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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羅至美所指導 林孟青的 我國資本利得稅政策變遷之研究:歷史制度論觀點 (2021),提出預 售 屋 申報 房 地 合 一 稅 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資本利得稅、歷史制度論、政策變遷。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系政府與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 蔡榮祥所指導 蘇郁嫻的 制度規範與實際運作的影響: 以實價登錄制度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制度規範、公共政策、實價登錄、不動產、查核的重點而找出了 預 售 屋 申報 房 地 合 一 稅 應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預 售 屋 申報 房 地 合 一 稅 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為了解決預 售 屋 申報 房 地 合 一 稅 應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 買賣預售屋與交易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 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 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 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本次改版也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   之前改版已經把所得稅法規與例題做一次詳細改寫,納稅義務人得就薪資特別扣除 額或列舉特定費用扣除擇一適用也把它放入例題中詳解計算,所以計算

題的改變幅度比 較大,報考記帳士租稅申報實務考試科目的同學要詳加練習。而有關租賃所得中的包租代管與公益出租之所得減免與必要損耗及費用率規定,也因為法規與免稅額度變更在本次改版一併修正。   本版除了近 3 年來代表性的考題加以解答而收錄成例題,並加入 111 年度會計師稅 務法規考題,對於大家的學習與準備考試應該會很有幫助。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 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 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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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2.0」新法剖析懶人包看這邊!房仲不能說的秘密。投資客要拋售嗎?! Ft. 台中商仲達人小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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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 #短期交易 #投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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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影片是我們聚餐時的訪談,背景雜音多,敬請包含!以房仲和投資者的角色來做意見交流~~~我覺得含金量很高!而且非常實用,所以將影片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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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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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合一是什麼?
房地合一為2016年上路的房地交易新稅制,與作為「持有稅」的房屋稅不同,性質屬交易稅,出售房地才須申報,有獲利得進一步繳稅,凡2016年後取得房地,出售時均得適用。
與房地交易舊制差異在於,需就房屋、土地出售所產生的實際收益一併課稅,為更健全的稅制設計,並自有一套適用稅率規定,並對「短期交易」課以35%或45%重稅。
二、房地合一2.0版與1.0版差異為何?
房地合一1.0版上路5年多,因應資金寬鬆氛圍下快速升溫的房市,2.0版預計今年7月1日上路,前後差異有4大重點。
1.拉長「短期交易」重稅期:由持有1年內出售課45%,延長至2年內,並將持有逾1年、未滿2年課35%規定,拉長為持有逾2年、未滿5年。
2.提高境內企業稅率:由原本出售房地一律課20%,改為需適用「短期交易」重稅,持有逾5年以上出售,稅率才能回到20%。
3.課徵對象納入預售屋:持有5年內出售都得適用重稅,在預售屋一般持有期間僅2至3年情況下,效果等於一網打盡,只要轉賣預售屋獲利,就得負擔35%或45% 稅負。
4.補足1.0版避稅漏洞:新增規定交易未上市櫃、未興櫃股票或出資額時,交易額度若超過總股份或總出資額的一半,且該公司股權或出資額50%以上是由國內房地構成,也得納入2.0版課稅,防堵假借公司股權移轉之名、行房地交易之實的避稅行為。
並訂定計算稅額時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及明訂未能提供費用證明文件情形,只能以成交價3%作為費用,上限新台幣30萬,避免有心人士藉墊高成本、費用避稅。
三、房地合一2.0版的適用範圍、上路時程?
2.0版適用範圍與1.0版一致,為2016年後取得房地,不過在上路日、也就是今年7月1日後出售案件,才須以2.0版課稅,若在7月前賣屋,仍可適用1.0版規定。2016年後取得、先前已出售並以1.0版課稅的交易案件,完全不受2.0版上路影響,不會回溯補稅。
四、房地合一2.0主要影響對象為何?對自住族是否有影響?
2.0版修法重點在打擊短期炒作獲利者,一般買房後長期持有的自住族,不受影響;若為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超過6年出售,稅率僅10%,並有免稅額度400萬元。假設是因故需於同年買賣預售屋,只要沒獲利,也不會被課以重稅。
五、是否有特定出售房地情形,可排除適用「短期交易」重稅?
為避免傷及無辜,設有多項排除條款,例如個人、企業若因財政部公告的「非自願因素」出售持有期間5年以內房地,或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5年內出售,均可適用20%稅率。
至於何謂「非自願因素」,現行僅就個人訂有6種排除情形,如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賣屋、無力償債遭強制執行房地、需出售房地負擔醫藥費等,後續財政部將針對企業、預售屋特性,訂定排除情形並對外公告。
此外,為避免影響房屋供給、都更進程,放寬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首次出售房地,以及個人、營利事業參與都更或危老分回房地,在5年內第一次移轉登記,也可適用較低的20%稅率課徵。
六、房地合一2.0上路後,是否會產生稅損?
財政部評估,上路初期,交易量將下滑,造成所得稅淨稅損4.74億元,其中企業部分因稅率提高,營所稅將微增0.71億元,個人綜所稅則有稅損5.45億元;但以中長期觀察,稅收將緩步回升。
資料來源: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409013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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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資本利得稅政策變遷之研究:歷史制度論觀點

