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鄭津津所指導 王文忠的 我國勞工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法制之研究—以退休保障為中心 (2018),提出111年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勞工、勞工退休金、勞工退休保障、生存權、財產權、人格自由發展、社會保險、企業退休金、永續發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郝鳳鳴所指導 黃思婷的 我國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制探討–以新加坡經驗為借鏡 (2017),提出因為有 高齡就業促進、高齡人力運用、老年經濟安全、活躍老化的重點而找出了 111年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111年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勞工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法制之研究—以退休保障為中心

為了解決111年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的問題,作者王文忠 這樣論述:

勞工在勞動關係中係處於結構性的劣勢,而勞雇雙方在先天本質上便具利益矛盾對立,各自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鬥爭。最高工資、最少工時、最優福利、退休金最優最高給付是勞工的利益最大化,而雇主則是以最長工時、最低工資、最少福利、退休金最低最少給付為其利益最大化。在這種狀況下,勞工所期盼的是最優最高給付的退休金以滿足自己退休後的生活所需,雇主所期盼的是以最少最低給付退休金降低其人事成本,在如此的勞資利益對立之下,勞工的退休保障究竟要如何處理,始能符合憲法、社會法與勞動法的規範意旨,這是我們應該深思與探討的問題。為探討該等問題,本文將問題意識聚焦於:勞工退休保障之本質內涵是什麼?其保障的法理基礎為何

?勞工的生存權、財產權以及人格自由發展要如何保障,尊嚴要如何維護?勞工退休保障之退休所得來源與途徑之內涵與機制又是什麼?勞工保險與企業退休金對勞工的退休保障是否足夠?制度又有何缺失?對於該等缺失應如何進行調整與補足?基於上揭問題意識,本文將探討的面向聚焦於勞工退休保障之本質內涵以及其保障的法理基礎、多元退休所得及其永續、勞工保險對勞工退休之保障、企業退休金對勞工退休之保障,以及勞工退休保障之缺失與其改革相應之對策等項,進行深入的分析與檢討,並依分析探討的結果提出結論與建議。 本文透過對勞工退休保障之本質內涵以及其保障的法理基礎討論、對退休所得來源與途徑之多元與永續的分析、勞工保險與企業退

休金對勞工退休保障等事項深入的探究,無非是為了能夠發現制度規範中所存在的種種問題與缺失,以及提出相對應的對策來調整與修正和改善該等法規範的缺失與不足,讓在勞動關係中處於結構性劣勢的勞工,能夠有一個完善的退休保障法制,以保障其退休基本生活。任何一項制度都有其基本的核心價值事項,勞工退休金制度亦不例外。勞動力與退休金的關係、退休保障責任的承擔以及退休所得的維持與調整是勞工退休保障的本質內涵之核心事項,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勞工退休金制度的建立,係依據憲法的規範與大法官解釋的論理共同構成勞工退休保障的法理基礎。人的存在是一切的基礎,人的生存與持續的發展必須依賴各種生活資源,從而,對於個人的生存權、財產

權以及人格自由發展應該予以保障,同時尊嚴應予以維護,退休金制度之目的亦在於此。一個良善的退休金制度,其退休金來源與途徑必須是多元與多樣,不論是勞工保險,還是企業退休金,都能為勞工提供低風險的退休收入,以供退休勞工能夠抵禦各種社會風險,基本生活獲得保障,倘制度規範產生不足或發生種種缺失,應該即時的予以調整修正,不能怠慢與輕忽,以免侵害勞工退休權益。社會、經濟與政治等外在環境,常處於變動不居的狀態,甚至是瞬息萬變,因之,勞工退休金制度應隨著外在環境的變化而調整,以保障勞工退休基本生活,並讓制度與財務能夠永續發展。

我國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制探討–以新加坡經驗為借鏡

為了解決111年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的問題,作者黃思婷 這樣論述:

由於醫療水準與公共衛生環境的改變,人們預期壽命不斷延長,而生育率下降造成幼年人口不斷減少,人口老化已成為21世紀全球不可忽視的人口問題,世界各國紛紛提出許多對策加以因應這波席捲而來的銀髮浪潮。我國於2018年3月正式成為高齡社會,預計於八年後成為超高齡社會,老化進程相當快速,伴隨而來最為直接迫切的社會安全網問題即為勞動力短缺以及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不足,本文欲以活化我國高齡人力,提升高齡勞動參與率作為上述問題之解方。我國目前雖已實施許多關於高齡就業促進之政策與法規,惟因未能呼應社會需求,諸如僱用成本過高、社會刻板印象、職場環境不友善、高齡者自身條件限制等問題持續存在,遲遲未能有效降低我國高齡者進

入勞動市場之阻礙。故本文欲以短短數年間即大幅提升高齡勞動參與率之新加坡經驗做為借鏡,從而研擬出適合我國之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制。新加坡政府實施之高齡就業促進措施包括:實施退休及再僱用法並頒布再僱用指導原則、降低留用高齡勞工的成本壓力、建立年齡管理資訊平台(Age Management)提供勞雇雙方協助、推行「優化職場」(WorkPro)計畫、成立「高齡工作者就業三方委員會」(Tripartite Committee on Employability of Older Workers, Tricom)。社會普遍相信高齡者能持續為社會做出貢獻,持續參與勞動市場是為活躍老化中非常重要的一環,不僅能填補勞

動力的缺口,所獲得的薪資報酬亦能讓高齡者維持經濟獨立自主,減低對家庭及政府的依賴。針對兩國人口與高齡勞動參與狀況、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以及高齡就業促進措施進行比較分析,並探究我國高齡者進入勞動市場之障礙後,本文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以作為我國未來高齡者就業促進發展之努力方向!(一)由主管機關研擬雇主僱用高齡員工勞動契約之建議遵行事項(二)提高勞工保險投保年齡上限並降低雇主需負擔二次成本(三)將目前關於中高齡就業促進之適用年齡上調至65歲以上(四)強化媒合就業與就業訓練間的鏈結並培訓專業之諮詢人員(五)延後或廢除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年齡,完善對高齡勞工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