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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訴法律事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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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系統闡述公司律師非訴法律事務處理工作的操作指引,包括企業設立輔導、改制、並購重組、投融資、上市、產權轉讓、產權界定、房地產開發、知識產權事務處理、公司治理、薪酬設計、私募策划、信托運用、經濟糾紛處理、專項談判、專項盡職調查、專項法律風險防控、稅收籌划、解散清算等業務。本書是律師長期實踐經驗的總結,剔除了於實務無助的純理論分析,結合最新法律法規與社會實際狀況,力求去偽存真;從分析、解決具體法律問題的角度,為相關領域人士提供業務操作層面實實在在的「干貨」。喬路,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財政部政府采購專家顧問,北京產權交易所專家顧問,北京市律師協會信托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北京律協青年律師

陽光成長計划培訓講師。法律、經濟管理雙本科學歷,法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喬路律師主要從事投資並購、私募、信托、房地產、國企改制與產權交易、新公司成立及運作輔導、各類合同的起草審查、經濟糾紛處理、公司治理、上市、稅收籌划(滲透在其他類型的業務之中)等方面的訴訟及非訴訟業務。曾經或正在為中國航空集團公司,中國航空集團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航空集團旅業有限公司,中翼航空投資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首都機場集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國航天空氣動力技術研究院,中國國際廣告公司,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國壽不動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國航空油料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基礎

設施投資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空間技術應用股份有限公司,洛陽軸承集團有限公司,晉城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城建集團二公司、五公司,天津泰達易買得超市有限公司,北京神都天驕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外企航空服務有限公司,北京廣域齊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中國貴州航空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新天域資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宇航空發展有限公司,晉城市民爆器材專營公司,保利科技有限公司,山東菲達電力電纜有限公司,舟山市歐威寶商貿有限公司,黃河三角洲產業投資基金,海南首泰金信股權投資基金,中國人壽信寶基金,壽康資產上海復星惟實基金,九鼎基金,KKR,嘉沃基金,泰發基金,融德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人保投資,華頓投資,新天域資本,雷岩投資,富匯投資,富恩德基金,輔仁基金,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中泰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華潤深國投信托有限公司,國投信托有限公司,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中國金谷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新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大業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五礦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北京天鴻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海南金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北京銀都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鄂爾多斯市東勝區煒業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海南博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安佳業(北京)投資有限公司,黔東南大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

司,北京北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北京世紀宏甫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北京金力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包頭市信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香河國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紡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易健集團,北京天益嘉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沃易思諾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上海天鴻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山西天澤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怡蓮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北京立天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紫新報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提供法律服務。代表性作品:《企業法律顧問實務全書》(法律出版社)、《資本市場實務指引與經典案例》(法制出版社)、《中國律師執業必備手冊》(法律出版社)、《企業投資並購法律全書》(法律出版社)、《私募融資經典案例

法律評析》(法律出版社)、《投資並購經典案例法律評析》(法律出版社)、《公司章程制定指南》(法律出版社)、《規范改制與產權交易100問》(企業管理出版社)、《晉城市市屬國有企業改革政策問答》、《國有企業改革文件匯編》、《總法律顧問與國企高管法律風險防范》(《國企》雜志)等。 第一章投資並購 第一節概述 一、並購的概念 二、並購的實質 三、並購的動因 四、並購的類型 五、並購的一般程序 六、並購的歷史發展 七、並購理論 八、並購評價及其應用 第二節投資並購相關合同的法律問題 一、資產收購合同 二、股權轉讓合同 三、公司合並合同 四、公司分立合同 五、增資合同 六、股份回購合同

七、債務承擔協議 八、債轉股協議 九、信托合同 第三節投資並購重要法律術語解析 一、杠桿收購 二、要約收購 三、要約收購義務的豁免 四、反向收購 五、關聯交易 六、惡意收購 七、「毒丸計划」、「白衣騎士」等反收購措施 八、對賭協議 九、壟斷 十、定向增發 十一、外資並購 十二、股權質押 第四節律師承辦一般有限公司收購業務指引 第五節投資並購相關法律文件 一、《資產收購合同》 二、《股權轉讓合同》 三、《關於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 四、《公司分立協議(派生分立)》 五、《公司分立協議(解散分立/新設分立)》 六、《關於分立的股東會決議(解散分立)》 七、《公司分立公告(通知)(解散分立)》 八

