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te limited comp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陳猷龍所指導 巫南課的 董事責任保險之研究 (2021),提出Private limited comp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董事、受託義務、公司治理、董事責任保險、道德危險、董事責任保險人、股東代表訴訟、逆選擇排除、董事責任保險利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張心悌所指導 李意茹的 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資訊權–以美國法為比較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董事資訊權、查閱、執行職務、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正當目的、內部監督的重點而找出了 Private limited comp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Private limited comp,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董事責任保險之研究

為了解決Private limited comp的問題,作者巫南課 這樣論述:

董事於公司治理負有受託義務,違反義務時,責任因而產生。面對與日俱增之決策錯誤風險及責任危機,董事為重大決策動輒得咎,而有責任風險分散之需求。在此情況下,要激發董事積極進取、勇於任事、洞燭機先、開創業務發展之新局,勢必需要一個更有推進動力之機制,董事責任保險是可能的解決方案。唯當董事責任風險移轉由保險人承擔後,所導致道德危險等弊端,需要一併解決。本文以董事責任保險相關制度發展及其重要問題為中心,探討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之功能及其對於董事行為之影響,同時探討董事責任保險人扮演之角色與所得發揮之機能。本文認為董事責任保險制度雖難免有董事職務上行為發生道德危險之小瑕疵,整體而言,瑕不掩瑜。於經濟活動變動

頻繁,複雜性日增之時,興利之利大於除弊之弊,在此範圍,董事責任保險讓董事回歸到一個單純可以專心於其業務之執業環境。畢竟企業的決策者應該堅定地遵守道德原則,而不僅僅是遵守狹隘的規則。 董事責任保險應著眼於整體經濟活動發展需要之考量,讓董事回歸到一個單純可以專心於其業務之執業環境。本文因此認為若要提升董事責任保險之效益,幾個配套措施不可少。例如董事責任法制防弊設計、強化股東代表訴訟功能、引進董事責任保險人之監督功能等。結構方面,第一章為緒論,就研究動機、目的、方法、範圍為簡要之介紹;第二章董事責任保險概說,除介紹董事義務與責任,亦說明董事責任保險之法理基礎,闡明董事責任保險之作用、特性與功能

及其必要性;第三章說明董事責任保險之法律關係,就董事責任保險契約之效力、董事責任保險利益、保險事故、董事責任保險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等;第四章董事責任保險之保險內容,論及董事責任保險之保險標的論、保險範圍、保險事故並分析介紹董事責任保險費率之風險結構與風險定價方式;第五章董事責任保險之除外責任,說明董事責任保險逆選擇排除、道德危險排除相關之各種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之情形;第六章結論。關鍵字:董事、受託義務、公司治理、董事責任保險、道德危險、董事責任保險人、股東代表訴訟、逆選擇排除、董事責任保險利益

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資訊權–以美國法為比較中心

為了解決Private limited comp的問題,作者李意茹 這樣論述:

民國107年7月立法院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然而其中的公司法草案第193-1條董事資訊權條文受到朝野立法委員的強力阻擋,未能成功立法,業界對該條文亦多表示擔憂,並認為若董事擁有過大的資訊權可能會造成洩漏營業秘密等侵害公司權益之情事發生。然事實上,主管機關經濟部從民國76年起,已多次肯定董事有查閱公司簿冊之權利,法院實務與學者亦多肯認與支持董事應有查閱公司簿冊文件之權利,惟就董事的查閱請求權基礎、查閱範圍、查閱限制以及相關配套措施,仍有諸多歧見,尚未出現完整且全面的討論。 本論文透過比較美國法與我國法上法規條文與實務判決的方式,進行全面性分析與歸整,並汲取美國法各州經驗與判決思考方

向,以加強董事資訊權的請求理論基礎與實務,並區辨美國法實務與我國法實務見解之差異,調整其值得借鏡與參考之處。藉由探究美國法上之經驗,本論文提出我國董事資訊權制度的修法建議,認為在董事為執行職務,具有正當目的之情形下,應享有查閱公司簿冊文件等權利,以忠實執行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然若董事有侵害公司利益等利害衝突情事,法院亦應予以適當限制。 再從公司治理的角度思考,參考金管會規劃的「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強調應強化董事會職能,提升企業永續價值,可認董事資訊權之明文立法,乃係牽動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線。因此,本論文深入探討董事資訊權制度之建立,並力求「保護董事的重要資訊權利」與「

維護公司的商業利益」之適當平衡,以解決實務上長久以來的董事查閱爭議,期望發展出有利於我國董事、公司、商業活動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