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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宏典文化 和宏典文化所出版 。
東海大學 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 鄭昆山、歐信宏所指導 洪嘉懋的 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以滯欠稅捐執行為例 (2010),提出限定繼承修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名義、欠稅執行、強制執行、限制出境、拘提管收、執行期間、聲明異議。
最後網站兒童無辜背債修法助脫貧 - 國語日報社則補充:立法院最近討論修改民法繼承編,針對二十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繼承的債務,不需要辦理手續,就可適用「限定繼承」。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陳業鑫舉例指出,父親過世留下一百萬元遺產 ...
【最完善重點整理】2023全新「細說」初考五等:最新公民
為了解決限定繼承修法 的問題,作者畢成 這樣論述:
★最完善重點整理:2023全新大改版。與時俱進、不斷更新,幫您穩固九成以上分數!★ 感謝批踢踢、Dcard鄉民推薦本書: 宏典公民確實讓我覺得有掌握到重點,也有很多比較圖表來幫助理解和建立觀念。把這本讀通真的就可以掌握住90%以上的分數了……。 指考和國考公民內容差很多,尤其是法律科。 國考的難度難太多了,高中公民書只能應付60%國考內容。國考公民宏典寫最好,你如果買宏典的初等公民涵蓋98%考試範圍......。 「全新重點+法令修訂+重大時事+最新試題」四大補強要點完整導入。並針對最讓考生傷腦筋、但近年出題數卻逐年增加的第四篇「生產、分配與消費」,特別
加強「圖表」以及「範例」輔助學習,即使是經濟學新手也可輕鬆讀懂。全書內容完整而精要,編排清楚有條理......「讀得下去、記得起來」,助您穩穩答對9成以上題目! ★2023全書大改版四大要點★ 1. 最新命題重點完整導入:如破窗效應、社會企業(第三部門)、社會階層理論中之成就地位論/人力資本論、布迪厄四種不同形式資本、不分性別廁所(尊重跨性別者如廁選擇)、我國現行各項原住民族優惠措施/政策整理、民主政治之「國民主權」原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移送法辦」之意義、防衛性民主、外勞在台權益保障整理、民法之所有權絕對原則/所有權社會化原則、行政補償(COVID-19時
事議題)、生物多樣性[意義/範圍/實踐]、氣候變遷相關會議共識、綠色廠房/企業社會責任CSR…..以及更多。 2. 讀到最新、最重要的法規:諸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國籍法》、《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法院組織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等。 3. 最新試題按章節落點收錄:讀完重點立即測試最新試題,答錯者回頭標記課文重點,學習成效即刻檢視。 4. 精簡篇幅-跟不重要的內容說再見:將較為過時、再考可能性過低之內容刪除。全書每一字、每一句、每一張整理圖表都與實際考情緊密相關;要唸就唸「真正會考的重點」,不浪費你
寶貴的時間。 ★最新年度考題趨勢評析★ 第一篇:個人、家庭、社會與文化 必要準備重點: (1) 米德自我發展理論:重要他人與概括化他人(近年頻出)、參考團體。佛洛依德自我形成理論-本我、自我、超我的判斷。 (2) 艾瑞克森社會人格發展(心理社會發展)理論:最常考「青少年時期」。 (3) 臺灣最常見家庭型態-小家庭/核心家庭/夫妻家庭。 (4) 公共利益衡量標準:三大學說的核心主張(重要!極為頻出)。 (5) 增進公共利益的難題:共有財悲歌、搭便車問題、鄰避效應、社會資本不足(年年出題,第一篇Top.1重點!)。 (6) 團體:常考題型包
括1.各種團體分類(最愛考「非營利組織」)、2.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之差異。今年考了有關「志願團體」的內容,本版特別增加要點整理。特別留意近年題型出現有關「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第三部門」的比較,屬於比較細、容易混淆的內容,新版內容有加強說明,請讀者切勿錯過。最後,切記非營利組織與第三部門「可以有營利活動」,此亦為近年頻出主題之一。 (7) 公民參與:公共政策運作順序、倡議、參與式預算制度。 (8) 媒體識讀:第四權、新聞自由權與媒體近用權、媒體公共角色(注意「守門人」的概念)、閱聽人與媒體本身之反思。 (9) 社會階層化理論:「衝突論」最頻出(留意「階級再製」),其
次為功能論;「文化資本」不平等造成社會階層;布迪厄四種形式資本;社會流動。 (10) 性別平等(常考專有名詞):性別的分類、異性戀霸權、性別標籤、性別刻板印象、性別歧視、性別主流化、性別多元化、性騷擾、性別偏見;另注意「性平三法」各自適用的範圍。 (11) 各種文化形式:次文化與主流文化的關係、精緻文化、大眾文化、流行文化(最頻出)。 (12) 文化交流(常考專有名詞):涵化、雜揉、文化衝突、文化位階。 (13) 多元文化:多元文化的內涵、我族中心主義V.S.文化相對論、各項多元文化政策、我國原住民政策整理。 (14) 全球化與反全球化、全球在地化與在地全球化的比
較。 第二篇:國家、政府與政治 必要準備重點: (1) 國家:組成要素中之「主權(最高性&獨立性)」、國家的目的、國體與政體,我國現行國籍制度(國籍法第2條頻出)、國家統治正當性。 (2) 民主政治:民主理論〔最常考經驗民主理論與審議民主理論(摒除多數決)、其次為多元參與民主理論〕、民主政治特色(責任政治最頻出)、民主政治與「社會資本」。 (3) 民主國家之政府體制:內閣制、總統制、雙首長制、政府與國家的比較(年年出題,重點中的重點!)。 (4) 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總統解散立法院之權、總統之彈劾與罷免、行政院之副署權(近年極頻出!)、行政院與立法院
之責任關係與覆議案及不信任投票、立法院之「人事同意權」行使對象。另留意近年考題非常愛考「監察院」對公務人員之懲處權(最常考彈劾權)。 (5) 我國文官制度:政務官與事務官之比較(重要常考!)、政務官與事務官之混合使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6) 地方政府組織與功能:地方自治層級(相當頻出的考點、尤其是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7) 選舉(年年出題,第二篇Top.1重點!):選舉四大原則、選舉人與被選舉人之資格、多數決與比例代表制、單一選區與複數選區、絕對多數與相對多數、一輪投票與二輪投票、各級民意代表選舉方式(特別留意「不分區立委計算方式」、「原住民立委選舉方式」)、