、《增資合同》 九、股權回購協議(減資) 十、《債務承擔協議》 十一、《債轉股協議》 十二、《資金信托合同》 十三、《股權信托合同》 十四、《股權信托實施方案(摘要)》 十五、《信托貸款合同》 十六、《信托受益權質押合同》 十七、《如何辦理股權質押登記》 十八、股權出質登記全套申請文件 十九、《股權質押協議》(質權合同) 第二章國企改制與產權轉讓 第一節國企改制中的法律問題 一、國企改制的內涵 二、國企改制的主要政策 三、國企改制的模式與步驟 四、管理層與職工持股 五、經濟補償金 六、清產核資 七、審計與評估 八、國企改制方案的制訂與審批 九、國企改制的法律意見書 十、國企改制中的律師作用 第

二節國有產權轉讓中的法律問題 一、產權轉讓的內涵 二、產權轉讓方案的制訂與掛牌前的審批 三、可以不進場轉讓的例外及審批 四、「手拉手」進場問題 五、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問題 六、清產核資與資產評估 七、信息發布 八、競價方式的選擇 九、簽訂轉讓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 十、國有產權轉讓過渡期的特殊性 十一、國有產權轉讓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產權轉讓中的律師作用 十三、產權轉讓應提交交易所的法律文件 第三節律師承辦國企改制與產權轉讓業務指引 第四節國企改制中的法律文件 一、《盡職調查文件清單》 二、《盡職調查報告(摘錄)》 三、《××公司改制方案(目錄)》 四、《律師見證書》(股東會) 五、《律師見證書》

(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問題,之一) 六、《見證申請書》(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問題,之二) 七、《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授權委托書》(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問題,之三) 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問題,之四) 九、《會談紀要》(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問題,之五) 第五節產權轉讓中的法律文件 一、《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法律意見書》 二、《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發布承諾函》 三、《產權交易委托合同(適用於轉讓方)》 四、《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 五、《產權交易委托合同(適用於意向受讓方)》 六、《產權受讓申請書》 七、《產權交易合同(適用於整體產權或控股股權轉讓)》 八、《產權交易合同(適用

於參股股權轉讓)》 九、《關於划轉產權交易價款的函》 十、《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十一、《接受非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十二、《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接受非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填報說明 第三章企業解散 第一節公司解散的事由和法律后果 一、任意解散 二、強制解散 三、股東請求解散 四、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第二節解散清算程序 一、成立清算組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債權申報及債權登記 四、清理公司資產和處理債權、債務 五、清償債務、分配財產 六、清算終結 第三節破產清算程序 一、破產程序的特點 二、破產法的適用范圍 三、破產申請 四、破產受理 五、破產申請受理后與債務人的訴訟問

題 六、破產申請受理后相關方的職責 七、破產管理人 八、債權申報 九、債權人會議 十、破產重整 十一、破產和解 十二、破產清算 第四節公司注銷登記 一、公司注銷稅務登記的流程 二、公司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三、公司分立、合並所引起的注銷登記 四、需要注意的事項 第五節律師辦理企業破產業務操作指引(草稿) 第六節破產清算的有關法律文書 一、《公司破產重整計划》 二、《公司重整和解協議》 三、其他法律文書 第四章稅收管理 第一節概述 一、稅收的基本內涵 二、稅收的主要類型 三、稅收的構成要素 四、稅收征收管理法律體系 五、稅收實體法律體系 第二節公司稅收最新法律動態及最新政策解讀 一、公司稅

收最新法律動態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 三、增值稅轉型政策解讀 四、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再生資源的稅收政策解讀 五、出口退稅政策調整解讀 六、關稅政策調整解讀 七、個人所得稅政策調整解讀 八、耕地占用稅政策調整解讀 第三節公司涉稅管理操作實務 一、公司並購業務稅務管理 二、公司分立業務稅務管理 三、公司債務重組業務稅務管理 第四節公司涉稅法律風險及稅務行政救濟 一、影響公司涉稅風險的基本因素 二、公司面臨的主要涉稅風險 三、公司涉稅風險防范 四、公司涉稅法律責任 五、公司涉稅爭議法律救濟 第五節公司涉稅事項辦稅指南 一、公司稅務登記辦稅指南 二、公司涉稅認定辦稅指南 三、公司發票管理辦稅指南 四

、公司稅收證明辦稅指南 五、公司稅收優惠辦稅指南 六、公司申請納稅擔保辦稅指南 第五章房地產業務 第一節我國房地產行業發展歷程 第二節商品房買賣 一、概述 二、一般規定 第三節商品房銷售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商品房認購(預訂) 二、商品房銷售廣告 三、商品房銷售(買賣)合同內容 四、商品房預售條件及無證銷售法律責任 五、銷售價格計價、明碼標價及面積誤差相關問題 六、現房銷售條件 七、購房款支付 八、商品房交付 九、房屋保修 十、房屋所有權證辦理 第四節不動產登記 一、概述 二、不動產登記的意義 三、我國統一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構建 四、不動產登記的效力 五、不動產登記的例外 六、不動產物權合同與物權

