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 News world Univ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國防大學 戰略研究所 沈明室所指導 湯能智的 巴基斯坦穆夏拉夫時期軍文關係之研究(1998-2008) (2021),提出U.S. News world Univ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巴基斯坦、穆夏拉夫、軍文關係、軍事政變、民主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金孟華所指導 吳維雅的 公共場所人臉辨識技術運用於刑事偵查之研究──以隱私合理期待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臉部辨識、臉部追蹤、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執法機關、搜索、相當理由、合理隱私期待、隱私利益、位置資訊、科技偵查、監視、追蹤、衛星導航系統、基地台位置的重點而找出了 U.S. News world Univ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U.S. News world Univ,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巴基斯坦穆夏拉夫時期軍文關係之研究(1998-2008)

為了解決U.S. News world Univ的問題,作者湯能智 這樣論述:

巴基斯坦,全名「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Islamic Republic of Pakistan)」,位於南亞,人口約2.28億位居世界第五,擁有世界第二大穆斯林人口。原為英屬印度一部分,1858-1947年與印度同屬英國殖民地(英屬印度時期),1947年8月14日宣布獨立,成為大英國協自治領。1956年3月23日起草憲法,宣布成立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1971年孟加拉由原東巴基斯坦省獨立建國。巴基斯坦原首都喀拉蚩,1958年暫遷至拉瓦爾品第,現在首都位於伊斯蘭瑪巴德。1999年10月12日,時任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兼陸軍參謀長佩爾韋茲•穆夏拉夫(Pervez Musharraf)發動軍事政變,

宣布解散總理納瓦茲•謝里夫(Nawaz Sharif)的文人政府及國會,並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和內閣,穆夏拉夫本人身兼軍隊和政府領導人的雙重職務,自任首席執行官,並頒布臨時憲法令,宣布暫停實施原憲法。2001年6月20日,穆夏拉夫強迫總統穆罕默德•拉菲克•塔拉爾(Muhammad Rafiq Tarar)交出權力,隨後宣誓就任巴基斯坦總統。2008年8月18日,穆夏拉夫由於受到執政聯盟及議會反對而被迫辭職,結束長達九年的執政,之後流亡海外居住於英國倫敦。2008年巴基斯坦恢復民主體制後,首個文人政府亦於2013年完成執政任期。巴基斯坦軍文關係始終處於軍強文弱的緊張對立狀況。本文整體撰擬模式以探討

巴基斯坦自英屬印度時期、印巴分治後獨立建國,迄穆夏拉夫發動軍事政變,開啟巴基斯坦第四次軍事管制時期,期透過軍文關係理論分析及歷史回顧,探討穆夏拉夫主政時期(1998-2008)軍文關係發展、軍事政變及軍隊民主化過程所產生的影響,最後分析巴基斯坦軍文關係特色、影響與評估,有助解釋巴基斯坦軍文關係發展模式,期為爾後研究奠定基礎。

公共場所人臉辨識技術運用於刑事偵查之研究──以隱私合理期待為中心

為了解決U.S. News world Univ的問題,作者吳維雅 這樣論述:

人臉辨識技術(Facial Recognition Technology,以下簡稱FRT)在台灣於警務執法應用上,已相當普遍,但卻無一套規範,供執法機關作為執行依據;而司法者在現行法體系的解釋下,對於FRT之執法應用所應權衡之社會安全與隱私保護價值,因尚無此類案件繫屬於法院,故針對警方運用FRT為偵查工具之適法性判斷,恐仍欠缺相關意識。而FRT之運用,涉及個人高度隱私期待利益,有建立規範保護之必要,但究竟如何規範始為妥適?個人隱私利益與科技偵查技術發展之間孰輕孰重?如何權衡?個人得否抗衡國家執法機關以FRT配合其他政府資料庫的資訊使用於刑事案件辨識查找確認人別?國家機關是否得施以無合理嫌疑(

Reasonable Suspicion)或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之FRT監控?當國家偵查技術之精進發展,有助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安全,但當偵查技術之發展與個人隱私保護利益發生巨大衝突,司法機關應如何取捨?如何調和此兩種利益?上述問題在FRT已大量使用於警務系統之我國,未見系統性探討與提出解決方案。本研究擬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若干可供思考的論述方向。承上,本文擬嘗試以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以下簡稱「美憲增修第四條」)演繹出的實務判解為框架,於第一章先說明本文研究動機、目的、範圍、限制、研究方法與鋪陳架構;第二章就FRT相關的技術原理以及廣泛使用下可能產生的隱憂,作一簡要說明;

第三章就美憲增修第四條下有關搜索(Search)的理論發展及規範內容作一概述;第四章係針對有關執法部門在公共場所取用FRT所得之人臉資料,藉此得知個人身分及位置資訊等作為,配合相關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下簡稱「聯邦最高法院」)及下級法院有關判例、判決為說明,試圖建構出FRT執法應用在憲法適法性的定位探討,並初嘗從社會學理論之觀點,探尋合理隱私期待的界線與範圍,復探求制憲者於修訂美憲增修第四條時的意圖,以為認定合理隱私期待的一些指引方針;第五章提出包括華盛頓州州法、華盛頓州轄區內的金郡自治條例,以及國會審議中的相關聯邦法案(草案),規範有關政府部門使用FRT的相關內容作分析比較;第六章由探討FRT

的使用在我國現行法制下的適用可能性,藉此檢視現行法欠缺之現狀,說明建立制度規範的必要性,再以前開比較法作為基礎,提供可行的立法參考方向,並以從事司法實務的角度,對偵查目的下以FRT取用人臉影像資料,在解釋論上提出可能的解方;第七章則係針對本文提出結論,並期許在不久未來,偵查目的下的FRT取用,相關的法律規範能夠儘速完善建制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