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復效繳費分期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法規內容-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分紅保單)也說明: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保險 ...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保險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江朝國所指導 李世宇的 論年金保險保險費未付之法律效果 (2014),提出保單復效繳費分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年金保險、保險費未付、停效、復效、終止契約、減額繳清、代付保險費、儲蓄。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勳發所指導 詹嘉倫的 論保險費之交付、增減變動與返還 (2013),提出因為有 契約撤銷期、契約審閱期、保險費、對價平衡原則、擬制合致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單復效繳費分期的解答。

最後網站保費繳不出來,該怎麼辦?保單應變十大法則則補充:變更繳別將保費分期繳納,例將年繳改為半年、季或月繳,可避免因保費太高繳不出而 ... 保險契約停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稱停效期間),申請恢復效力,通稱復效,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單復效繳費分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年金保險保險費未付之法律效果

為了解決保單復效繳費分期的問題,作者李世宇 這樣論述:

人口老化是全球性的變遷趨勢,面對高齡社會問題的最大糾結—老年經濟保障,海外先進國家已有多年實際經驗。反觀東亞,因為深受儒家孝道文化的薰陶,對於老年奉養的問題多由家庭單位各自負起供養之責,此點不同於以個人主義為主流思想的西方社會,其人民大多認為老年生活應由自己處理,故其政府對於退休制度、公共年金等制度問題較早有所意識,俾能發展健全之政策。 但高齡問題在我國直到近年才受重視,公部門才開始檢討既有退休制度,並建構新式的公共年金。然而,此一問題絕非單靠政府便可完滿解決,眼下,我國尚未具備轉型成福利國家的實力,欲解決高齡社會的問題,惟有發展個人或團體的商業年金保險才是。然而,年金保險在我國保險法

制中不過寥寥數條,規範密度十分低下,亦鮮有學者撰文討論,因此特別選擇此險種為主題撰寫本篇論文。 保險契約與一般私法契約相比,因其特殊性之故,保險法特別規定不同於民法契約原則之規範頗多,此間如何調適本為一大問題,而年金保險之性質又更加特異於一般人身保險,不可囫圇吞棗而一概套用規範,是故於立法論上,我國保險法對於年金保險一節之規定,其妥適性上實有諸多可議之處。本篇論文欲整合年金保險與保險費未付之法效果,此兩部份之爭議,藉由蒐集各類現行法規、示範條款、商品實務與學者意見為統整分析。首先對年金保險之產生背景,發展過程、現況及其本質特性為介紹,次就目前我國保險法制對於人身保險保險費債務未能履行時之

處理方式及效力爭議為闡述,末則合併兩部份為審視,並檢討我國保險法對年金保險之立法妥適性,俾提出部份修正建議,代為結論。

論保險費之交付、增減變動與返還

為了解決保單復效繳費分期的問題,作者詹嘉倫 這樣論述:

保險費係保險契約成立後要保人的主給付義務,同時亦係保險人作為其承擔危險的對價,而其間須有客觀上等值,才符合保險法上對價平衡原則之要求。因此,保險費是否交付、何時交付、如何交付、如何增減變動,以及當保險契約發生無效、解除或終止時保險費須否返還等,將會影響整個保險契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本文即由此觀點出發,論述有關於保險費之交付、增減變動與返還的相關法律問題。首先,有關保險人預收保險費,若保險事故發生於其核保承諾前,依保險法施行細則及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之相關規定,保險人雖應負保險責任,惟學說上對此規範有許多不同觀點。其中關於擬制合致,於法學方法之理論依據應係「推定式擬制」,亦即透過法規範將當事

人原本不明確之意思表示擬制為有一定之內容,從而,本文將討論由推定式擬制所成立之擬制性契約於保險契約之適用問題。再者,關於人壽保險契約的契約審閱期及契約撤銷期,其制度設計目的,皆係立基於保障要保人能夠有足夠的時間來檢視保險契約條款,並於獲得充分資訊下決定是否訂立該保險契約,或於契約成立後若不欲再受到該契約所拘束時,賦予要保人契約撤銷權,然其撤銷權效力之發生並不適用一般民法上關於非對話意思表示之規定。又契約審閱期及契約撤銷期二者間差別即在於保險契約是否已經成立。此外,要保人選擇以信用卡代墊的方式繳付保險費,因信用卡契約具有委任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性質,當發卡機構先代付保險費予保險人後,再向要保人請

求償還該必要費用時,若持卡之要保人怠於支付該必要費用,其是否會影響到保險費已為清償之效力,進而影響到整個保險契約之存續,本文將以民法關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討論信用卡代墊保險費之問題。最後,關於被保險人雖已據實告知其真實年齡,惟保險人卻因其過失而未發現被保險人已逾其承保年齡上限,當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得否以錯誤意思表示撤銷其核保承諾,藉以免除保險責任,對此本文將從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995號判決解析該法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