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退還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保證金退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羅昌發寫的 政府採購法與政府採購協定論析(三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目錄壹、內部審核原則及相關規定 - 行政院主計總處也說明:附註:若退還因業務收到之保證金,其作業流程同本流程。 核對及整理憑證. (審核注意事項三). F108. 退還有價證券、保管品之作業流程. 否. 是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顏玉明所指導 倪立晏的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制爭議問題研究 (2019),提出保證金退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私協力、促參法、雙階理論、民事契約、政策變更。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建築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耀光所指導 尤桾的 工程契約「履約保證」爭議訴訟效率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履約保證金、訴訟效率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證金退還的解答。

最後網站大學體驗社:違規次數為1次,扣100元保證金*北友會 - Facebook則補充:【暑期保證金退還】 - #歸還方式- 攜帶上學期場協大會時給予的場地切結書於9/16(三)19:00~21:00至社聯會辦領取或於社團博覽會期間(9/17、9/18)至社聯會攤位領取時間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證金退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採購法與政府採購協定論析(三版)

為了解決保證金退還的問題,作者羅昌發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法是我國近年來所制定的最重要法律之一。它巨幅改變以往雜亂的採購法制;經民國九十一年的修正,使該法更為完善。由政府的角度而言,它促使採購制度合理化,保障人民權益;由廠商的角度而言,它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使政府採購市場更為公開;由整體而言,它規範著國內佔有極大比例的經濟活動。由於這部法律的重要性,使得政府部門的人士以及廠商都必須加以瞭解。也由於這部法律有公法及私法上許多特性,學術研究者亦必須對之深入研究。執業者對其若不瞭解,亦對當事人權益的保障將有欠缺。   本書針對整部政府採購法的理論上問題及實務上所衍生相關問題,以及實施後重要實務見解,均予以探討及分析;對於政府人士、廠商、學生

、甚至研究者,都將提供基礎而廣泛的資料與意見。

保證金退還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91122東森財經 看個房收兩千?還有保證金十萬!淡水一帶看屋收費亂象四起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AcUyHVV_IJo

記者/許雅筑:「買房前一定要先看房,但沒想到卻有管委會向仲介收帶看費,一個月下來就高達5~6千元。」

記者/許雅筑、楊釗 採訪報導……↓

民眾:「屋主已經繳管理費了,幹嘛還要跟房仲收?這是屋主的事情啊?」

高聳建築林立,但有屋主投訴,淡水的《海洋微笑莊園》跟《淡水有約》等社區,居然收取一次50~500元不等的帶看費,更誇張的是,海洋都心還甚至另外收了10萬塊保證金。

也就是說,假設屋主委託3位房仲賣房,管委會會分別收受1萬塊的保證金,最後如果有由A房仲成交就會退還1萬塊給B和C,而A的保證金就當成是社區的回饋金。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因為你仲介賣我這個社區的房子,所以你才賺到錢,所以我也就把你的押金當作是社區的回饋金,可能房價比較高的地方,都會有跟房仲收取帶看費的狀況,最便宜可能50元,最高到2000元。」

但根據營業稅法,不管帶看費收多少,都要向國稅局登記,如果每個月收超過4萬塊更得繳納1%的營業稅,但管委會有沒有登記卻無從查起。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到底管委會這個收入,它有沒有超過國稅局規定的額度,其實我們都不得而知,那他們就可以自己做帳,這個誰知道呢?」

管委會打著維護社區品質收取的帶看費,合不合理?房仲心中自有答案。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9/11/191122.html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制爭議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保證金退還的問題,作者倪立晏 這樣論述: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係公私協力之一環,目前我國主要之法律基礎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稱「促參法」)。學理上就促參法程序階段之關係、甄審決定之性質及投資契約之定性有重大爭議,實務應用上則有「甄審程序瑕疵致甄審決定撤銷而投資契約已在履約中時法律關係如何處理」、「評定最優申請人後簽約前因政策變更不再續辦時之法律關係為何」及「評定最優申請人後主辦機關遲不簽約時申請保證金退還之法律關係屬公法或私法」之問題。本文以國內文獻鮮有詳細闡述之世界銀行(World Bank)、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UNI

DO)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出版之公私協力指引及範本之內容,介紹國際組織視角下公私協力之意義、類型及公私協力機制之功能,與公私協力契約之類型、功能、適用部門及其融資架構,並與我國法規所建構之公私協力法制進行比較,呈現公私協力不同之理解視角。其後,針對前述爭議問題,本文從前開指引及範本抽繹有關之部分,並指出我國相關得以操作之機制,以做為進一步討論之基礎。最後,本文彙整國內與前述爭議問題有關之文獻,於我國採公私法二元論之法制結構下,平行分析採用公法脈絡及私法脈絡對前述爭

議問題之解決可能之適用結果及其利弊,再將前開指引及範本相關之部分及我國相關得以操作之機制一併分析,而得出我國促參法應以一階段法律關係民事契約說作為理論基礎之結論,並據此就前述爭議問題之解決,提出促參法相關之修正建議。

工程契約「履約保證」爭議訴訟效率之研究

為了解決保證金退還的問題,作者尤桾 這樣論述:

履約保證金性質於法理學說上常見分為違約定金、違約金(屬損害賠償預定額或懲罰性違約金)及信託擔保性質等3類,其所生不同效果,常引起定作人及承攬人對履約保證金退還認知效果不同。於實務上,定作人認為履約保證屬擔保性質,倘施工瑕疵或未完成得沒收;於承攬人多認為倘終止契約仍可退還履約保證金,而進行訴訟,不但承攬人與定作人認知不同,法院判決見解亦有不同,致使訴訟存有不確定性,本研究透過法院爭議見解分析整理,彙整履約保證金常見爭議包含終止契約返還履約保證金差異見解、瑕疵擔保、履約保證金退還時機、履約保證金債權讓與及請求權時效等爭議作分析整理。本研究統計分析,返還履約保證金比例53.5%較高,扣除無涉履約保

證金返還類型,返還的比例超過6成,然因履約保證金屬擔保性質,於爭議階段法院多認為沒收保證金與扣罰違約金皆屬於懲罰性罰款,故應可返還,惟返還後仍與債務相抵,所得金額不高。結論並就定作人、承攬人及連帶保證書之保證人就錯誤樣態訴訟認知提出建議,期以避免訴訟並提高訴訟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