權益、隱私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信用卡悠遊卡記名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悠遊卡遺失? 卡號? 記名? 不記名? - Mobile01則補充:難道真的不能舉證說這是我的悠遊卡嗎? 恕刪). 你如何證明無記名那張是你買的第一手卡片? 所以我用悠遊聯名卡,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信用卡悠遊卡記名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整合之可行性

為了解決信用卡悠遊卡記名查詢的問題,作者袁秀慧 這樣論述: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二者,對於該公司所要推出的「數位悠遊卡」服務,究竟仍為電子票證業務一部分,仍是植基於原有票證業務的範圍,只是提供更進一步的數位服務,因此應該包括於原有許可的範圍,或是己經跨足電子支付領域,因為分別有「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為不同管理,必須向主管機關分別取得許可方能進行。二者因認定上的不同,於媒體上引起一番論戰,雖然雙方最後以各退一步的方式解決,但過程各方所提出的立場及問題,反映出了現行以二法分別來管理支付工作是否有其必要,現行監管法令似有檢討之必要。本文以文獻分析法、比較研究法來進行分析,探討現行法的規範,從有效率監管及普及電子

商務的角度,思考是否有整合的可能性,從整合的角度,透過分析比較他國現況以為借鏡。推導出的結論是,為友善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在科技飛快成長的今日,不論在物流、金流、資訊流均應多加鼓勵業者進入,積極利用科技創造獲利模式。從「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規範目的及內容,均為確保機構健全適正的經營並保障交易安全,顯見二者並無本質上之不同。在國際上,不論美國、歐盟及中國,監理法規多趨向便利及彈性化,美國將電子支付機構視為資金傳輸機構,屬於傳統支付服務的延伸;歐盟在支付服務指令中,會考量不同支付機構的營運規模及風險,資本額限制依所提供的不同服務種類而有不同;而中國將支付方式以統一的法

令加以管理,排除無涉多元支付的內容。因此,本文認為我國亦應將電子支付的各式工具整合成為一部法律,以有效降低公司遵法及機關監管成本。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長達近二年的僵局,突顯出二法在管制上的模糊,如能藉此機會整併二法,並一併檢討我國在電子支付上鼓勵新創業者之不足,相信能有助於我國未來在支付領域的發展。

悠遊卡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信用卡悠遊卡記名查詢的問題,作者周桓輝 這樣論述:

我國在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列」,廢止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多用途儲值卡的發行機構不再侷限於銀行業,非銀行亦得從事發多行用途儲值卡。而目前僅有悠遊卡公司是我國金管會淮許發行多用途電子票證的非銀行業,與悠遊卡公司簽約的特約機構已超過一萬家,悠遊卡儼然成為電子錢包,與消費者息息相關。悠遊卡多用途的支付功能,雖然帶給持卡人使用上之便利,但是持卡人若發生卡片遺失、被竊及損毀、未經授權之電子資金移轉、偽造、變造或破解加密機制等風險,以目前悠遊卡公司的處理機制及相關法律規範是否足以保護消費者之權益。另外,對於持卡人的個人資料或交易資料方面,無論是記名

或無記名的悠遊卡,其可支付之商品或服務愈多,承載持卡人生活或消費習慣之訊息便愈多,如何避免相關訊息之不當利用或洩漏、如何在兼顧持卡人權益下進行蒐集、利用、處理個人資料。本文希望藉由消費者在使用悠遊卡時所發生之爭議,探討我國法制中對於持卡人消費權益及隱私權保障之是否已足,藉以提出在法制上與實務上應以何方式因應較為妥適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