婦女保障名額之規定、杜瓦傑法則(三大規律)、杭廷頓之「雙翻轉測驗」、公民投票(常考提案人、適用/不適用事項、公民投票權資格、提案及連署人數門檻。)、選舉之法律規範。 (8) 政黨與利益團體:政黨的功能、政黨與利益團體之比較。 (9) 意識形態:左派與右派、自由主義、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之比較、第三條路。 (10) 國際組織:我國為會員之國際組織、世界貿易組織WTO、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APEC、自由貿易協定FTA。 第三篇:民主與法治 必要準備重點: (1) 憲法:憲政主義、防衛性民主、大法官與我國釋憲制度/審理流程(重要!年年頻出)、我國七次修憲要點、憲
法增修條文(最頻出者為第2、3條、以及五院首長產生方式、行政立法間之信任制度)。 (2) 法律的基本觀念:凱爾森法位階理論、中央法規標準法常考條文(留意:「條例」與「地方自治條例」法律位階不同!)、我國法律之制定(三讀)與修正、何人具「法律提案權」。 (3) 人民權利與義務:平等權(憲法第7條)、自由權(常考人身、居住遷徙、集會結社自由、注意108年公布施行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使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受益權(常考經濟)、權利之保障(列舉與概括)、人權觀念的演進(留意「社會權」概念頻出)、權利的限制(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另特別注意近年常出現的
主題:我國憲法與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涵蓋外國人(包括外勞)」此一概念(注意近年考題非常愛考「外勞權益保障」此一主題,本版已為讀者做好整理表格!)。 (4) 民法與生活(公民出題數NO.1單元):民法主要原則(如物權法定原則/所有權絕對原則/所有權社會化原則)、行為能力類型、消滅時效制度、阻卻違法事由、發生債之四大原因、契約自治原則與限制(近年極頻出!)、智慧財產權(重要頻出!留意著作權之「合理使用」範圍)、結婚與離婚之規定、近親結婚之限制、婚約解除事由、夫妻財產制、親子關係發生原因(最愛考婚生/非婚生子女、認領、收養)、繼承順序、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遺囑種類與要件、應繼分與特留分之
規定。 (5) 刑法與生活:刑罰的目的(應報/預防/綜合)、刑法之「責任原則」(近年新考點)、罪刑法定主義(包括其衍生出的其他刑法原則)、犯罪成立要件(注意「故意」與「過失」之差異與刑事責任)、阻卻違法事由、責任能力、刑期無刑、主刑與從刑、微罪不舉(不起訴與緩起訴)、「現行犯」之認定、被告與被害人人權之保障(近年極頻出!)、「酒駕」之法律責任。 (6) 行政法與生活:依法行政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行政行為架構、行政程序基本原則(留意公務人員利益迴避)、行政制裁方式與行政契約類型(近年新考點)、另注意配合時事(COVID-19)而出現的「行政補償」主題。
(7) 權利救濟(極重要單元!):調解/仲裁/和解之比較整理(適用範圍、效力、訴訟外/上和解…重要頻出!)、訴訟程序(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司法二元訴訟制度、審級制度、刑事訴訟主要程序與負責人、法官/檢察官之主要職責(重要常考!特別注意「交保或羈押≠有罪→僅為犯罪嫌疑人」)、無罪推定原則、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原則、偵查不公開原則、訴訟專有名詞意義釐清(公訴、自訴、告訴、告發、上訴、申訴-重要常考!)、對法院裁判不符之救濟方式、行政救濟三大途徑之意義(留意?「交通裁決案件」無須經訴願程序、?「稅捐爭議案件」須先申請復查)、提起行政訴訟之時機、行政訴訟的種類、提起國家賠償之時機(留意國賠
法108年有部分修法)、校園權利救濟(留意大法官釋憲第684號內容)。 (8) 生活法律常識:《勞動基準法》有關最低工資與最高工時之規定已於111年再度上調。並請讀者注意107~108年期間該部法規大幅修訂之條文,本書亦特別為讀者整理修法前後比較表,幫助讀者快速比較,釐清修法前後差異。 而各部法規中,又以《家庭暴力防治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最為頻出,其次為《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四篇:生產、分配與消費 必要準備重點: (1) 機會成本(作為經濟成本之應用→極常出計算題!)與比較利益。 (2) 市場機能(一隻看不見的手)。 (3) 需求:需求法則、需
求曲線之移動、影響需求曲線變動之因素(最常考商品價格、替代品與互補品、正常財與劣等財)、需求法則之例外(季芬財與炫耀財)。 (4) 供給:供給法則、供給曲線之移動、影響供給曲線移動之因素(最常考商品價格、替代品與互補品)。 (5) 市場均衡:均衡價格、供不應求與供過於求、需求與供給變動對市場均衡之影響(供需圖形重要,極為頻出!)、消費者剩餘與生產者剩餘及社會總剩餘。 (6) 生產:生產要素之流動(家計單位&廠商)、四大生產要素之內涵、生產可能曲線(曲線型態代表意義、各種曲線型態)、成本與利潤之計算、經濟發展要素(最常考社會資本與人力資本,近年則考了企業才能與政府效能)
、國際貿易對進出口社會福利之影響。 (7) 外匯與貿易:升值與貶值的概念、匯率變動對日常生活的影響(重要!最常考進出口)、主要貿易障礙(最常考「關稅」、近年考了「進口配額」)、近年另曾考出「貿易條件」與「貿易下進出口國福利變動」的題型。 (8) 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關係)》與《公平交易法(監督廠商)》重要常考條文〔留意有關七天猶豫期(實體店面消費不適用)與消費者「解除權」、定型化契約、無過失責任、獨占、結合行為、聯合行為之名詞定義,另「不公平競爭」態樣近年頻出!〕。 (9) 市場失靈:資訊不對稱、外部性、寇斯定理。 (10) 永續發展(11
0-111年大量出題):永續發展概念、氣候變遷相關會議共識、「生物多樣性」之意義 / 範圍 / 實踐、綠色消費、綠色廠房、企業社會責任CSR。 (11) 總體經濟(年年出題,第四篇Top.1重點!):GDP(定義與限制)、GDP與GNI(GNP)的差異、通貨膨脹/緊縮之影響(所得重分配、皮鞋成本、菜單成本;另注意「通貨緊縮」反而可能在未來逐漸增加出題)、失業者之定義與失業率/勞動參與率之計算、主要失業種類、痛苦指數、總體經濟政策(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愈來愈頻出!)、貨幣供給量之定義與內涵、凱因斯流動性偏好貨幣需求理論。 (12) 政府之職能:不同職能政府之角色(最常考守夜者與全能政
府)、公共財與私有財之區分方式與典型(重要極頻出!)、外部性〔定義、政府解決外部性(將外部性內部化)之處理方式→特別留意價格上/下限政策〕、租稅種類與典型(最常考所得稅、銷售稅、財產稅)、課稅原則(最常考受益原則、量能原則)、政府支出(最常考移轉性支出)。 公民這科在近年之所以被考生戲稱為「大魔王」,最主要的原因無他,就是因為公民的命題範圍「包山包海」,相對其他考試科目,命題委員很容易在題型上做變化;再加上收錄時事與各種比較、找碴題型,真的讓考生相當頭痛!而在這樣變化如此大的命題趨勢下,選擇一本內容與時俱進,不斷更新的考試書,真的會對考生分數產生決定性的影響!本次2023全新改版之「初
