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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乃瑜所指導 陳怡君的 消費爭議的行政型與司法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之研究 (2016),提出中壢區公所法律諮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程序選擇權、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消費爭議的解決、法實證研究、美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法院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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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的行政型與司法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中壢區公所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陳怡君 這樣論述:

本文以處理消費爭議事件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為核心,並援用相關學理與分類為論證基礎,就消費者保護之歷程與發展為分析背景,透過實證訪談與數據分析的方式,研究我國行政型與司法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的管理規範、發展概況以及實務運作,從而歸納現行制度所發生的問題點,然後輔以美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的發展經驗,比附援引,作為本文立論之架構,並提出建議。首先,形式上的程序選擇權固然是憲法第16條賦予人民訴訟權之體現,但若能精緻化消費爭議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的內涵,減少行政與司法機關對之不當資源分配。是此,本文建議將現行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之列舉規定刪除,並加上除外條款,同理第420-1條第1項之修

法亦是,俾供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在爭議發生之際,就該爭議合理、有效與迅速地解決,方為強化程序選擇權所給予人民的實質利益,同時美國的多階層之司法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可供我國修法時引進的可能性參考。其次,目前消費者保護屬地方自治事項,在兼顧民意需求行政資源分配極大化,以及行政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的有效運作,本文建議各地方縣(市)、直轄市政府主司消費者保護之權責機關應制定供內部運作之行政規則、具體化各種不受理的消費爭議之樣態,並對消費者濫行申訴制定相關的罰則,同時對符合要件卻不出席的企業經營者,亦訂立相關處罰規定,讓建置在消費者保護法之下的行政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有效發揮其立法之初的功能。最後,有鑑

於美國推動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的實務運作上,司法行政致力推動而卓有成效的經驗,雖然憲法第80條賦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但為求司法資源有效運用與分配,本文建議司法院統一制定行政規則,以減少分案的方式鼓勵法官親自主持司法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的運作,發揮法官之中立性與專業性,希冀畢其功於一役,讓消費爭議事件止訟息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