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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郭麗珍所指導 孫光德的 虛擬貨幣應用之消費者保護政策研究 (2020),提出三民書局紅利點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虛擬貨幣、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政策、契約權利、定型化契約。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許惠峰所指導 林建宏的 從加密貨幣的合法地位談金融科技之監管及發展 (2019),提出因為有 加密貨幣、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支付、金融科技、科技監管、洗錢防制、智能合約、電子票證、第三方支付的重點而找出了 三民書局紅利點數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三民書局紅利點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虛擬貨幣應用之消費者保護政策研究

為了解決三民書局紅利點數的問題,作者孫光德 這樣論述:

現今全球的電商經濟生態圈中,正席捲了一股虛擬貨幣交易的風潮,以虛擬貨幣如比特幣等作為每筆線上交易的支付對價,已數見不鮮。然而涉及虛擬貨幣的交易,是否正衝擊著現行消費者保護法制,頗有探究空間。以商品瑕疵為例,根據交易的常理,沒有一名消費者會期待所買到的商品品質無法與自己所付出的價金成正比,也因此誕生民法354及360條瑕疵擔保責任的立法,要求出賣人多加注意商品的品質。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乃探討現今因虛擬貨幣之使用而造成的各種消費糾紛,以及在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爭議中,以目前國內之法規範而言,消費者有何據以請求賠償之依據,這些是否可囊括其所蒙受的任何損害,和國外法制經驗相比是否有不足之處。

期望透過這些問題的探討,除了能為未來網購族提供遇到消費爭議後,如何為權利主張之方向,更可給立法者在未來研擬相關管制規範時提出適當的建議,使使用虛擬貨幣為媒介的線上交易發生糾紛時,有一可界定當事人責任及請求權的法規依據。 本研究預計以七個章節,從敘述現行虛擬貨幣交易盛行的情形,至未來虛擬貨幣之交易當如何以法規規範方符合消費者保護之精神,進行分析,內容大致如下: 第一章,緒論,便先敘述虛擬貨幣的使用在現今電子商務下有何優點,使交易雙方都樂於以此為媒介的理由,並帶出在此種交易模式下,國內現行法規對於各當事人間之規範稍有不足,有待以民事及消費者保護法規之體系及立法精神,釐清彼此之間權利義務

的空間。在保護消費者基本權利的政策上,也有進一步以法規為完善規範的必要。 第二章,虛擬貨幣的基本原理,為統整目前消費者在線上消費時,常會接觸的虛擬貨幣種類,而貨幣的發行方又如何透過區塊鏈(block chain)技術,協助消費者獲得並儲存。在線上購物中,虛擬貨幣將如何透過這些程式的功能,達到數位價值交換的目的,亦將在此探討。此外透過貨幣的發展歷史以及相關經濟學理,吾人是否可將現行流通於線上交易市場之虛擬貨幣與常被百貨業者用以吸引客人再度光臨用的禮券或紅利積點相提並論,甚至將其視作一種特殊數位商品。此問題之討論價值,在於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將會使目前消費者保護法規中有關禮券的定型化契約規範以

及禮券交易的經銷責任受到挑戰。而某一線上商場是否開放使用虛擬貨幣為收款或付款的方式,也常決定於使用者註冊帳號時與其締結之使用者約款,這些時常包含了有無提供專屬的虛擬貨幣錢包、如何以虛擬貨幣為支付以及購買後相關的退換貨事宜等對消費者權益影響重大之事項。因此本文亦欲收集常見的購物網站的虛擬貨幣使用約款,並比較其中的異同。 第三章,現行法律對虛擬貨幣的規範,乃探討在現有的法律中,虛擬貨幣在使用上,不論當購物網站之經營者欲開放消費者以虛擬貨幣付款時,或消費者以此作為付款方式時,彼此間應遵循那些法律規範。例如在債務清償的規範體系下,虛擬貨幣的支付原理是否能符合這些法規,抑或目前只能透過類推適用的法

學方法,使虛擬貨幣的支付成為一合理的債之履行手段。而依現行民法71及72條之規定,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果違反法律及禁止規範,或悖於公序良俗者,不生效力。在虛擬貨幣的交易中,某些線上商城會定期或不定期開放消費者以支付虛擬貨幣的方式參加抽獎活動。此種優惠方案是否有觸法的可能,亦有討論空間。有時虛擬貨幣的使用可能是用於購買線上手機遊戲中的虛擬寶物,在此運作模式下線上遊戲契約的相關法理將使消費者享有何種權利,也將一併討論。 第四章,虛擬貨幣的法律關係,即以上述虛擬貨幣之使用原理,探討貨幣發行方與消費者,以及發行方與商品提供者之間,依照民法之規範,各自負有何種義務。更具體而論,本研究欲從民法債編中,探