等/五等 最新公民」除針對近年考題重點做全文內容之精要調整→將許多筆者認為較不合時宜、出題可能性低的內容刪除。當然也不忘再增加收錄考生最喜歡的「比較表」,藉此協助考生應付「比較題型」!此外,為了提升讀者的學習效率,本書仍然維持「雙色編印」搭配大量的「概念圖解」及「比較整理表」;幫助考生讓大腦經常保持在最佳學習狀態,更能集中注意力在真正的主題重點→記得清楚、記得牢。可說是一次「盡心盡力」、「誠意滿滿」的升級改版!最後當然希望讀者能善加利用本書,考取理想公職。
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以滯欠稅捐執行為例
為了解決限定繼承修法 的問題,作者洪嘉懋 這樣論述:
按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制度,係指人民基於特定原因,國家課予人民以金錢給付為內容之負擔,若人民故意不遵守或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則賦予行政機關以非常手段或強制方法促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之事實狀態,以達行政目的。 在權責區分上,民事債權債務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簡稱公法債權由專責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行政執行,學理上稱為拍賣二元制度,或強制執行二元化。緣於義務人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共同擔保,基於公平原則,不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與民事上強制執行,採不再查封主義,於查封競合之處理,先查
封機關就義務人同一標的物查封者,其處分權即受限制,後執行機關應併案執行。 我國行政執行法於1998年11月11日完成修法程序,並於2001年1月1日施行,新法增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程序,將原處分機關移送地方法院財務法庭強制執行之案件,改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專責執行。關於執行程序,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此種概括式準用立法方式,衍生下列矛盾,亟待解決:1、準用範圍太過廣泛,處於不明確狀態,影響法律安定性及人民對於法律可預測性,並非完善之立法。2、行政執行要屬行政權之作用,輾轉準用民事訴訟法不合法理,二者性質不同,
不宜準用。導致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結合處分權主義,理論及實務上甚多扞格不合之處,致執行上糾葛不清,摩擦不斷,正本清源之途應採澈底職權進行主義。 行政執行係屬兩面關係,行政執行處在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中為執行機關之定位,負責各項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移送機關則係代表國家或其所屬地方自治團體立於債權人之地位,就執行程序之進行為一定之協力行為,使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獲得實現,基於全國行政機關「行政一體」,移送機關應負「租稅協力義務」,是以行政執行處與協力機關之關係為何?將一併討論。 行政程序中怎樣之程序設計,才能認定屬於合理、正當,具備程序保障之要求?行政程序法之規範,應具備「公正作為義務」、「受告
知權」、「聽證權」及「說明理由義務」等四點作為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涵。由於行政執行法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程序,係採取行政處分之作成與執行機關分離之制度,行政處分之送達,屬於正當行政程序之受告知權,亦即執行名義是否合法送達不僅涉及義務人在實體上是否負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在程序上,關係到義務人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之訴訟權保障問題,實值得吾人加以重視。而有關移送機關已移送執行案件是否有撤回權的爭議,實務見解分歧,容待未來修法明確規定。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基本上干預人民財產權及人身自由甚鉅,1998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行政執行法中,關於第17條及第19條規定拘提、管收各款事由
,是否合憲,產生不少爭議,為符合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乃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之聲請,經大法官於2005年1月28日作出釋字第588號解釋,宣告行政執行法第17條及第19條部分條文違憲。經立法院於2005年5月27日三讀通過行政執行法第17條及第19條之修正條文,同年6月22日公佈施行。 行政上「強制執行」之目的在強迫義務人實現義務之內容,而不在非難過去之行為,故行政上強制執行之方法,不是「行政罰」,而為行政執行法第7條所定之「執行問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所規範者為公法上請求權關係;與行政罰法第27條規範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有別,蓋於裁處前行使前,尚不發生公法上請求權
,因行政機關作成裁處(行政處分)始發生法律關係,乃產生人民行政法上義務,故裁處權為形成權關係,不是公法上請求權,三者間互不衝突,各有其適用範圍,其適用關係並非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關係,亦非法規競合,並無擇一適用問題,實務上適用常混淆不清,應予釐清。 其次,新法施行後,實務上處理執行案件問題陸續浮現,譬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種類及範圍界定困難;限定繼承部分之修法後所產生之相關遺產稅問題;一人公司負責人死亡或公司人頭負責人所形成的欠稅問題;法拍物課徵營業稅未受清償,又不許拍定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憲;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定後,關於義務人財產資料取得更顯困難,債權確定至執行期過長導致脫產問題無法
