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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二手 教科書 PTT,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臺灣史上最有梗的臺灣史

為了解決二手 教科書 PTT的問題,作者黃震南 這樣論述:

臺灣這塊土地上,曾發生過數不清的鳥事蠢事搞笑事傷心事正經事, 想更了解臺灣、更珍惜我們所居住的地方, 不如就從本書開始,一起對臺灣史動真感情吧!   超有梗內容+超有才插畫+超有料文獻,   藏書界竹野內豐 暨 活水來冊房主人(暨 臺灣歷史王、知識王、八卦王)渾身功力集結!   ■這麼巧!明朝一實施海禁政策,大家就全跑來臺灣了?   ■這麼潮!三百年前的原住民就會寫洋文?!   ■這麼威!中日臺都說國姓爺鄭成功是超級無敵民族英雄?   ■這麼魯!清朝時,來臺開墾竟然是魯蛇限定?   ■這麼神!林家三少林獻堂一病,竟病出日治時期海外留學生運動?   這本書不是讓你快速讀通臺灣史的。  

 而是讀了能馬上假裝比別人更懂的特效藥(喂)。   當你拿起市面上關於臺灣史的書,是否擋不住排山倒海而來的睡意?   試試這本吧!   這也許不是一本適合拿來引用寫論文的書,只是一本臺灣老故事的搞笑歷史散文,那些教科書不寫、史籍論述不說的事,卻擁有更多感動人心的能量。   它們在各種文獻中所留下的吉光片羽,交織成了這幅動人的臺灣史繪卷。 名人推薦   陳柔縉∣作家   石芳瑜∣永樂座二手書店負責人   涂豐恩∣「故事:寫給所有人的歷史」主編   謝金魚∣「故事:寫給所有人的歷史」共同創辦人   鄭立|《民國無雙》《光輝歲月1988》歷史遊戲製作人   馬雅人|PTT資深鄉民、臉書粉

絲團「馬雅國駐臺辦事處」負責人   水精靈|PTT八卦版科普作家   名為變態的神父|PTT資深鄉民   真感情推薦

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刑事責任 —以網路服務提供者為中心

為了解決二手 教科書 PTT的問題,作者董子涵 這樣論述:

隨著網路資訊普及化以及網路平台串流軟體的發達,「復仇式色情」的犯罪型態逐漸受到重視,但法律的發展卻遠遠跟不上現實被害人受保護的需求。 第二章中主要探討「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犯罪是否有必要以刑事制裁之方式限制「影像散布者」來達成保護被害人的目的,如是,則保護法益與立法之正當性為何?參考比較法上之法展,我國現行刑法是否能夠充分評價此一種犯罪行為,亦或有必要另行立法補足漏洞?立法又應該如何執行與設計,可能面臨之法律解釋與爭議問題有哪些?皆於本文第二章中詳細討論。 如確立了「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有必要以刑罰方式為限制「影像散布者」後,第三章從網路環境的角度觀察,最有效率能夠防止

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或是降低損害的風險的角色,可能不是扮演直接行為人的影像散布者,而是屬於第三方,控制網路平台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基於此,僅僅要求立法處罰直接行為人的影像散布者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可能不足以解決復仇式色情的犯罪社會問題,課予網路服務提供者一定的網路資訊內容管控義務,或許是更有效率的做法。本文即基於此,探討如要課予網路服務提供者一定的刑事法律責任與義務,於法理基礎及比較法上,是否有足夠的正當性。 本文最後心儀的結論認為,處罰影像散布者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已成為當代的立法趨勢,但針對課予網路服務提供者一定的網路資訊內容管控義務尚在發展階段,筆者基於建立被害人的「

被遺忘權」請求權基礎出發,導出有必要建立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負「實質內容提供者」與「違反網路服務提供者義務」責任之制度性保障,而後者目前較有共識的義務標準為「接受被害人之通知後立即移除」之被動消極管控義務。目前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草案中「處罰幫助犯」以及「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應能將之作為支持「違反網路服務提供者義務責任」與「實質網路內容提供者責任」的處罰正當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