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辦事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代表人辦事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赫寫的 公司法(會計師、高普考、律師、司法官考試適用) 和江赫的 公司法(會計師、高普考、律師、司法官考試適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科技 和志光教育科技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王文杰所指導 張淑萍的 從巴塞爾資本協定三之流動性管理架構探討我國流動性管理規範之修正建議 (2018),提出代表人辦事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銀行法、巴塞爾資本協定三、流動性覆蓋比率、淨穩定資金比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劉連煜所指導 張玉璇的 外國證券商跨境提供國內投資人證券經紀服務之監理法制 (2016),提出因為有 外國證券商、跨境提供證券經紀服務、跨境提供金融服務、國民待遇規範制度、認可待遇規範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代表人辦事處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代表人辦事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司法(會計師、高普考、律師、司法官考試適用)

為了解決代表人辦事處的問題,作者江赫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收錄公司法全盤大修重要考點:   民國107年7月6日公司法歷經全盤大修,共計修正158個條文,本書蒐錄所有公司法重要考點,並依公司法原有體系加以編排,藉以建立考生完整架構。   ◆基礎概念及申論題擬答,一本書搞定:   本書各大章節的編排皆先介紹基礎概念,使考生對於法條及相關爭點有所認識後,再於各大章節後段提供題目供考生練習,同時本書收錄至少超過十年各大國家考試考古題,不論選擇題或申論題均包含在內,且每一申論題均提供筆者擬答,供考生作為參考。   ◆白話敘述,非法科生也能輕鬆理解:   筆者本身為一執業律師,知悉非法律本科生非常難以克服艱澀文字的法律用語,因此筆者寫

作時,特意以較為白話的方式加以闡述,讓非法科生也能輕鬆理解。  

從巴塞爾資本協定三之流動性管理架構探討我國流動性管理規範之修正建議

為了解決代表人辦事處的問題,作者張淑萍 這樣論述:

在2007年全球金融海嘯開始前,全球整體金融體系的流動性尚屬充裕。然而在金融海嘯期間,許多銀行在維持穩定的流動性面臨極大的挑戰,有些甚至需要透過中央銀行或金融體系支援。即便如此,許多銀行在接受當地政府或中央銀行強大的協助下,仍面臨倒閉或需要紓困方能存活;此也讓金融市場明瞭,在面臨金融動盪時,銀行的可運用資金來源極有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耗損殆盡。自從金融危機開始,全球各國主管機關對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理日趨重視。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 為了發展更穩定的金融體系,提出二項關於流動性管理之衡量工具,包括(1)流動性覆蓋比率-要求銀行持有充足的高品質穩定資產,以促進銀行體系的短期流動性風險結構之穩定;及(

2)淨穩定資金比率-提供相當之誘因,鼓勵銀行業持續以更穩定的資金來源支持營運活動,以維持銀行體系更長期一年的穩定。台灣關於流動性管理雖然規範已久且與時俱進,但部分規範已不合時宜 或未能達原立法規範目的、有些規範與國際相比有更精進之處。因此,本文擬就台灣現行關於流動性管理之法規加以討論,並就巴塞爾資本協議下關於流動性管理之內容 與國際上其他國家之差異進行分析,並提出相關修正建議。

公司法(會計師、高普考、律師、司法官考試適用)

為了解決代表人辦事處的問題,作者江赫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收錄公司法全盤大修重要考點:   民國107年7月6日公司法歷經全盤大修,共計修正158個條文,本書蒐錄所有公司法重要考點,並依公司法原有體系加以編排,藉以建立考生完整架構。   ◆基礎概念及申論題擬答,一本書搞定:   本書各大章節的編排皆先介紹基礎概念,使考生對於法條及相關爭點有所認識後,再於各大章節後段提供題目供考生練習,同時本書收錄至少超過十年各大國家考試考古題,不論選擇題或申論題均包含在內,且每一申論題均提供筆者擬答,供考生作為參考。   ◆白話敘述,非法科生也能輕鬆理解:   筆者本身為一執業律師,知悉非法律本科生非常難以克服艱澀文字的法律用語,因此筆者寫作時

,特意以較為白話的方式加以闡述,讓非法科生也能輕鬆理解。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公司之意義 第二節、公司種類 第三節、主管機關 第四節、公司名稱及住所 第五節、公司之設立 第六節、公司之監督5 第七節、公司之能力 第八節、公司之負責人與經理人 第九節、公司之解散 第十節、公司之清算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前言及資本三原則 第二節、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 第三節、股份 第四節、股東會 第五節、董事 第六節、董事會 第七節、監察人 第八節、檢查人 第九節、公司會計─盈餘分派及公積 第十節、獎勵員工制度 第十一節、公司債 第十二節、發行新股、變更章程及重整 第十三節、合併分割 第三章 關

係企業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關係企業之種類 第三節 關係企業之特別規範 第四章 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 第一節 無限公司 第二節 兩合公司 第三節 有限公司 第五章 外國公司之認許及登記 第一節 外國公司名稱 第二節 外國公司要件(公司法§4) 第三節 代表人辦事處4 第六章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引進閉鎖性公司之目的 第二節 重點條文說明 《附錄》重點一~重點六 重點一 公司法重點法條 重點二 特別決議門檻整理 重點三 少數股東權門檻整理 重點四 無限、兩合公司及有限公司重要條文速覽 重點五 閉鎖性公司與傳統公司重要條文之比較 重點六 大小分流─公開發行公司vs.非公開發行公司

外國證券商跨境提供國內投資人證券經紀服務之監理法制

為了解決代表人辦事處的問題,作者張玉璇 這樣論述:

隨網際網路、行動載具及數位科技之進步,金融服務之提供不再受限於地域上之隔閡。邇來,有許多國際性投資銀行擬透過其所經營之網路交易平台向我國投資人提供證券經紀服務,然因我國現今並未開放外國證券商得跨境提供我國投資人證券經紀服務,在相關規範上付之闕如。然而,法律上之禁止並無法阻止科技進步興起之跨境證券活動浪潮。如有朝一日我國擬開放外國證券商跨境提供我國投資人證券經紀等金融服務時,應採取何種規範方式及相關規範內容為何,有其討論之需要性及必要性。按此,本文首先將介紹我國現行證券商相關之規範制度,後參酌美國、澳洲及德國對於外國證券商跨境提供其國內投資人證券經紀服務之規範方式及內容,輔以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

織所歸納使用於跨境證券活動之三種規範制度,嘗試提出我國對外國證券商跨境提供我國投資人證券經紀服務得採行之規範方式及內容之建議。本文研究結果建議,我國應針對不同身分別之投資人分別採用國民待遇規範制度及認可規範制度。即在非屬專業投資人部分,採用國民待遇規範制度;而在專業投資人部分,採用認可規範制度。同時,建議就有關跨境提供證券經紀服務之開放可分階段進行。最後,針對我國現行證交法及其相關規定,本文亦參考美國、澳洲及德國在相關規範架構下之細部規定,提出法規修正之建議及我國可能可以考慮之細部規範內容。在跨境金融服務興起的今日,重新思考及架構一套符合證券及金融市場國際化之規範架構及方式是一個必經的歷程,希

望透過本文之研究結果及建議,能幫助我國在此波金融國際化之浪潮中立足國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