避免;對聲明異議之救濟機能未盡完善之處,其理非明,對聲明異議決定得否聲明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問題,事涉訴訟權保障之核心領域,不容剝奪,宜於未來修法時明確規定。又如何簡化小額案件執行程序,不動產作價承受問題、遺產稅代辦繼承登記、人力資源不足等問題,實有賴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相關規定通盤檢討必要。 而實務上關於執行案件之處理,仍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本研究藉由執行力理論探討影響執行力因素,從制度、溝通、資源、官僚結構及執行者意向等面向,深入探討關於滯欠稅捐執行過程中有那些因素阻礙行政執行之執行力,影響執行績效,謀求解決之道。
【連續第10年銷售冠軍】2022全新改版:最新鐵路公民
為了解決限定繼承修法 的問題,作者畢成 這樣論述:
★鐵路系列連續第10年銷售冠軍全新改版!全新重點+法令修訂+重大時事+最新試題→四大修訂要點助您與最新考情同步,10年來一直都是鐵特考生們備考路上最堅實的夥伴!★ 感謝批踢踢、Dcard鄉民推薦本書: 宏典公民確實讓我覺得有掌握到重點,也有很多比較圖表來幫助理解和建立觀念。把這本讀通真的就可以掌握住90%以上的分數了……。 指考和國考公民內容差很多,尤其是法律科。國考的難度難太多了,高中公民書只能應付60%國考內容。國考公民宏典寫最好,你如果買宏典的初等公民涵蓋98%考試範圍......。 「全新重點+法令修訂+重大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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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精省內容、竊盜罪構成要件、行政契約類型、對已確定判決不服-聲請釋憲之程序、馬克思「異化」主張之內涵、凱因斯流動性偏好貨幣需求理論、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及更多。 2. 讀到最新、最重要的法規:諸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遊說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8號》-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涵蓋外國人、《著作權法》-補強:合理使用範圍……等。 3. 最新試題按章節落點收錄:讀完重點立即測試最新試題,答錯者回頭標記課文重點,學習成效即刻檢視。 4. 精簡篇幅-跟不重要的內容
說再見:將較為過時、再考可能性過低之內容刪除。全書每一字、每一句、每一張整理圖表都與實際考情緊密相關;要唸就唸「真正會考的重點」,不浪費你寶貴的時間。 為什麼讀宏典鐵路系列上榜機率高?不僅專業科目考到高分,更重要的是他們都在「公民大魔王」這科,以90分以上高分勝出! ★2022年最新考題趨勢評析 (1) 個人、家庭、社會與文化部分: ■ 必要準備重點: (1). 米德自我發展理論:重要他人與概括化他人(近年頻出,第一篇Top.2 重點!)、參考團體。 (2). 佛洛依德自我形成理論-本我、自我、超我的判斷
。 (3). 艾瑞克森社會人格發展(心理社會發展)理論:最常考「青少年時期」。 (4). 公共利益衡量標準:三大學說的核心主張(重要!極為頻出)。 (5). 增進公共利益的難題:共有財悲歌、搭便車問題、鄰避效應、社會資本不足(年年出題,第一篇Top.1重點!)。 (6). 團體:常考題型包括各種團體分類(最愛考「非營利組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之差異。今年考了有關「志願團體」的內容,本版特別增加要點整理。特別留意近年題型出現有關「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第三部門」的比較,屬於比較細、容易混淆的內容,新版內容有加強說明,請讀者切勿錯過。最後,切記非營利組
織與第三部門「可以有營利活動」,此亦為近年頻出主題之一。 (7). 公民參與:公共政策運作順序、倡議、參與式預算制度。 (8). 媒體識讀:第四權、新聞自由權與媒體近用權、媒體公共角色(注意 「守門人」的概念)、閱聽人與媒體本身之反思;今年新出現公民媒體與公共媒體。 (9). 社會階層化理論:「衝突論」最頻出(留意「階級再製」),其次為功能論;「文化資本」 不平等造成社會階層。 (10). 性別平等(常考專有名詞):性別的分類、異性戀霸權、性別標籤、 性別刻板印象、性別歧視、性別主流化、性別多元化、性騷擾、性別偏見;另注意「性平三法」各自適用的範圍。
(11). 各種文化形式:次文化與主流文化的關係、精緻文化、大眾文化、流行文化(最頻出)。 (12). 文化交流(常考專有名詞):涵化、雜揉、文化衝突、文化位階。 (13). 多元文化:多元文化的內涵、我族中心主義V.S.文化相對論。 (14). 全球化與反全球化、全球在地化與在地全球化的比較。 (2) 國家、政府與政治部分: ■必要準備重點: (1). 國家:組成要素中之「主權(最高性&獨立性)」、國家的目的、國體與政體,我國國籍取得原則(國籍法第2條頻出)。 (2). 民主政治:民主理論〔最
常考經驗民主理論與審議民主理論(摒除多數決)、其次為多元參與民主理論〕、民主政治特色(責任政治最頻出)、民主政治與「社會資本」。 (3). 民主國家之政府體制:內閣制、總統制、雙首長制、政府與國家的比較(年年出題,重點中的重點!)。 (4). 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總統解散立法院之權、總統之彈劾與罷免、行政院之副署權(近年極頻出!)、行政院與立法院之責任關係與覆議案及不信任投票、立法院之「人事同意權」行使對象。另留意近年考題非常愛考「監察院」對公務人員之懲處權(最常考彈劾、糾正、糾舉、審計權)。 (5). 我國文官制度:政務官與事務官之比較(重要常考!)、政務官與事務官之混
合使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6). 地方政府組織與功能:地方自治層級(相當頻出的考點、尤其是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7). 選舉(年年出題,第二篇Top.1重點!):選舉四大原則、選舉人與被選舉人之資格、多數決與比例代表制、單一選區與複數選區、絕對多數與相對多數、一輪投票與二輪投票、各級民意代表選舉方式(特別留意「不分區立委計算方式」、「原住民立委選舉方式」)、婦女保障名額之規定、杜瓦傑法則(三大規律)、杭廷頓之「雙翻轉測驗」、公民投票(常考提案人、適用/不適用事項、公民投票權資格、提案及連署人數門檻。)、選舉之法律規範。 注意近期時事考點!
(一).109年1月11日完成第15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由選舉結果可知,總統、副總統部分並無變化。惟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則與上屆明顯不同→此部分相信後續考試勢必頻繁出題,為此本版亦將最新選舉結果/各政黨立委席次分配全數更新。因此,與立法委員及其他民意代表選舉有關的考點(參選資格、參選方式、選舉方式、不分區立委席次計算方式、民調公布截止日、贊助金額……等)建請讀者們絕對要加強熟讀並多加演練考古題。 (二)2018年公投結果+2021年12月全國性公投 由於2018年之公投具多項特殊意義(公投門檻降低後第一次舉辦、第一次全國性公投通過、同性婚姻議題),110年鐵路
