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火險費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理財周刊/土壤液化新觀點火險加地震險正夯也說明:在保費計算上附加的「地震險」採取全國單一費率,每年繳納1350元,萬一 ... 可惜的是「地震住宅火險」在台灣的投保率只有32.3%,萬一地震來襲,全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余啟民、徐逸文所指導 陳癸杏的 台美酒駕防止制度之比較研究 (2019),提出住宅火險費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酒後駕車、酒坊責任、社交主人責任、責任保險、損害賠償、普通法、過失。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劉政明、林裕堯所指導 林嘉蓉的 房貸壽險納入強制保險可行性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銀行保險、房貸壽險、貸款人、住宅火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住宅火險費率的解答。

最後網站住火險保費明年降1成 - 有巢氏房屋則補充:工商時報【記者楊筱筠╱台北報導】明年住宅火險保費可望調降,金管會日前召集產險業者,指示住宅火險損失率應更新至較低的損失率計算,受此影響,明年元旦起,住宅火險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住宅火險費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美酒駕防止制度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住宅火險費率的問題,作者陳癸杏 這樣論述:

防制酒駕自汽機車成為主要交通工具以來,已成為世界各國亟待解決的議題,我國在防制酒駕制度上,主要以刑罰與行政罰來遏阻酒駕行為的發生,但在酒駕肇事的案件中,尚有無辜者因酒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而遭受損害,每有重大傷亡事故引發社會輿論,除酒駕行為具備可罰性外,基於公平正義,無辜受害者的損害亦須獲得妥適的填補。儘管我國民法設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相關規定,卻因舉證責任、酒駕行為人之經濟能力等因素而未能有效保障受害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應運而生,但因強制險之理賠範圍及額度均有限制,仍未能完全填補受害者所受損害。我國無論在刑事、民事或行政責任體系下,責任主體均以酒駕行為人為限,但美國為防止酒駕行為並保障無辜受

害者,亦將提供酒類飲料者納入民事責任主體,並以是否因提供酒類飲料受有利益區分為酒坊責任與社交主人責任;前者主要延續美國禁酒運動廢止後對於酒類飲料的管制,其建立有以酒坊責任法明文規範,或透過普通法過失原則解釋而來;後者則將責任主體擴張及於無償提供酒類飲料之社交主人。1984年Kelly v. Gwinnell案中,法院透過普通法之過失原則,認為社交主人在客人已呈現醉酒狀態,且明知其將為酒駕行為,仍持續提供酒類飲料而未加制止,對於醉酒客人可能造成第三人所受損害得以預見,其供酒行為與損害之發生具備因果關係,社交主人欠缺應有之注意義務而有過失,應與酒駕肇事之客人對受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由於社交主人

責任不僅可能損及社交關係,亦涉及判斷客人醉酒狀態的專業知識,更可能因提供客人飲酒而承擔巨大的損害賠償風險,對社會影響深遠,迄今尚未為各州所承認,但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擴張及於供酒者之制度,係英美傳統普通法自我負責原則因應時代環境變遷,並考量公共政策所生之變革與突破;我國民法基於行為人自我負責為原則,以酒駕肇事之行為人為損害賠償責任主體,但時下酒駕肇事案件屢見不鮮,應隨社會變遷並考量公共利益有所革新,參採英美法供酒者責任制度,探討其立論基礎及實務運作,加以援引,透過法律修訂並輔以配套措施,提升我國酒駕防制之成效。

房貸壽險納入強制保險可行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住宅火險費率的問題,作者林嘉蓉 這樣論述:

銀行通路銷售保險單因握有客戶個資,因而在通路銷售量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銀行保險的發展得以大幅擴大了保險公司接觸客戶群的深度以及廣度。銀行保險通路長銷型的保險商品,有儲蓄型、利變型保單、投資型保單以及外幣保單外,另一結合房貸之房貸壽險也是銀行在保險市場重要商品之一。  本研究藉由探討房貸業務在搭配協銷「住宅火險」及「房貸壽險」的情況下,對照房貸壽險之經營模式與監理規範,以檢視現行法規之適法性及消費者的權益影響程度,並藉以提出對銀行保險經營房貸壽險時具有之銷售優劣勢分析,及所面臨的問題提出看法,政府是否應介入房貸壽險市場,綜合住宅火險之可行性,是否應強制借款人投保房貸壽險之必要性,房貸壽

險對貸款人之財務風險規劃,可將責任留愛不留債移轉給保險人承擔,充份發揮保險功能,此為本研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