為了解決預 售 屋 申報 房 地 合 一 稅 應的問題,作者林孟青 這樣論述:

隨著全球化及知識經濟的發展,貧富差距成為全球各國關注的難解問題,而臺灣近年發生的重大事件,除了政治訴求之外,背後也是反映貧富不均造成的嚴重剝奪感所產生的世代衝突。長期以來,臺灣重課勞動所得、輕課資本利得,尤其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問題、不動產交易所得的低稅負,更是令人詬病,顯示現行租稅制度下,以課稅改善所得分配效果十分有限。因此,如何改革資本利得稅制度,增進稅制的公平性及效率性,是本研究欲探討的重點議題。同屬資本利得稅的證所稅及房地合一稅政策,在歷史的演變過程中,是很具代表性、重要的公共政策,但二者在租稅政策的結果及成效卻截然不同。基於此,本研究以歷史制度論為基礎,從中解釋政策的形成,到分析政策運

作的影響及結果,為兩者的演變過程及因素,提出適切的解釋。依本研究發現:一、證所稅政策的擬定忽略了證所稅的政策性質及市場結構特性,而未盡周延的方案及不穩定的政策網絡,難以形成共識,加深了民眾的恐慌和焦慮,成為最大的改革阻力。二、房地合一稅在奢侈稅、實價登錄制度的先行後,產生路徑依賴的突破點,而共識度高的政策網絡,更促使長久的房地分離稅制走入歷史,奢侈稅同步退場。三、對於證所稅、房地合一稅呈現截然不同政策變遷結果之關鍵差異,歷史制度論可就其中屬歷史面向者,包括:負面的歷史因素、路徑依賴的突破點、市場特性之考量等,是如何影響政策發展路徑及變遷結果,提出適切的解釋。至於有利的政策網絡的影響,則為歷史制

度論的理論限制,但其整體的解釋力,仍相當足夠。四、一項政策的變遷過程,存在許多的影響因素交錯其中,本研究認為,具備有利的政策網絡,才能順利產生路徑依賴突破點,與各項關鍵因素互相搭配,成功形成長期的斷續均衡。最後,一項賦稅改革政策能否順利推動,本研究認為,以個人因素的影響最大,這也是政府將來在選定政策的主事者,可以思考的地方。另建議未來可從政策網絡理論的角度,探討個人因素對於政策變遷的影響,並評估擴大訪談對象,將相關影響因素通盤考量,將更有助於整體租稅制度進行全面性檢討。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預 售 屋 申報 房 地 合 一 稅 應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制度規範與實際運作的影響: 以實價登錄制度為例

為了解決預 售 屋 申報 房 地 合 一 稅 應的問題,作者蘇郁嫻 這樣論述:

  民國101年國發會民意調查結果顯示節節攀升的房價為民怨議題之首,不論是執政黨或當時躍躍欲試挑戰政權政權輪替之在野黨,改善高房價問題成為雙方無法迴避的議題。當時的執政黨提出實價登錄配合實價課稅政策,希冀能讓火熱的房地產價格恢復冷靜,然而因實價課稅議題敏感且牽涉層面甚廣,因此最後折衷決議先行讓實價登錄政策上路,等到實際執行一對期間,狀況相對穩定,大家對於政策熟稔度提高後,再行研議並推動後續的實價課稅方案,然而,實價登錄到目前(2022年)已施行10年,實價課稅尚因反對聲浪及各方見解分歧而悄然無聲。  可運作的制度規範必須搭有完善的執行措施方能讓遊戲規則有效的運作。實價登錄政策執行期間分別依實

行狀況以及各界的建議,進行滾動式修正,讓整個政策趨向完善。然不論在坊間或在法院的判決中皆證實施行之10年中皆有不實申報狀況存在,數量還不算少,雖無法得知其比例,但已然對於制度的可信度、國家的威信、不動產市場健全程度及全體人民權益造成損傷。  實價登錄制度係為一公開資訊之平臺,原始目的係為提升人民對於知的權利程度增加,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之安全性,降低因資訊不透明導致競租行為甚至產生社會損失,提升交易效率。但後卻被有心人士做為操弄房價之工具,藉由申報不實價格去哄抬房價,將高額利益擺置於私人口袋,而將日趨惡化高房價問題所產生之成本留給整個社會承擔。故希冀透過科技及大數據資料庫、加強稽核力度與受罰者應

擔負之責任,改善日益嚴重之不實申報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