考題即出現此題型。為此本版也特別整理我國迄今歷次公投之主題與投票結果供讀者速記。加以2021年12月又將舉行四項全國性公投,故預料「公民投票」此一主題仍將會是未來本篇極為重要的命題熱點! (8). 政黨與利益團體:政黨的功能、政黨與利益團體之比較。 (9). 意識形態:左派與右派、自由主義、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之比較、第三條路。 (10). 國際組織:我國為會員之國際組織、世界貿易組織WTO、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APEC、自由貿易協定FTA。 (3) 民主與法治部分: ■ 必要準備重點: (1). 憲法:憲政主義、
大法官與我國釋憲制度/審理流程(重要!年年頻出)、我國七次修憲要點、憲法增修條文(最頻出者為第2、3條、以及五院首長產生方式、行政立法間之信任制度)。 (2). 法律的基本觀念:凱爾森法位階理論、中央法規標準法常考條文、我國法律之制定(三讀)與修正。 (3). 平等權(憲法第7條)、自由權(常考人身、居住遷徙、集會結社自由、注意108年公布施行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使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受益權(常考經濟)、權利之保障(列舉與概括)、人權觀念的演進(留意「社會權」概念頻出)、權利的限制(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另特別注意近年常出現的主題:我國
憲法與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涵蓋外國人(包括外勞)」此一概念。。 (4). 民法與生活(公民出題數NO.1單元):行為能力類型、消滅時效制度、阻卻違法事由、發生債之四大原因、契約自治原則與限制(近年極頻出!)、智慧財產權(重要頻出留意著作權之「合理使用」範圍)、結婚與離婚之規定、近親結婚之限制、婚約解除事由、夫妻財產制、親子關係發生原因(最愛考婚生/非婚生子女、認領、收養)、繼承順序、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遺囑種類與要件、應繼分與特留分之規定。 (5). 刑法與生活:刑罰的目的(應報/預防/綜合)、刑法之「責任原則」(近年新考點)、罪刑法定主義(包括其衍生出的其他刑法原則)、
犯罪成立要件(注意「故意」與「過失」之差異與刑事責任)、阻卻違法事由、責任能力、刑期無刑、主刑與從刑、微罪不舉(不起訴與緩起訴)、被告與被害人人權之保障(近年極頻出!)、「酒駕」之法律責任。 (6). 行政法與生活:依法行政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行政行為架構、行政程序基本原則(留意公務人員利益迴避)、行政制裁方式與行政契約類型(近年新考點)。 (7). 權利救濟(極重要單元!):調解/仲裁/和解之比較整理(適用範圍、效力、訴訟外/上和解…重要頻出!)、訴訟程序(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司法二元訴訟制度、審級制度、刑事訴訟主要程序與負責人、法官/檢察官之主要
職責(重要常考!特別注意「交保或羈押≠有罪→僅為犯罪嫌疑人」)、無罪推定原則、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原則、偵查不公開原則、訴訟專有名詞意義釐清(公訴、自訴、告訴、告發、上訴、申訴-重要常考!)、對法院裁判不符之救濟方式、行政救濟三大途徑之意義(留意「交通裁決案件」無須經訴願程序、「稅捐爭議案件」須先申請復查)、提起行政訴訟之時機、行政訴訟的種類、提起國家賠償之時機(留意國賠法108年有部分修法)、校園權利救濟(留意大法官釋憲第684號內容)。 (8). 生活法律常識:《勞動基準法》有關最低工資與最高工時之規定將於111年再度上調。並請讀者注意107~108年期間該部法規大幅修訂之
條文,本書亦特別為讀者整理修法前後比較表,幫助讀者快速比較,釐清修法前後差異。 而各部法規中,又以《家庭暴力防治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最為頻出。 (4) 生產、分配與消費部分: ■ 必要準備重點: (1). 機會成本(作為經濟成本之應用→極常出計算題!)與比較利益。 (2). 市場機能(一隻看不見的手)。 (3). 需求:需求法則、需求曲線之移動、影響需求曲線變動之因素(最常考商品價格、替代品與互補品、正常財與劣等財)、需求法則之例外(季芬財與炫耀財)。 (4) 供給:供給法則、供給曲曲線之移動、影響供給
曲線移動之因素(最常考商品價格、替代品與互補品)。 (5). 市場均衡:均衡價格、供不應求與供過於求、需求與供給變動對市場均衡之影響(供需圖形重要,極為頻出!)、消費者剩餘與生產者剩餘及社會總剩餘。 (6). 生產:生產要素之流動(家計單位&廠商)、四大生產要素之內涵、生產可能曲線(曲線型態代表意義、各種曲線型態)、成本與利潤之計算、經濟發展要素(最常考社會資本與人力資本,今年則考了企業才能與政府效能)、國際貿易對進出口社會福利之影響(重要、近年常考!)。 (7). 外匯與貿易:升值與貶值的概念、匯率變動對日常生活的影響(重要!最常考進出口)、主要貿易障礙(最常
考「關稅」、去年考了「進口配額」)、近年另曾考出「貿易條件」與「貿易下進出口國福利變動」的題型。 (8) 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關係)》與《公平交易法(監督廠商)》重要常考條文(留意有關七天猶豫期與消費者「解除權」、定型化契約、無過失責任、獨占、結合行為、聯合行為之名詞定義,另「不公平競爭」態樣近年頻出!)。 (9). 市場失靈:資訊不對稱、外部性、寇斯定理。 (10). 總體經濟(年年出題,第四篇To p.1重點!):GDP(定義與限 制)、GDP與GNI(GNP)的差異、通貨膨脹/緊縮之影響(所得重分 配、皮鞋成本、菜單成本;另注意「通
貨緊縮」反而可能在未來逐漸 增加出題)、失業者之定義與失業率之計算、主要失業種類、痛苦指數、總體經濟政策(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愈來愈頻出!)、貨幣供給量之定義與內涵、凱因斯流動性偏好貨幣需求理論。 (11) 政府之職能:不同職能政府之角色(最常考守夜者與全能政府)、公共財與私有財之區分方式與典型(重要極頻出!)、外部性〔定義、政府解決外部性(將外部性內部化)之處理方式→特別留意價格上/下限政策〕、租稅種類與典型(最常考所得稅、銷售稅、財產稅)、課稅原則(最常考受益原則、量能原則)、政府支出(最常考移轉性支出)。 公民這科在近年之所以被考生戲稱為「大魔王」,最主要的原因
無他,就是因為公民的命題範圍「包山包海」,相對其他考試科目,命題委員很容易在題型上做變化;再加上收錄時事與各種比較、找碴題型,真的讓考生相當頭痛!而在這樣變化如此大的命題趨勢下,選擇一本內容與時俱進,不斷更新的考試書,真的會對考生分數產生決定性的影響!本次2022全新改版之「鐵路特考最新公民」除針對近年考題重點做全文內容之精要調整→將許多筆者認為較不合時宜、出題可能性低的內容刪除。當然也不忘再增加收錄考生最喜歡的「比較表」,藉此協助考生應付「比較題型」!此外,為了提升讀者的學習效率,本書仍然維持「雙色編印」搭配大量的「概念圖解」及「比較整理表」;幫助考生讓大腦經常保持在最佳學習狀態,更能集中注
意力在真正的主題重點→記得清楚、記得牢。可說是一次「盡心盡力」、「誠意滿滿」的升級改版!最後當然希望讀者能善加利用本書,考取理想公職。 祝 金榜題名!!