變動的關系 七、我國不動產登記的特殊類型 八、房屋登記糾紛 第五節二手房交易注意的問題 一、一般調查 二、對賣方的特別調查 第六節商品房交易律師法律服務 一、為買受人購買商品房提供法律服務 二、為出賣人出售商品房提供法律服務 第七節房產抵押 一、概述 二、抵押合同 三、抵押財產范圍 四、抵押登記的效力 五、抵押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六、抵押與房屋租賃 七、抵押房屋的轉讓 八、最高額抵押 第八節房屋租賃 一、一般規定 二、出租人與出租房屋 三、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租賃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五、優先購買權 第九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簽訂 一、出讓合同的概念 二、出讓合同中涉及的法律概念 三、出

讓合同的有關法律問題 第十節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簽訂 一、土地租賃合同的概念 二、土地租賃的有關法律問題 第十一節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 一、土地轉讓合同的概念 二、土地轉讓有關法律問題 第十二節律師辦理商品房交易業務操作指引 第十三節房地產相關合同范本 一、《北京市商品房認購書》 二、《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 三、《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 四、《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自行成交版)》 五、《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 六、《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自行成交版)》 七、《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經紀機構居間成交版)》 八、《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經紀機構代理成交版)》 九、《北京市房屋

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十、《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十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 十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宗地)》 十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宗地中的部分地塊)》 附錄一 律師承辦有限責任公司收購業務指引 律師辦理國有企業改制與相關公司治理業務指引 附錄二:法律法規索引 第一章投資並購 第二章國企改制與產權轉讓 第三章企業解散 第四章稅收管理 第五章房地產業務 參考文獻 感謝河北侯鳳梅律師事務所侯鳳梅老師,如鋼筆般,教我寫下人生堅實印記。感謝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李雨龍老師,似毛筆般,助我揮灑律師行業色彩。感謝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及全體同仁!筆者從事律

師行業近二十年,主要從事公司律師全程操作實務為主的工作,希望把一些工作點系統化,便同身邊長期致力於法律實務工作的朋友們商議,特成此叢書。本叢書可以說是律師長期實踐經驗的小結,剔除了於實務無助的純理論分析,結合最新法律法規與社會實際狀況,力求去偽存真;從分析、解決具體法律問題的角度,為相關領域人士提供業務操作層面的實實在在的「干貨」。筆者初步體會,對律師而言,公司律師全程操作實務工作至少包括如下五部分內容:一是通常理解的「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即為企業提供日常法律事務處理工作,包括提供法律咨詢;草擬、修改、審查日常合同和有關法律文件;對企業日常法律風險進行論證,發表律師意見;向高管與員工進行有關法

律培訓;處理日常勞動事務;參加一般性會談;出具律師函等。企業亦可與律師協商,就某非訴訟專項法律事務形成常年法律顧問合作。二是「非訴訟專項法律服務」。這類服務種類繁多,系律師利用法律專業知識和社會經驗與資源,為企業提供的特色服務,並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而處於不斷創新中,所涉領域遠大於純法律服務范疇,如企業設立輔導、改制、並購重組、投融資、上市、產權轉讓、產權界定、房地產開發、知識產權事務處理、公司治理、薪酬設計、私募策划、信托運用、經濟糾紛處理、專項談判、專項盡職調查、專項法律風險防控、稅收籌划、解散清算等。三是「涉訴類法律服務」。這主要指當企業涉及訴訟仲裁類糾紛,而企業未聘請律師擔任代理人、辯護

人時,律師根據相關訴訟經驗所提供的訴訟思路設計、訴訟法律風險分析、訴訟文件草擬修訂、溝通談判等服務,該類服務隨時可能轉化為訴訟代理。該類服務亦可歸於前兩類服務之中;律師的訴訟經驗,有助於判斷非訴訟事務的后期訴訟風險,是有效提供常年與非訴訟專項法律服務的保障。四是「高附加值法律顧問服務」。這包括律師以團隊優勢,根據不同企業的需求而提供的全方位整體或個性化法律服務,投融資中介等高端平台提供,以及律師為企業相關負責人(通常擁有若干家企業)個人提供的法律領域私人顧問服務等。五是「附送法律顧問服務」。律師因對企業提供相關法律服務,必然要接觸到企業各個層面的人,律師對於這些人遇到的私人法律問題,通常會附送