討各種財產移轉及勞務給付契約之規範,探討以虛擬貨幣為交易媒介之契約中,有哪些情形符合這些法律的構成要件,當事人又因此享有何種請求權基礎,一旦有給付不完全、給付延遲或瑕疵給付之問題,各自又有何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 第五章,國外規範虛擬貨幣之相關法規,便以比較法之角度,收集美國、日本及歐盟等資訊產業發展先進之國家隊虛擬貨幣的規範及管制法規,探討虛擬貨幣對該國而言,在電子商務中扮演了何種角色,其中又以何種控管機制確保虛擬貨幣能正常發揮其應有的價值轉換功能,當遇到相關消費糾紛時,其處理的態度又如何,其中是否有值得我國學習之處。 第六章,實務上虛擬貨幣運用之案例分析,乃透過收集新聞及雜誌報導

,彙整消費者在使用虛擬貨幣時,常會蒙受的損害。此可包含因系統維護的疏失所導致的付款失敗,或錢包遭受駭客入侵,其中所儲存的金額遭盜取。也可指消費者在支付虛擬貨幣後,卻換來了瑕疵的商品,而瑕疵也有多種情形,舉凡實體商品的品質不佳或程式無法順利運行等使支付的貨幣無法被轉換成與其相襯價值之情形皆然。面對這些紛爭,實務上營運方曾採取何種態度或手段平息,是否又符合法律之規定,而若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又站在何種觀點為判決。這些廣為消費大眾關心的問題,將於此逐一進行說明。 第七章,結論,乃綜合以上章節之討論,為未來我國虛擬貨幣之消費者保護制度,提供修正上的意見,並為現行因虛擬貨幣消費蒙受損害的消費者提出在

民事賠償的請求權上,可以為訴訟上攻防之法規及法理之依據。

從加密貨幣的合法地位談金融科技之監管及發展

為了解決三民書局紅利點數的問題,作者林建宏 這樣論述:

隨著電子數位科技的不斷進步,電子交易及塑膠貨幣的興起,金錢的意義不再是白花花的鈔票,取而代之的只是電子交易(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中所呈現的數字,藉由數字的交易及金融商品來處理商品的買賣,並且作為消費的憑證,甚至是跨國之間的商務貿易;數位化交易帶來相當程度的便利性,使得交易可以方便地進行而不受地域及時間的限制,只要是透過合法的幣值交易及國家授權的金融機構,交易在雙方授權之下就能夠進行。在手持裝置不斷大量被使用的前提之下,用戶更可以透過行動裝置再加上授權的應用軟體(APP; Application)便可進行交易,轉帳、消費、甚至是投資理財等,無不一可以利用線上

交易來完成;尤其像是中國大陸跳脫了西方國家常使用的塑膠貨幣,而直接利用行動裝置達成“無現金化社會”的目標。無論如何,任何的電子交易仍然需要透過銀行或是認證的第三方機構來完成,不過近年來,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電子交易所衍生的加密貨幣(cryto-currency或稱虛擬貨幣)也孕育而生,它去除銀行作為中間機構的仲介角色,取而代之的是以點對點(peer-to peer)的行為模式讓付款方及收款方進行直接的交易行為,其優點是:轉帳無需再透過第三方來完成、減少交易(轉帳)時間、匿名化的交易而無需讓他人知道交易的行為及目的、並且交易過程無法被竄改等特性,也大大的促成加密貨幣(crypt

o-currency)的興起,金融監管機制將不再擁有管理及追蹤金錢流向的地位,此外,加密貨幣並無匯兌清算機制,雖然,跨國金融不需依靠國家間的匯率機制,這看似打破國與國之間的疆界,但是,它破壞了長久以來所建立的交易制度,甚至可能造成金融體制的崩壞。所以,加密貨幣是否可以成為法定貨幣?還是,它屬於我國民法中所提及的物權?或是為一個交易平台?它所帶來金融業的衝擊,不只是一個平台或是貨幣,它的去中心化價值可以為金融業帶來怎樣的衝擊及是否會觸及法令都值得再深入探討。各國的金融體制不容許被破壞,在過去的歷史證明,金融體制的破壞將造成社會的動盪不安,但是,在不影響現有法令或是稍作修法的前提之下,新的交易行為

模式是否可以帶給這個傳統又封閉的金融體系另一個活路,讓科技的演進可以帶給人類更多的便利,這也是本文探討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