限定繼承修法的網路口碑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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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繼承三態樣:「概括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
不可不知之繼承方式. -「概括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 ◎概括繼承(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 我國民法原則上採「概括繼承」制度,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 ... 於 ws.e-land.gov.tw -
#2.立法院三讀通過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 - 司法院
【本刊訊】立法院5月21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原本繼承人對繼承債務原則上應負無限責任,改為負限定責任,並增訂保證契約債務、代位繼承、 ... 於 www.judicial.gov.tw -
#3.限定繼承溯三年難救七成揹債兒
還沒出社會,就欠下銀行千萬元,諷刺的是這些債務,都不是自己借來的錢,雖然朝野立意良善,修法要替背上父債的未成年子女解套,但是追溯為期三年,家扶 ... 於 news.pts.org.tw -
#4.兒童無辜背債修法助脫貧 - 國語日報社
立法院最近討論修改民法繼承編,針對二十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繼承的債務,不需要辦理手續,就可適用「限定繼承」。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陳業鑫舉例指出,父親過世留下一百萬元遺產 ... 於 www.mdnkids.com -
#5.民法繼承大修改採限定繼承 - 台北市記帳士公會
我國民法繼承編採當然繼承主義,繼承人若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 ... 限定繼承或概括繼承的差別,因此主張修法,全面改採限定繼承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 於 www.taipeicpb.org.tw -
#6.轉寄 - 博碩士論文行動網
詳目顯示 ... 民法繼承編自民國20年公布施行後,除於民國74年修訂後,已逾二十多年未再修正,而時代變遷、世界潮流趨向個人主義,故立法諸公修法傾向以「限定繼承」為本則, ... 於 ndltd.ncl.edu.tw -
#7.限定繼承責任之溯及效力
修法 前,我國民法原則上採「概括繼承」制度,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不僅繼承被 ... 於 sf-familyheritagelawyer.com -
#8.民法繼承編修正後溯及適用之問題
限定繼承 之修正要點:. 97年1月4日生效施行之法律:. Page 2. 9-58 ... 於 publish.get.com.tw -
#9.【法規】民法繼承篇修法議題之探討 - 誠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針對這些未成年子女繼成龐大債務的爭議,法務部和立法委員已提出各種版本的修法草案,有委員提案改採限定繼承,但對於限定繼承的適用範圍如何不同委員間看法略異,至於 ... 於 www.chainye.com -
#10.貴在立法》繼承債務陷絕境修法挽救悲劇 - 卡優新聞網
繼承人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及義務,例外得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但須於得知要繼承時起三個月內通知法院。 然而在實務上,常有 ... 於 www.cardu.com.tw -
#11.繼承法制之研究(一) - 博客來
論全面法定限定繼承之修法/戴瑀如/83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之 ... 繼承人清償遺產債務之有限責任──以法律經濟分析法定限定繼承/林洲富/141 ‧民法繼承編改以限定 ... 於 www.books.com.tw -
#12.民法繼承編擬修正: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 萬國法律事務所
目前我國民法親屬編之繼承制度原則上為概括繼承,繼承人若非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是於知悉繼承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 ... 於 www.taiwanlaw.com -
#13.【修法資訊】民法繼承編最新修正98.05.22 | 房地雲學院
鑑於社會上時有繼承人因不知法律而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致背負繼承債務,影響其生計,為解決此種不合理之現象,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繼承人原則上依 ... 於 fundicloud.com -
#14.遺產繼承:拋棄繼承要知道的十三件事
拋棄繼承,怎麼做?現在修法已改成法定的限定繼承責任,是不是就不需辦理拋棄繼承了呢?在法定限定的制度下,只要被繼承人有一點資產,繼承人就負有陳 ... 於 egoldenyears.com -
#16.遺產及贈與稅 - 泛亞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限定繼承修法 轉為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立法院1月11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將排除限定繼承的舉證責任,從現行的「債務人舉證」轉換為「債權人負責」,一旦正式實施 ... 於 www.paic.com.tw -
#17.【律師娘專欄】父母留下的債務,不用還是真的嗎?
「聽說現在已經全面改成法定限定繼承責任,所以我父親留下的債務,我就算沒有 ... 只能說,我們的修法雖然初衷是要保護無辜的繼承人,但是斷章取義的 ... 於 www.fiftyplus.com.tw -
#18.【易誤解】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 ... - MyGoPen
網傳「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的訊息。經查證,律師表示,民法已修法為全面限定繼承;過去在修法前,如果民眾未特別 ... 於 www.mygopen.com -
#19.三.繼承新法 - 立達徵信社
徵信社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案,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以後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將採「強制限定繼承」,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這項修法可 ... 於 www.liidda.com.tw -
#20.解開父債子還的法律枷鎖 - 台灣光華雜誌
今年5月,立法院又有第二波修法,作出「全面改採限定繼承制」的重大改革,並擴及所有國民,未來當事人所留債務,其配偶及子女(不論成年與否)均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 於 www.taiwanpanorama.com.tw -
#21.限定繼承手續
聲請限定繼承,經法院裁定准許後,我還要做什麼嗎? ... 為現已揹負被繼承人龐大債務之弱勢繼承人得同受本次修法之保障,同時增訂前揭規定,明示就繼承於96年12月14 ... 於 www.yishoui.comx.tw -
#22.壹、雙地政士群組之提問卓越1059南黃海坪友2104 好問题研討
因現在為全面限定繼承,未於知悉得繼承三個月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不當然喪失 ... 繼承的制度歷經多次修法,目前採取的是以「限定繼承」為原則,避免繼承人承受龐大 ... 於 www.tcfhouse.org.tw -
#23.還在以為父債子償嗎?3個重點教你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因為現行法規制度,已經早在民國98年就修法通過,改採「全面限定繼承」了。 但是不知道是不是施行期間已久,久而久之,竟然傳出另外一種奇怪的謠言,聲稱「不用父債子 ... 於 www.honganlaw.com.tw -
#24.民法繼承編修正要點整理張淑美律師
鑑於本次修法前許多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背債兒」迄今仍被龐大債務壓得喘不過氣,嚴重影響其生存及發展,立法機關特別於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溯及規定,其中96年12 ... 於 www.dzlaw.com.tw -
#25.長璽(信)法訊第二十七期九十八年六月版
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否則必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全部債. 權及債務,且不能僅要債權(財產)不要負債;此次修法將繼承制度全面改. 採限定責任,即繼承人僅須自 ... 於 www.chang-shii.com -
#26.限定繼承修法...防子孫背債!! - 中華民國扶助協會
限定繼承修法...防子孫背債!!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有鑒於現行民法拋棄繼承的規定,無法保障不諳法令的弱勢族群,多位立委提案,擬將現行民法「概括繼承」原則, ... 於 www.sla.org.tw -
#27.論債權人繼承被繼承人債務之給付
如繼承人提出限定繼承之抗辯,法院祇能為. 保留之給付(於繼承遺產限度內為 ... 之給付判決;倘繼承人不為限定繼承之抗 ... 此外,98年6月10日修法後,我國繼承編仍. 於 www.twba.org.tw -
#28.債留子孫?小心繼承債務的三個誤區 - 熟年誌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民法於民國98年修法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亦即以「限定繼承」為原則,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 ... 於 www.lifeplus.com.tw -
#29.繼承不只是遺產也可能是債務! 律師告訴你如何拋棄繼承
其實,民法自98年修法後,已經改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及【拋棄繼承】兩種繼承制度:. 一、概括繼承,有限責任(限定繼承). 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和債務,而 ... 於 www.law4u.com.tw -
#30.【法律9Q系列】 - 法律扶助基金會
拋棄繼承之後就不關我的事了對嗎? • Q4:跟家人沒聯絡,超過拋棄繼承的聲請時限怎麼辦? • Q5:限定繼承需要透過法院嗎 ... 於 www.laf.org.tw -
#31.壽險及基層金融等業者聯合記者會新聞稿 -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能主張限定繼承、拋棄繼承而背負被繼承人留下之借款、. 保證等主、從債務,以往立法未周,自宜修法予以保護。 二、據報載立法院就民法繼承篇(含施行法)有關繼承制度. 於 www.ba.org.tw -
#32.限定繼承
疏遠,未能於法定期間內主張限定或拋棄繼承. 2. 97年修法後社會仍有許多具完全行為能力之繼承人,因. 不知法律而承受繼承債務致影響其生存權. 於 web.ntpu.edu.tw -
#33.親人過世,該辦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 - 李郁霆律師&蔡如媚 ...