法律咨詢服務。但應注意的是,提供此類咨詢服務時不得與其所在企業發生利益沖突,通常指不能做出有損企業利益的解答。本叢書共分四冊,以保障企業運作、發展為基點,從律師業務的視角,對公司律師應把握的相關實務問題予以闡釋。第一冊包括企業設立業務、企業治理業務、合同審查制作業務、勞動合同關系處理業務、知識產權業務;第二冊專門介紹被稱作「公司憲法」的公司章程的制定;第三冊包括房地產業務、國企改制與產權轉讓業務、投資並購業務、企業解散業務、稅收管理業務;第四冊包括民事訴訟法律風險防范、企業及高管的刑事法律風險防范。每章的基本架構為:對律師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常見及疑難法律問題進行系統分析,提供解決方案;從實務角度

出發提供業務操作指引;根據實際操作案例,將最實用、適用的法律文書歸納整理為范本形式;有針對性地提供對應領域的實用法規。受社會及市場等因素影響,我國政策法規變動較快,本叢書成稿時所依據的法律規定亦會隨時間推移而有所變化;本叢書中的相關法律解析,亦可能與屆時的國家政策法規有偏差,請讀者朋友關注相關法律動態。由於包括筆者在內的編寫組全體成員均需處理日常律師工作,故主要利用夜晚與周末時間完成本叢書,受時間、精力、能力等條件限制,疏漏與不當之處難免,望各位讀者指正。喬路攜編寫組全體作者2015年6月1日

台灣民營製造業的發展(1946-1955)──以國民黨當局與台籍資本之互動為中心

為了解決中信房屋總公司的問題,作者許志成 這樣論述:

  戰後台灣經濟快速的發展,主要得力於民營製造業的高速成長。來台接收的官員陳儀,延續日治時期的專賣政策,將煙、酒、樟腦、度量衡與火柴繼續專賣。儘管在中國已廢除專賣制度,但在台灣仍舊繼續實行,限縮民營製造業發展的空間。  1945年10月全台民營製造業家數有10,300家,至1946年底家數減少39.6%,台灣人歷經二二八事件的抗暴,中國國民黨政府撤換陳儀,至1947年底家數成長45.6%,是民營製造業發展最黑暗的時期。大量日資企業被收編成官營事業,官股中的台股股權不是遭到漠視,不然就是遭到國家機構的侵權;台日合資企業則被清算標售,以排除台灣人在製造業的發展,陳儀當局則將標售日產美其名為扶植民

營企業的發展;新設立的大公企業則受到當局百般的刁難與阻撓,標售的日資企業相當有限,發展情況則因經營者而各有差異。  日本人在台灣苦心殖民經營50年,其所創造的財富則難以算計,遣返時每人只換得若干小行李,身上只准攜帶1千元的現金歸向日本,其在台領取的退職慰勞金、臨時賞與金與解散津貼無法攜回日本,巨額的財富則轉移到台灣人手中,不然就是在台灣社會消費掉。陳儀當局下令回存千圓券禁止流通一年,實則凍結台灣人的流動資產。回存銀行變成抵押品,當局規定給付年息2%,借款則需支付年息2.5%,從中剝削台灣人的財富。解凍後因通貨膨脹價值已減少一半,勤樸的台灣人將此資金投資創業,表現成為1947年製造業家數的突然增

加。  二二八事件後,中國國民黨當局逐漸改善對台灣的經濟政策,但中國國共內戰爆發,不當的貨幣與匯率政策,使民營製造業的經營環境遭致摧毀,工廠不是倒閉、半停工,不然就是易手。直到幣制改革,切斷台灣與中國的匯兌關係,中斷台灣的中國的貿易依賴關係,擴增對日本與美國的貿易關係,民營製造業才獲得重生的契機。官業則只願將經營不善的企業標售民營,民間申請經營的官業則因實施土地改革而被迫中止。官方依法不應該經營製糖的輕工業,但卻收編成官營事業;理應經營煉鐵的重工業,但反而要標售與出租給民間經營。台灣糖業公司的民股呈請撥一砂糖廠民營,財經官僚則以「不論可開工者,或不能開工者,一律不能出讓」,國民黨的官營政策是否

