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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 代 付 營業稅 扣 抵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平準趙麗霞寫的 會計·出納·做賬·納稅·財務分析崗位實戰 和卓敏枝,盧聯生,劉夢倫的 稅務會計(修訂二十九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人民郵電出版社 和三民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盛子龍所指導 黃秀敏的 營業稅爭議之探討-以營建業所遇問題為中心 (2019),提出代收 代 付 營業稅 扣 抵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合建、都市更新、營業稅、互易、權利變換。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傅玲靜所指導 許俊偉的 加值型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制中不實憑證處罰之檢討─以實質課稅原則為核心 (2012),提出因為有 消費課稅、進項稅額扣抵、租稅中立性、虛報進項稅額、實質課稅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代收 代 付 營業稅 扣 抵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代收 代 付 營業稅 扣 抵,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會計·出納·做賬·納稅·財務分析崗位實戰

為了解決代收 代 付 營業稅 扣 抵的問題,作者平準趙麗霞 這樣論述:

為了幫助廣大會計工作者更好地掌握會計實務工作中有關會計、出納、稅務和財務分析的相關知識,我們編寫了本書。《會計 出納 做賬 納稅 財務分析崗位實戰》依據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進行編寫,從會計、出納、稅務和財務分析的不同維度介紹了會計工作者必須掌握的專業知識,對會計人員如何按企業會計制度體系進行會計處理進行了全面、深入、詳盡的講解。針對重要的會計制度規定,按照會計理論基礎和出納工作的基本要求以及稅收優惠、納稅申報和財務報表解讀等方面分門別類地進行歸納和總結;針對複雜籠統的專業表述,輔以關鍵案例進行具象化的講解,在加深讀者對各難點理解的同時,力求多角度全方位提升讀者的業務

分析能力和實務操作水平。《會計 出納 做賬 納稅 財務分析崗位實戰》體系完整,內容全面,綜合闡述了財務和會計人員實務在操作過程中的關鍵節點和技巧。本書可以作為初入職場的會計新人了解會計、納稅、財務工作的基本知識的工具用書,也可以作為會計主管把握財會工作關鍵要點的指導用書。

營業稅爭議之探討-以營建業所遇問題為中心

為了解決代收 代 付 營業稅 扣 抵的問題,作者黃秀敏 這樣論述:

我國為免營業人於銷售勞務或貨物時向消費者主張其標價未含營業稅,如消費者欲索取發票需另付稅款,以達降低買受人索取發票之意願。故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明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唯此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因規定的時價認定為銷售額,而銷售額係未含營業稅金額,二者間似有矛盾處。基此,衍生營建業與地主合建房地互易時,因非一般買賣,建商是否可主張要求合建地主另行給付互易產生的營業稅?除此之外,屬營業人之建商,於稽徵機關實務上,亦常發生稽徵機關以

其互易發票所認時價過低、房地分算比例不合理等等為由,認定建商逃漏營業稅。綜上種種,合建雙方或徵納雙方產生極大爭議,是以類民事糾紛及行政救濟案件層出不窮。本文就營業稅的立法精神彙整專家學者論述見解,並嚴選營建業於合建產生之訴訟爭議並加以分析,最後提出建議。實價登錄已行之多年,稽徵機關應進一步明確定義何謂時價及其認定標準,以供營建業執行時遵照、稽徵機關稽核時分析,降低訴訟案件。且時價即於一般銷售勞務或貨物時所定售價,既已含營業稅,是否應考量修改交換時「時價為銷售額」之相關規定,以期建商與合建地主於以房易地雙方互換時,不再有建商代收不成但仍需轉付的轉嫁風險以及合建地主需另負擔互易營業稅之情事。

稅務會計(修訂二十九版)

為了解決代收 代 付 營業稅 扣 抵的問題,作者卓敏枝,盧聯生,劉夢倫 這樣論述:

  ◆ 相關稅務法規更新至106年6月14日,為坊間稅務書籍最新版本。內容包含境外電商營業人的稅籍登記、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稅務報表更新等,讓您掌握最新資訊。本次修訂主要依下列法規修正:   1.稅捐稽徵法106年6月14日修正。   2.所得稅法106年6月14日修正。   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06年6月14日修正。   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106年5月1日修正。   5.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06年1月3日修正。   ◆ 依財政部106年4月21日修正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附列於第二章,俾供參考。   ◆本書對(加值型)

營業稅之申報、兩稅合一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均有詳盡之表單、說明及實例,對讀者之研習瞭解,可收事半功倍之宏效。  

加值型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制中不實憑證處罰之檢討─以實質課稅原則為核心

為了解決代收 代 付 營業稅 扣 抵的問題,作者許俊偉 這樣論述:

加值型營業稅係針對消費課徵之間接稅,並建立自動勾稽制度,以維持租稅中立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關於稅額轉嫁設計、第15條關於稅額計算方法、第19條關於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之法律效果、及第33條關於進項稅額扣抵要件,皆反應加值型營業稅之特性。惟稅捐稽徵機關適用前揭條文時,對於營業人取得非交易對象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之案件類型,本於租稅法律主義所為之解釋而認定營業人應予補稅並受處罰的見解,備受爭議。為研究相關爭議及其法制背景,本文基於加值型營業稅之特色,以探討營業人於租稅法律關係中所負擔之納稅與協力義務。此外,並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關於進項稅額扣抵制度及行使之法定要件,以進一步探

討營業人之法定憑證義務與該制度之關聯性。最後,本文以實質課稅原則的角度,對於現行稅捐稽徵機關之實務見解,進行檢討。基於前述之觀察及研究,本文認為於營業人取得非交易對象憑證而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之情形,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範基礎下,稅捐稽徵機關應重新省思進項稅額扣抵與相關法稅制規範目的間之關聯性。此時,營業人違反取得憑證之協力義務而應受處罰,然稅捐稽徵機關應本於職權調查原則及實質課稅原則,查核進項稅額之經濟歸屬,予以核實認定或進行推計課稅,而非逕為漏稅之裁罰,以避免扭曲營業人協力義務的本質,而亦可避免外界產生「不正之稅,連代不正之罰」的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