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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陳宥瑜的 薪資所得課稅及其避稅反制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亞太 資費 公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客觀淨額所得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租稅公平、租稅規避、實質課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電子商務與商業分析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徐士傑所指導 蔡仲霖的 以價值為基礎採用模式探討中華電信用戶使用5G行動服務意圖 (2020),提出因為有 5G 行動網路、價值採用模型、個人 IT 創新接受度、感知價值、炫 耀性消費行為的重點而找出了 亞太 資費 公告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亞太 資費 公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薪資所得課稅及其避稅反制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亞太 資費 公告的問題,作者陳宥瑜 這樣論述:

摘 要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10種所得中,薪資所得堪屬各類所得中涉及最廣及最複雜之稅基,然有關部分特殊薪資所得之認定及課稅問題,為大部分納稅者所無法理解且難以分辨,致所得稅申報時,經常因認定問題產生申報錯誤或短漏報所得額,進而被補稅裁罰。本研究針對了稿費、講演鐘點費、授課鐘點費及員工分紅配股等屬薪資所得部分之認定,臚列了相關財政部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加以釐清,以利納稅人於所得稅申報時能明確辨別,而正確申報,避免遭受補稅處罰。 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最高達40%,雖有助於租稅垂直公平之實現,及達成平均財富政策目標。然高薪資所得者為獲取較高所得所需支付之必要費用,相對於低薪資所得者普

遍較高,立法者基於稽徵成本之考量,及實現稽徵經濟之目的,不分高低薪資所得皆扣除相同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此方式雖符合齊頭式平等,但未符合實質公平原則。故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之客觀淨額所得原則。我國並於2019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之所謂「名模條款」,增訂薪資所得計算方式可採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採費用核實減除擇優適用。本文比較我國、中國大陸、日本及德國之薪資所得課稅制度,相對之下,我國稅制可扣抵之項目及金額顯有不足,限制門檻過高,僅能適用於部分高薪資所得,對於中低薪資所得未必合用,故該制度之實行與公眾所期待實現「量能課稅原則」之租稅公

平仍有相當距離。 此外,租稅規避問題為國際租稅上之重要議題,對於境內薪資所得雖有扣繳制度之實施,較能掌握其來源,但還是有租稅規避之問題存在。然對居住者之境外薪資所得卻不易掌握,易造成租稅規避或逃漏稅問題,嚴重影響國家稅收,亦違反誠實納稅義務。然而,由於國內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意識抬頭,對於反制避稅制度之推動面臨更大考驗,故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7條,除了明定租稅規避之定義外,應以實質課稅原則防杜租稅規避行為。本文探討所得稅法第14條之3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所定,有關反制薪資所得避稅之制度、以實質課稅原則填補租稅漏洞之方法及相關建議,以期能減少薪資所得租稅規避之問題。

以價值為基礎採用模式探討中華電信用戶使用5G行動服務意圖

為了解決亞太 資費 公告的問題,作者蔡仲霖 這樣論述:

2020 年 6 月,中華電信董事長謝繼茂宣布 5G 行動服務開台,台灣邁入 5G 時 代,全台各地不斷的部署 5G 的基地台,期望在最短的時間內將 5G 訊號涵蓋全台 各地,為此,中華電信砸下大筆資金建設以及投標 5G 的執照,當務之急就是將資 金回收,資金來源想必就是消費者了,而 5G 主打著月繳 1399 的高昂月租費,加 上 3 年前的「499 之亂」重挫行動服務市場行情,用戶不願再以高資費申租電信服 務。本人於中華電信門市服務,隨著 5G 的開放,首要績效目標就是提升 5G 用戶 數,但至今始終無法有效的提升用戶數。故本研究將以「價值接受模型」探討中華 電信用戶對於 5G 行動服務

的價值感受以及採用意願,並加入了人格特質及上網使 用目的兩項一同探討,一共有 9 項研究假設以驗證研究的架構,透過問卷調查的 方式,一共回收有效問卷 251 份。研究過程採用 SmartPLS 軟體進行驗證,研究結 果將識別用戶對於 5G 行動服務的「高速率」、「低延遲」、「價格高」、「訊號差」、 「重度影音使用者」、「重度遊戲使用者」、「創新接受度」、「炫耀心理」與「感知價 值」兩兩之間交互衡量的影響,最後再將「感知價值」與「採用意願」兩者分析衡 量,用戶對於 5G 行動服務所得到的總體價值感,對其採用 5G 行動服務的意願有 著顯著的影響。最後,本研究將影響「感知價值」的各項構念加以解釋,

再給予業者些許理論 面和實務面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