代表公共利益,則不禁令人感到懷疑!  中國國民黨當局實行的民營製造業政策,幾乎都是在應付當時的問題,並沒有一套有計畫的經濟政策。當局實施的補助與貸款政策、收購工礦業產品與工業配合供應軍事需求的政策,都是些短期性與臨時性的政策,實際發揮的功效有限。相反的,美援對穩定台灣通貨膨脹貢獻良多,只是外來統治的政權並未善盡將資源做合理分配,限制使用本地花生、芝麻等植物性的榨油業設廠,嚴重扭曲榨油業的發展。美援軍事資源,亦因當局未能有效推行軍工政策,使建設廳推行的民營工業配合軍需小組毫無成效可言,徒使民營業者大失所望。  美援貸款民營製造業,部份亦是四年經濟計畫的一部份。一般工業貸款又分中型民營工業貸款與小

型民營工業貸款。工業計畫貸款從1951年開始,小型民營工業貸款則從1954年開始,中型民營工業貸款則從1960年才開始。綜合民營工業計畫與小型民營工業貸款觀察,就貸款家數分析,平均每年受貸家數約76.9家,全國民營製造業只有將近1%左右的工廠得到美援的貸款。貸款以1955年的1億8千餘萬最多,1953年約1千萬最少。美援貸款除1952年由新竹玻璃一家大型企業獨佔該業全部及較多的貸款外,其餘各大小型製造業幾乎都是或多或少得到部分貸款,獲貸企業並未呈現出「幾乎完全吸收該產業的美援貸款」的現象。1954年以前可說是由少數業別,尤其是紡織業與非金屬製造業獲得較多的貸款;1954年以後各業則是獲得多寡不

一的貸款,美援貸款民營製造業並未集中於某一產業類別。  當局因土地改革而開放台灣水泥、台灣紙業、台灣工礦與台灣農林四間公司民營。1953年經濟部重估四間公司的資產,將資本額提高7-10倍;股票若根據1952年的市價重估,水泥、紙業、工礦與農林分別被高估4.32、3.33、3.7與3倍。而這被高估的佔數,也約略接近於1954年3月發行至當年6月,其盤價僅維持在面額的20%至30%之間。當局將四間公司股票做為補償地價,實際上並非有意要扶植民營企業的發展,故民營化後的產值並未增加。當局從中剝削小地主的利益,以做為補償統治機關財政赤字的一種手段。

臺北市國民小學教師行政主管對人事人員信任感之研究

為了解決中信房屋總公司的問題,作者傅浩青 這樣論述:

面對變動劇烈的教育新世代,現行學校組織的行政運作中情形不一,常有,因人、因事、因時、因地而互異的情形;在互動行為的衝突、磨和當中,「信任」是一個新興並且值得探究的問題。由於學校人事人員與一般行政機關之人事人員所需熟知之專業法規不同,學校人事人員除了需瞭解行政人員與教師兩種不同人事法規外,尚須熟稔新、舊制人事法規之差異。又教師法的頒行,使得學校人事人員更須增進人事專業知能暨強化溝通協調與服務態度之觀念,及獲得同仁足夠的信任,以提昇學校行政效能。 本研究以臺北市國民小學教師行政主管為立場,如何評估其團隊中人事人員的組織公民行為:在「所表現的德性行為」及「專業的能力」二方面的認同,以及二者之因素

對其知覺人事人員是否值得信任,呈現著何種影響關係。期望本文實證研究成果,能有效提供我國各層級機關學校之組織成員,了解人事人員「組織公民行為」的表現,與學校教師行政主管之間信任的關係。 本研究係以相同規模之學校為叢集,依據「臺北市九十一學年度國民小學主管人員名冊」中列冊之校長、主任等人,為研究樣本,以普查方式進行調查問卷數量,扣除已退休校長四人後,共計發出665個樣數,回收有效問卷428份,回收率64﹪。經由本研究發現,得知教師行政主管人員對人事人員德性行為與專業能力中之「和群」、「敬業」、「守分」、「專業」和「參與」等構面的信任感均高,平均數最低為3.84,最高平均數4.20,綜合平均數約為

4.01,整體而言,信任態度之知覺是持予相當肯定。就本研究之發現,以學校組織、領導者及人事人員三項層次為主軸,提出下列幾項建議:壹、在學校組織運作方面:一、建立互信基石。二、型塑共同願景。三、決策的參與。四、暢通溝通管道;貳、在學校領導者方面:一、擔任領航員角色。二、提高部屬之信任。三、言行一致。四、適度的授能。五、改革用漸進方式。六、共享領導權;參、在人事人員方面:一、建立個人價值。二、學習新(心)方向。三、加強專業素養的提升。四、公正的服務標準。五、恪守本份。六、積極參與校務的運作。相信凡事惟有『信任感』相互連繫存續,方有成功之可能。 關鍵詞:信任、信任感、教師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