精確來說,民法在98年修法後,凡繼承均採限定繼承,即清償債務之範圍,以繼承之遺產範圍為限(例債繼承100萬元債務,但繼承的遺產只有60萬元,則只 ... 於 www.lawyerli.tw -
#34.萬國法律事務所
本次修法之緣起,乃因現行民法繼承編採「當然繼承主義」,除「限制行為人」、「無行為能力人」採限定繼承外,繼承人若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即須承受 ... 於 taiwanlaw.asia -
#35.【易誤解】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 ... - Yahoo奇摩新聞
網傳「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的訊息。經查證,律師表示,民法已修法為全面限定繼承;過去在修法前,如果民眾. 於 tw.news.yahoo.com -
#36.經營公司背負債務,經營者過世後繼承人要不要辦理拋棄繼承?
... 因此要背負大筆債務,因為我國自民國98年修法之後,全面採取限定繼承,也就是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只在所得遺產的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於 www.glorylaw.com.tw -
#37.律法資訊-文章分享》未成年人限定繼承遺產還完債務勾銷
未成年人限定繼承遺產還完債務勾銷引發不公平爭議的民法繼承編條文,將有重大修正。立法院昨天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將修法把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改為「限定繼承」, ... 於 jduxxiug.pixnet.net -
#38.民法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修法之介紹
民法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修法之介紹.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當父母過世後,子女除繼承父母財產,債務亦為繼承之對象,但因我國現今已全部採限定繼承主義,亦即雖然 ... 於 www.bosslife.glob.tw -
#39.繼承的類型 - 台北律師事務所
民國98年6月修法後,被繼承人過世時,縱繼承人未為任何聲請行為或提出遺產清冊或逾三個月才提出遺產清冊,並不當然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仍為限定繼承(民法第1148條) ... 於 www.legalpro.com.tw -
#40.拋棄繼承vs.限定繼承 - 郭彥廷地政士事務所
拋棄繼承拋棄繼承乃拋棄往生者留下之所有財產與債務。 ... 因此,即使修法後採取「法定限定責任」,繼承人也必須遵期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實施遺產 ... 於 andy29577943.pixnet.net -
#41.民法已修法為全面限定繼承,繼承人為什麼還需要向法院陳報 ...
有鑑於時有繼承人因不知法律而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致背負繼承債務,故於民國98年民法修法為全面限定繼承,亦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遺產 ... 於 law103.pixnet.net -
#42.限定繼承 - 桃園市政府
沒有這個頁面的資訊。 於 www.tycg.gov.tw -
#43.限定繼承超過三個月 - 3C資訊王
提供限定繼承超過三個月相關PTT/Dcard文章,想要了解更多限定繼承修法、現行繼承 ... 限定繼承仍應繳納遺產稅- 法律扶助基金會Q4:跟家人沒聯絡,超過拋棄繼承的聲請 ... 於 digitalsolute.com -
#44.【法律問蘋果】不想繼承債務限定繼承2點要牢記 - 蘋果日報
想請問限定繼承是也需要到法院辦理嗎? 律師李善植答: 我國《民法》在2009年6月10修正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 ... 於 tw.appledaily.com -
#45.辦理繼承的開始— 限定繼承,向法院開具遺產清冊 - 協弈法律 ...
首先,「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自民國98年修法後,繼承人只須就遺產的範圍,清償其所 ... 於 www.tandemlaw.com.tw -
#46.【寒舍媳婦追遺產4】債務比遺產多不用怕繼承人只要一個動作 ...
為了保護繼承人的權益,除非拋棄繼承,否則繼承人必須向法院陳報遺產 ... 立法院12年前修法,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過去傳統的父債子還觀念,法務部 ... 於 www.mirrormedia.mg -
#47.「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 - 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民國98年民法繼承編修正部分條文後,才全面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原則,相較於民國96年修法,只讓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所得遺產為限 ... 於 heliland.com.tw -
#48.父債不用子還-法定限定繼承
也就是說,修法後不分未成年或成年人,除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者外,其他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4條)。 叁、 ... 於 www.zoomlaw.net -
#49.「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對照表總統令中華民國98 年6 月10 日 ...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 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 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第二節(刪除). 第二節限定之繼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繼承人對於被. 於 www.tpcland.org.tw -
#50.民法限定繼承大翻修!-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修法 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原陳報方式即不能再適用。這次修法已將這法條修正為:「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 於 www.moj.gov.tw -
#51.該選擇「限定繼承」還是「拋棄繼承」?
在過去的民法制度下,原本有三種繼承方式,但在民國98年修法之後,全面 ... 個月內主動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否則法院就會直接默認您選擇限定繼承了。 於 zhibang-law.com -
#52.父債子還?談民法繼承編之修正(蔣文正法律所律師) (2009/09)
「全面的限定繼承」一詞是本次修法文件上之用語,司法院則稱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我國民法繼承編係採當然繼承主義,因而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為 ... 於 www.taie.com.tw -
#53.第三部門兒童權益倡導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以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參與民法繼承編修法為例. 王明仁‧ 武桂甄‧ 周虹君. 壹、前言 ... 篇」修法過程中凝聚支持法案通過 ... 用限定責任、並溯及既往的修法訴. 於 www.sfaa.gov.tw -
#54.立院三讀民法全面限定繼承但有例外條款
【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部分條文,採全面限定繼承並有條件回溯,但也列舉若違反隱匿遺產情節重大等三種情況, ... 於 www.coolloud.org.tw -
#55.三、現行法對繼承是否採全面限制繼承?有無溯及既往?
