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盜版犯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下載盜版犯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等寫的 好YOUNG的法律報報 和LawrenceLessig的 REMIX,將別人的作品重混成賺錢生意:重混經濟 侵權與原創之間的新商業型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大是文化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東茂所指導 梁秀雯的 大型演唱會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2021),提出下載盜版犯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演唱會、不純正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作為義務、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公開演出、集體管理團體。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陳春山所指導 王朝民的 數位匯流時代下的網路內容治理與著作權調和 (2020),提出因為有 數位匯流、網路內容治理、OTT TV、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下載盜版犯法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下載盜版犯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好YOUNG的法律報報

為了解決下載盜版犯法的問題,作者李永然等 這樣論述:

  本書專為青少年朋友量身打造,主題圍繞在青少年生活的各個層面──家庭、學校、交友、娛樂、上網、打工……,希望在課堂、教科書、新聞報導之外,提供青少年一個是非明確的行為判定準則。全書以案例為導引,淺顯易懂的解析,讓青少年在輕鬆閱讀之間,植入正確的法律觀念,進而在生活中運用自如,守法、講理,保護自己,也懂得尊重他人!

下載盜版犯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本集廣告與「愛丁堡藝穗節臺灣季」合作播出

愛丁堡藝穗節回來啦!
✨臺灣季✨也再度強勢回歸!
今年團隊將以線上的方式,在藝穗節的雲端和大家見面,
雖然無法在現場看到那些日益增肥、貼了又貼的海報柱,
以及吵吵鬧鬧的街宣團隊,
甚至是為了趕場奔跑的觀眾們🏃🏻‍♂️
但是,我們的數位作品24小時不打烊,隨點隨看、永不間斷!

2021年8月,來個雲端偽出國,
享受「臺灣季」精彩的數位作品與「愛丁堡藝穗節」吧!

#taiwanse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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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節目內容由志祺七七頻道製作,不代表「愛丁堡藝穗節臺灣季」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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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盒子 #機上盒
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1:30【愛丁堡藝穗節】廣告段落
02:41 本屆奧運「正版」轉播平台
03:46 「盜版」的安博盒子?
05:02 為什麼「盜版」,還是有人愛用?
06:02 安博盒子為什麼可以上架?
07:17 防止偷看盜版,有多難?
08:36 用機上盒看盜版,犯法嗎?
09:30 我們的觀點
11:03 問題
11:21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虎斑
|腳本:虎斑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歆雅/珊珊
|演出: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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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東京奧運開幕 網路直播、電視轉播頻道一次看:https://bit.ly/37qHn1e
→東京奧運「零觀眾」登場!中華電信、愛爾達、東森、公視聯合轉播⋯史上最大陣容有何亮點?:https://bit.ly/3AjNqRY
→東奧/愛爾達怒了!1小時發2篇文痛批「盜版仔」:https://bit.ly/2U0JyWo
→安博盒子是什麼?有違法嗎?在家用盜版機上盒看奧運會被罰嗎?:https://bit.ly/3yA0SAI
→黑人違法用安博盒子延燒 9款已遭NCC廢止「檢舉最重罰20萬」:https://bit.ly/3rYhIqi
→有多款無線多媒體機上盒經通傳會廢止審驗證明,請大家勿買勿賣!:https://bit.ly/3xne6za
→安博盒子因黑人陳建州成熱搜,NCC教如何挑合法機上盒、避免看奧運侵權:https://bit.ly/3AjNuBc
→吸血幫凶!球評怒:用安博盒子等於在「路邊拉屎就走」的人:https://bit.ly/3Akd2Of
→非法機上盒惹議 民眾黨轟:政府擺爛才是最大幫兇:https://bit.ly/3fEipjz
→買到已遭廢止的機上盒,立刻向NCC檢舉:https://bit.ly/3AgFFMl
→非法機上盒侵權案逐年增加 NCC:引導消費者自行下載非法影音APP也違法:https://bit.ly/3AdSg2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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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演唱會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下載盜版犯法的問題,作者梁秀雯 這樣論述:

唱片工業因盜版及數位下載營收下滑,當今現場演唱會價值呈現逐步上升趨勢,唱片公司轉型成為音樂娛樂公司,開拓現場表演市場,形成「體驗經濟 」模式。演唱會舞台設備愈來愈複雜,舞台工程風險因此顯著升高,演唱會製作在數位環境下法律議題較多元,著作權爭議也較過去複雜。 本論文觀察大型演唱會產業,嘗試說明刑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著作權於演唱會之實務運作,提出分析與見解。本研究結論為:一、產業方面演唱會產業應著重硬體施工防災策略; 應制定演唱會硬體施工作業準則; 定作人及承包商的義務應以書面約定清楚; 演唱會製作內容的著作權管理,應包含:著作類型、權利歸屬、權利的限制、著作人格權的行使、授權方式約定;

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應共同研議如何利用資訊科技,建置共通的數位資料庫。二、行政機關 演唱會舞台特殊訂製機關應納入源頭管理; 文化部人才培訓計畫應與勞動部職安署應合作輔導演唱會產業活動規範; 智財局應規範多媒體權利內容以保障新型態著作權並應輔導放寬通過美術著作權集管團體;大學法律系開設「娛樂法」相關課程或學分; 政府機關於藝文採購契約著作人格權約款,允許創作者依著作權法行使著作人格權。三、立法及司法機關 演唱會如未構成「意圖商業利益」與「意圖私人獲利」要件,即使未取得公開演出授權,仍不應適用刑事責任; 舞台工程意外而致傷涉及不作為過失犯,法院應審理行為人是否有管理疏失、保證人地位、

