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所得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保險所得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封昌宏寫的 保險課稅實務(二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張冠群所指導 楊麗娟的 人身保險賦稅法律問題研究 (2019),提出保險所得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身保險、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投資型保單。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險所得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課稅實務(二版)

為了解決保險所得稅的問題,作者封昌宏 這樣論述:

  保險是多數人所熟悉的金融商品,它除了分散危險的功能外,還具有資產移轉分配的功能。基於保險的正面功能與意義,為鼓勵人民買保險,以減輕國家、社會、家庭及個人的負擔,各項稅法均給予保險給付免稅的優惠。但這並不表示所有的保險法律關係都免稅,近年更因有人濫用稅法中的免稅規定,使得稅捐稽徵機關採實質課稅原則對於規避稅法的行為課稅,大幅提高了保險規劃的稅務風險。     保險契約涉及的稅務問題,主要包括遺產及贈與稅、所得稅、所得基本稅額,且每一類保險所涉及的稅務問題均不同,為此,作者先就各類保險契約共同性的稅務問題做介紹,再深入分析不同類型保險契約的稅務問題,期使讀者瞭解從購買保險到保險給付時應注意

的稅務爭議,以避免面臨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本書是保險業務人員必備的工具書,內容包括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的重要稅務問題,從稅捐稽徵實務的觀點,對實務上的爭議問題予以實例解析,加深讀者對於爭議問題的意識,減少錯誤的或不當的保險規劃。此外,律師、會計師、記帳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經常會遇到客戶詢問有關保險方面的稅務問題,作者將龐雜的保險條款簡易化,讓讀者能夠瞭解保險契約與稅法的實務運用,使學術理論能與實務運作接軌,不僅適合專業人士閱讀,亦是各大專院校商學或法律系所開設保險或稅法相關課程時的首選,堪稱是最佳的參考書籍。

保險所得稅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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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已經接近尾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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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賦稅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保險所得稅的問題,作者楊麗娟 這樣論述:

目前我國對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全面免納綜合所得稅,此外,人身保險之保險費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上限24,000元,形成雙重優惠,造成租稅不對稱。惟隨著時空環境變遷,人身保險之租稅優惠應有檢討之必要。經本文之研究結果,我國之人身保險給付不應全面免稅,建議可參考美國之法令對適格保單作定義,符合適格保單定義者,給予租稅優惠,本文亦提供修法建議。此外,我國於95年1月1日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該條例將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納入基本所得計課基本稅,惟當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屬同一人受益人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於某些情況下,要保人亦需課徵贈與稅,如此形成同一稅基(保險給付)

課徵二種稅,有重複課稅之虞,本文建議已課徵贈與稅之保險給付就不應再課基本稅,故建議應刪除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課稅規定,以避免重複課稅。  指定受益人之死亡給付依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惟如有短期投保、帶病投保、鉅額投保等避稅特徵,實務上行政機關即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似間接否認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規定。實質課稅原則因規範不明確,與租稅法定主義產生衝突,破壞法之安定性,引發許多爭議,以致實務上納稅人常提起行政救濟。為解決此問題,本文亦提出二種修法建議,其一,將指定受益人之死亡給付改為定額免稅並

加入排富條款;其二,直接將函釋之避稅特徵予以立法明確化並加入排富條款。冀望藉此能徹底解決實質課稅原則所引發之爭議,以期能減少納稅人提起行政救濟,節省司法資源。  當變更要保人以及當要保人與受益人屬不同人時,在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時,亦可能涉及贈與稅之課徵。惟不論是保險法或遺產及贈與稅法皆未明定,前述情況應課徵贈與稅,以及當要保人與受益人屬不同人時,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其贈與時點(繳納保險費時或領取保險金時)及贈與金額(繳納之保險費或保險金額或領取之保險金)法亦未明文,因此亦常有爭訟案件。對於未明確立法即予以課徵贈與稅,是否妥適,似值探究。經本文之研究,當變更要保人以及當要保人與受益人屬不同人時,在

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時應課徵贈與稅,以避免有心人士藉此移轉財產規避遺產稅,惟應明確立法。本文亦提供修法建議,並建議課予保險人有告知要保人及受益人應申報繳納贈與稅之義務,以期能減少訟源。  有關投資型保單遺產稅之課徵,財政部99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900210080號函釋,原則上投資型保單死亡給付所涉遺產稅課稅規定,與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適用相同之規定,若有指定他人為死亡受益人,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與保險帳戶所生的給付均屬身故保險金,依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課稅。惟若有重病、高齡、鉅額投保等規避遺產稅之保單均須依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遺產課稅。惟投資型保險商品乃結合

「保險」與「投資」功能,其身故保險金可區分為「保單帳戶價值(即投資帳戶)」以及「保險帳戶(即壽險給付)」二部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僅有「保險帳戶」之部分,受益人得依保險法第11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主張免徵遺產稅。惟最高法院之見解似與09900210080號函釋之規定相衝突。本文建議應修法明確規定投資帳戶不適用免課徵遺產稅之規定。此外,甲型投資型保單,係就「約定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擇優給付」,且係以約定的保險金額作為身故保險金的最低給付額。當保單帳戶價值高於約定保險金額而擇優以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時,依最高法院之見解即便有指定受益人亦須全額計入遺產課稅,惟甲型投資型保單既然有收取純

保費,即應依約給付保險金額,不會因為保單帳戶價值高於約定保險金額,就使得約定保險金額歸零。因此,最高法院之見解是否合理引發爭議。本文認為當保單帳戶價值高於約定保險金額時,只有超過約定保險金額之部分才屬投資收益,應計入遺產課稅,並建議應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