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源浩寫的 稅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謝銘洋所指導 廖元慶的 論產業創新條例以稅捐優惠作為鼓勵研究發展之正當性 (2019),提出中國企業所得稅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研究發展、稅捐優惠、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專利權之保護要件、歐盟條例、法城手冊、中國企業所得稅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謝德宗教授、翁嘉禧教授所指導 王慶熙的 兩岸金融業互動的推拉分析 (2014),提出因為有 兩岸銀行業、兩岸貿易、推拉理論、臺商投資、兩岸證券業、兩岸保險業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為了解決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問題,作者黃源浩 這樣論述:

  國內稅法大師葛克昌教授盛讚本書出版,為年度稅法大事。黃源浩博士留學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起源國家法國,很紮實地補足國內缺乏專研法國及研究歐洲法稅法的不足,因此本書可開啟國人的研究里程。   葛教授推薦作者,在憲法和行政法方面下過苦工,探討稅法能有更高的視野,使得納稅人基本權保障與憲法基本價值的思考更為完備,所以本書將成為學術研究與國家考試的重要參考。   作者本書的探討,涉及稅法的制度設計、各稅目基本功能的探討、稅捐稽徵行政程序,以其稅捐爭訟法制的基本原理,並在稅制比較的基礎上,引述德國、法國、日本相關規定,用以檢討國內的稅制與法制。

論產業創新條例以稅捐優惠作為鼓勵研究發展之正當性

為了解決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問題,作者廖元慶 這樣論述:

在知識就是力量的時代,何人所能掌握的知識越多,何人的競爭力就隨之越高。因此,各國為了提升其競爭力,對於能夠發現新知識之研究發展採取了鼓勵的態度,蓋研究發展所產生的知識具備外溢性,對於整個社會以及經濟成長均有助益。其中,鼓勵研究發展之手段中又以稅捐優惠為常見—因而產生「該當研究發展之要件者,給予稅捐優惠之法律效果」公式,於我國,亦不例外的落實於《產業創新條例》中。惟臺灣身為稅捐國家,本應以稅捐為財政收入主要來源,為求稅制健全,不應以違反量能原則之減稅為常態。因此,產業創新條例為鼓勵研究發展而給予稅捐優惠即具有高度之爭議性,蓋稅捐優惠係國家為管制誘導人民之行為不行為而給予之稅捐贈禮,減免特定人之

稅捐的同時必然造成了稅捐負擔不公之現象(此即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換言之,稅捐優惠係國家為追求特定公益目的而犧牲量能平等負擔原則。因此,就稅捐優惠於憲法上之合憲性即有必要予以審查。另一方面,稅捐優惠之違憲審查不同於平等原則之審查,必須更全面的進行權衡,包括將社會福利國家之促進納入考量。再者,在稅捐構成要件需符合稅捐法定主義與法律明確性之雙重要求下,「研究發展」將受到嚴格考驗。首先,研究發展之要件抽象且不確定,其要件透過授權子法解釋再由司法判決予以具體化,並經行政實務反覆運用,可能違反稅捐法定主義;再者,研究發展本身係一不確定法律概念,因其所具有之高度專業性而將落入「判斷餘地」之範圍,然在保障納

稅者權利之理念下,納稅人之可預見性不得被完全忽略,因此造成適用上的齟齬,本文認為有必要找出調和方法。第三,從專利權可推定研究發展事實之存在,然而在我國實務上不乏已取得專利權者申請研究發展稅捐優惠卻被否准之案件,而司法實務對於自行研發取得專利權者能否享有研究發展稅捐優惠之見解不一,此係因我國專利權之保護要件與「現行之」研究發展之構成要件並不相同。附帶一提的是,專利權中之設計專利,自始為產業創新條例所排除。綜上所述,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稅捐優惠制度在我國造成之問題並不在少數,許多問題更是稅法上的基本問題,更是稅制改革之重點方向。因此,本文將整理這些問題,並透過對於歐盟條例及相關規範、OECD之法

城手冊以及中國法之初探,探討我國研究發展稅捐優惠制度之問題,並提出本文見解與結論期能成為稅制改革之建議。

兩岸金融業互動的推拉分析

為了解決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問題,作者王慶熙 這樣論述:

1991年起,兩岸經貿逐漸互動,再加上世界貿易組織議題等因素,促成臺商積極前往中國大陸投資。盱衡現有文獻,卻從未有研究是從推拉理論架構出發,分析臺商投資及兩岸金融業的互動過程。有鑑於此,若能藉由兩岸金融業的投資推拉分析以瞭解臺商投資全球佈局,同時剖析兩岸金融業互相至對方境內投資設立據點的機會與難題,是本文主要貢獻所在。奠基於推拉理論的基礎,本論文有幾個重要發現:一、在兩岸銀行業的推拉分析方面,當臺灣處於推力而中國大陸處於拉力的情境時,形成一股臺灣銀行業至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與分行的投資熱潮;而當臺灣處於拉力而中國大陸處於推力的情境時,臺灣遂成為中國大陸銀行業學習之理想對象,中國大陸銀行業至臺灣

投資將可取得金融業務之實務技術,同時滿足中國大陸積極推動「走出去戰略」,進行國際化區域策略布局;而當兩地分別處於拉力的情境時,兩岸銀行業為其自身的經濟利益,選擇在兩岸之間全球佈局,充分運用地方優勢資源,提升兩岸銀行業的競爭力。二、在兩岸證券業的推拉分析方面,當臺灣處於推力而中國大陸處於拉力的情境時,基於與目標客戶同文同種,以及臺灣證券商在經營管理、資金運用和人才培育等方面,具有相當經驗與優勢,新興市場的中國大陸自然成為臺灣證券商開展全球化的起點,也是臺灣證券商未來的潛在獲利市場;而當臺灣處於拉力而中國大陸處於推力的情境時,臺灣的法規開放、上市櫃公司科技產業比重高具有群聚效應、上市櫃的承銷成本低

、公營事業民營化及金融創新經驗等優勢,將會吸引中國大陸證券業至臺灣投資;而當兩地分別處於拉力的情境時,兩岸證券業將啟動包括業務、商品及監理等方面的合作機制,以提升兩岸證券業的競爭力。三、在兩岸保險業的推拉分析方面,當臺灣處於推力而中國大陸處於拉力的情境時,基於臺灣保險業營運環境不佳及「利差損」因素衝擊,加上中國大陸在經濟、社會與文化、法規等三大因素的牽引下,將會積極至中國大陸投資;而當臺灣處於拉力而中國大陸處於推力的情境時,由於中國大陸經濟發展快速,形成一股驅使中國大陸保險業至臺灣投資的動力;而當兩地分別處於拉力的情境時,兩岸各自的優勢將帶動保險業進行合作,同時也會加大彼此競爭的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