作為義務與作為可能性。關鍵詞:演唱會、不純正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作為義務、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公開演出、集體管理團體。

REMIX,將別人的作品重混成賺錢生意:重混經濟 侵權與原創之間的新商業型態

為了解決下載盜版犯法的問題,作者LawrenceLessig 這樣論述:

  英國《金融時報》年度商管書獎  如果你懂REMIX(重混),你就等於打開了賺錢門徑。   網路世代如何合理使用文化,並重混、創造出新文化、新經濟?你應該看看網路時代最重要的智慧財產權思想家怎麼說未來。   不論你身處科技、傳產,或是廣告、文化創意產業,做的是研發設計、行銷企畫或者是內容,你都會問:   .怎麼想出一個能賣的產品?  .怎麼在市場中製造話題、博取注意?   .怎麼替這個產品企劃一個案子,引來錢潮?   其實,很多好點子都是東借西抄來的;當然不能照抄,你必須能REMIX(重混),不僅讓人欣賞你混得漂亮,而且還會成為一筆賺錢生意。不信你看:   .同人誌組合、拼貼一種或多種畫

風,畫家賺到錢也學得技術,最後塑造出自己的風格。同人音樂創作、同人歌手也是一樣。   .Amazon網路「書」店把不同產品混搭、關連起來銷售,還開放版面讓讀者上來po文章協助行銷,甚至讓讀者提供二手書的比價程式買便宜書。   .Google幾乎沒有原創內容,它提供的全部都是別人內容的重混組合,結果它成為最大新聞網站、最大影音網站、最大工商資訊提供者、最大入口網站。   .Google免費提供搜尋、信箱、新聞、甚至辦公軟體。但是網友不知不覺在幫Google蒐集資料、累積消費訊息,然後Google用這種搜尋排序向廣告商收費。   .房屋仲介業者將Google地圖和房屋租售資訊、成交行情重新混合,變

成一種新的影音售屋與地產行情服務。   .維基經濟現象(魔獸世界、台灣的巴哈姆特、mobile01……)   網路的出現,改變資訊分享的方式,如今在分享之外又加上了創作價值、商業利益、乃至於道德、法律等等因素考量,重混在免費分享與販售牟利之間、在創作與侵權的界線只會越來越模糊,商機越來越大的同時,挨告賠錢的機會也同步遽增。   網路時代最重要的智慧財產權思想家、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雷席格教授認為,現在的著作權已經到了崩解邊緣,非改寫不可,讓有些重混方式由非法轉成合法。   這類新型「重混經濟」存在著無數商機。哪種唯讀會遭淘汰、哪種重混會由非法轉成合法……,想贏的人,你必須及早做好準備。 作者簡介

勞倫斯.雷席格(Lawrence Lessig)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及Edmond J. Safra倫理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教史丹佛大學法學院,創辦該校網路與社會中心(Stanford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主持創用CC(Creative Commons)計畫,著有《網路自由與法律》(Code and Other Laws of Cyberspace)、《思想的未來》(The Future of Ideas)、《誰綁架了文化創意?》(Free Culture)等書。   他曾經贏得無數獎項與讚譽,《科學人》(Scientific Americ

an)評選他是Top 50 具有未來眼光的人(Top 50 Visionaries),《紐約客》(The New Yorker)也曾推崇他是「網路時代最重要的智慧財產權思想家」。 譯者簡介 葉心嵐   曾任新聞網站、電視台及報社新聞編譯。目前專職翻譯工作。

數位匯流時代下的網路內容治理與著作權調和

為了解決下載盜版犯法的問題,作者王朝民 這樣論述:

網路視聽服務的興起使得網路內容治理變得更加重要,其中,OTT TV的著作權保護與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即為網路內容治理的兩大核心。 OTT TV服務類型及管制模式與其他視訊服務市場不同,且我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仍未解決盜版OTT TV所引發的著作權問題,現階段僅能另以「域名扣押」遏阻侵權網站。而相對於PGC(專業者生成內容)型態的OTT TV影音平台,社群平台上的UGC內容(使用者分享內容)已被歐盟的《視聽媒體服務指令》納入規範,我國目前在內容治理上並無專法規管。 此外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重新調整了網路平台與著作權人之間的利益分配,其在新聞受數位使用

時之保障及內容分享服務業者之責任值得我國參考。在網路服務提供者(ISP)的民事免責事由方面,針對侵權或不當內容的處理,網路服務提供者面對此問題不無責任,作為核心的通知∕取下機制各國也有不同的操作模式。 本文認為《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的適用範圍,不應侷限於中國業者,要能包括未落地台灣的各國非法侵權業者。另外對於盜版侵權網站的防範,域名扣押還是有其束手無策之處,除加強民間自律及公私協力外,或可搭配資訊設施或金流等控制手段;而境外侵權網站的網路邊境管制,若可透過行政機關命令而非司法程序來申請執行,或許更直接且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