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居罪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侵入住居罪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月寫的 刑法爭點即時通 和周易的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認定是什麼? - 每日頭條也說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認定標準是當事人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此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民主權利,主觀要件是當事人是故意的,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陳友鋒所指導 蔡孝謙的 結果犯與行為犯之區辨 (2021),提出侵入住居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結果犯、行為犯、構成要件、法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許恒達所指導 鄭志彬的 侵入住居罪之研究─以「源於對領域事實上支配之意思決定自由」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侵入住宅、住居自由、意思決定自由、刑法第306條的重點而找出了 侵入住居罪的解答。

最後網站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追逐進入他人屋內為何不成立侵入住宅罪則補充:《刑法》第306 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侵入住居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爭點即時通

為了解決侵入住居罪的問題,作者吳月 這樣論述:

  ◎重要爭點一把抓:迷失在茫茫書海中,還要跟時間賽跑?本書去蕪存菁,將爭點一次整理給你,考前就看這一本!   ◎架構建立與爭點解構:先圖解刑法架構,爭點一目瞭然!再解構題目,輕輕鬆鬆掌握答題重點!   ◎實務見解、學者評釋帶你看:小孩子才做選擇,爭點、實務見解、學者評釋通通有~   ◎實戰解題:爭點看完還不夠,馬上實戰一波檢驗學習成果!

侵入住居罪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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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犯與行為犯之區辨

為了解決侵入住居罪的問題,作者蔡孝謙 這樣論述:

構成要件之功能與意義,就解釋論上之構成要件而言,構成要件是法益危害行為事實經類型化之法律概念,其在客觀形象上,必須可從不同之結構關係,反映出類型化之型態特徵,以便作為理解時之輔助認知。刑法上對於犯罪類型進行區分,其主要之意義,乃在於透過類型化之認識,得以在個別犯罪之構成要件認知上,以及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之掌握上,有一通盤性之認識。同時,亦可對於個別構成要件之犯罪屬性,透過類型分析之理解,而精確掌握各個犯罪成立要件之涵意,並提供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之補充依據。自構成要件具體規範之形象,可將構成要件所揭示出來之犯罪形象,展開類型化之區分,如此分類作用,並非表示一個構成要件之形式,僅適用單一犯罪類型之

分類,反而係在說明,對於犯罪類型之形成與條件要求之共通性關係做一個理解。換言之,各種分類之方式,是從犯罪形成之不同角度,作不同屬性之分類,一個構成要件,因其觀察角度之不同,可以有多面向性之類型化概念。於犯罪類型之分類上,各組犯罪類型之區分皆有其實證上之意義存在,區分諸多犯罪類型之目的,係為使吾人對於個別犯罪之構成要件自不同之面向而有更清楚之認識,得以從不同之角度切入觀察,據此所得出之分類結果,亦各有其實益存在。對於「結果犯、行為犯」此組犯罪類型,該如何區辨結果犯與行為犯,學理及實務判決皆未說明如何以一個具體明確之標準作區辨,因此本文提出可能可行之判斷方法,即自構成要件之層次進行判斷,並以「構成

要件結果」為出發,分成三階段之檢驗。期能對於個別構成要件之犯罪屬性,透過「結果犯、行為犯」類型分析之理解,而精確掌握各個犯罪成立要件之涵意。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

為了解決侵入住居罪的問題,作者周易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書?   這是一本為刑法考試而生的「抱佛腳」書籍。   目標很明確:濃縮爭點,快速複習,提升即戰力!  

侵入住居罪之研究─以「源於對領域事實上支配之意思決定自由」為中心

為了解決侵入住居罪的問題,作者鄭志彬 這樣論述:

本論文主要欲針對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之侵入住居罪,整理並分析本罪在保護法益以及法條構成要件之解釋與個案適用的現況。其中在構成要件部分,特別是在本罪的「保護領域範圍」上,本罪之法條所規定的保護領域並不只有住宅,尚包括了建築物等其他客體,而「建築物」這項客體的範圍在解釋上,部分我國學說與實務要求需符合「現正有人生活使用」之建築物才會納入本罪的保護範圍內。但是透過這樣的解釋來限縮「建築物」這項客體的範圍,是否會造成保護不足的現象,不無疑義。特別是在本罪法益持有人已經透過鎖頭、公告等明示拒絕他人進入的情況下,將會造成只因為法益持有人並非現正生活使用該建築物,該建築物即不被保護,而他人就可以無視其意思

而進入的結果。另外,本罪作為保護個人自由法益的犯罪,這裡的個人是否包括(公)法人?抑或僅限於自然人?且這個法益持有人又是基於怎麼樣的判斷標準而來,也是本文所欲探討的重心之一。而保護法益既然作為構成要件在解釋上的依歸準則,則欲處理上開對於本罪構成要件的解釋疑義,勢必得先從本罪保護法益之定性出發。而或許可以認為,上開見解對建築物範圍的限縮乃是源於其對本罪保護法益在定性上均以安寧、隱私等自然人之實際活動利益而來,但其不妥之處已如上述。因此,本文的最終目標就是在參考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後,嘗試性的定性出一個較能妥善解釋本罪相關構成要件的法益概念,並以該保護法益作為上位指導原則來處理本罪構成要件之解釋與個

別案例適用上的爭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