乃採全面的限定繼承,立法理由乃為符合人民憲法財產權,人格權等基本權之保障,導 ... 改採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負清償責任。 於 www.justlaw.com.tw -
#56.「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 - 禾禮地政士事務所
民國98年民法繼承編修正部分條文後,才全面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原則,相較於民國96年修法,只讓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的 ... 於 s982320.pixnet.net -
#57.遺產只能拋棄或是全部接受嗎?!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過去民法的繼承有「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概括繼承」三種制度, ... 舉例來說,美美在修法後繼承阿水伯所有遺產,阿水伯其負債雖高達800萬元, ... 於 forum.i835.com.tw -
#58.【遺產繼承】拋棄繼承要知道的十三件事 - 律師真心話
提供生活上必備的法律常識,線上免費法律諮詢,立即按讚加入「律師真心話」※※※ 【遺產繼承】拋棄繼承要知道的十三件事最近很多粉絲詢問:「現在修法已改成法定的限定 ... 於 chehan0310.pixnet.net -
#59.限定繼承需要辦理嗎?律師幫破解限定繼承不用辦的迷思!!
自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為全面限定責任,也就是說,原則上只要沒有要拋棄繼承,就是法定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修法的目的就是希望保護 ... 於 laws010.com -
#60.莫忘來時路/12月14日-父債不再子還- 時論廣場 - 中國時報
而2007年的修法僅限未成年子女繼承債務採限定責任繼承,在民意高漲要求下,2009年5月立法院進一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於 www.chinatimes.com -
#61.不想繼承債務?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民國98年6月10日修法修正我國過去之繼承制度,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所有之債務,以遺產所得為限做繼承,超出遺產額度以外之債務毋庸負責,此與 ... 於 www.vac.gov.tw -
#62.看懂家人過世如何處理遺產:別以為「限定繼承」不用幫還負債
假設往生者有負債,遺產繼承人只要根據所繼承的財產償還即可。 ... 限定繼承有一個重要的條件,就是繼承人要在繼承財產的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 ... 於 wealth.businessweekly.com.tw -
#63.立委提案修民法改採限定繼承
由於求助行政機關不被受理,他建議司法機關應修法將繼承原則改採「限定繼承」,並「溯及既往」;對此,立委李復甸、雷倩及多位與會學者,都表示贊同。 於 azenchang.pixnet.net -
#64.立法院-民法繼承編修法三讀通過!
三、第1156條修改辦理限定繼承之時間,由現行的「繼承開始時」起算,改為繼承人「知悉得為繼承之時」,同時方式上也有所改變,未來辦理限定繼承者應於知悉時三個月內 ... 於 www.ly.gov.tw -
#65.父死留債,子應還!?-關於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的規定
雖然依照目前民法第1148條的規定是採取「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的設計,但要提醒 ... 的事由,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的存在,而無法於修法前的法定期間為限定或 ... 於 peilawyer.tw -
#66.【圖輯】照片看歷史/2007年限定繼承修法父債不必子還
引發不公平爭議的民法繼承編條文有重大修正。立法院2007年11月15日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將修法把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改為「限定繼承」,僅以所得遺產為限 ... 於 vip.udn.com -
#67.轉刊民法繼承篇惡法受害人自救會公開信(系列文章十八)
我們大家一起來督促立法院修法改採完全的限定繼承制度。 真相 於2007/12/17 - 23:46 ... 請參考「民法繼承修法三讀通過未竟之處冀望下一會期」一文之附錄1. 於 www.peopo.org -
#68.法定限制繼承之適用及溯及既往
所謂「限定繼承」,係指繼承人得限定以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修法前,對於無行為能力(未滿七歲或禁治 ... 於 shuofeng.com.tw -
#69.【法律文章】該辦拋棄繼承嗎?
其實上面兩個問題都各自對了一部分,首先,民國98年確實已經修法改採法定限定繼承制度,或稱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也就是民法第1148條第2項所 ... 於 www.giant-group.com.tw -
#70.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我要辦哪一種?/實習律師林夏陞
民國98年6月10日修法修正我國過去之繼承制度,改採全面限定繼承,[1]即 ... 須注意者,陳報遺產清並非必要程序,民法已採行全面限定繼承制度,進行陳 ... 於 zoomlaw.pixnet.net -
#71.論債務之繼承與繼承人之保障- -兼論當然繼承主義與限定繼承 ...
制行為能力人. JL 法定期間之長短是否妥適?」 法定代理人. 二、修法理由. 由於修正前民法繼承編係採當然概括繼承 ... 於 ja.lawbank.com.tw -
#72.財政部- 函釋
繼承人如已依法為限定繼承者,其應納之遺產稅,參照法務部82年8月5日法82律決 ... 則該法條修正生效後發生之繼承案件,繼承人之責任範圍原則上應與修法前為限定繼承者 ... 於 www.ttc.gov.tw -
#73.法律白話文小學堂》父債一定要子償嗎?拋棄繼承
但過去「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是要繼承人另外向法院聲請,往往繼承人錯過聲請期間,只能背負被繼承人的債務。經過數次修法後,目前的我國民法 ... 於 talk.ltn.com.tw -
#75.繼承人之清算責任 -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
依照民國98年6月12日新修正之民法繼承篇及其施行法,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 ... 之進行,釐清確定所繼承之法律關係,故本次修法乃規定繼承人於享有限定責任權利之 ... 於 www.justuslaw.com.tw -
#76.民法繼承編之繼承的標的(98年6月10日修正,採全面限定繼承)
鑑於社會上時有繼承人因不知法律而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致背負繼承債務,影響其生計。因此98年6月10日修正後,明定繼承人原則上承受 ... 於 www.3people.com.tw -
#77.繼承債務陷入絕境立院修法挽救悲劇
近日網路上流傳一篇檢察官撰文,指其已相驗多起自殺案件,皆起因於繼承親人龐大債務無力償還所致,該文並呼籲民眾於親人往生時務必辦理「限定繼承」而非「拋棄繼承」, ... 於 www.timelyrainfoundation.com -
#78.限定繼承修法 - 雅瑪黃頁網
搜尋【限定繼承修法】相關資訊的網站及服務公司,方便你快速正确找到所需的資料。 於 www.yamab2b.com -
#79.限定繼承不用辦?但限定繼承超過三個月得注意2重點! - 85010
所謂的限定繼承規定在民法第1148條第2項,簡單來說就是當繼承人繼承的負債大於資產時,以所繼承的資產為償還上限就可以了,其他債務不必再由繼承人自行負擔! 民法第1148條 ... 於 85010.tw -
#80.限定繼承
民國98年6月修法後,被繼承人過世時,縱繼承人未為任何聲請行為或提出遺產清冊或逾三個月才提出遺產清冊,並不當然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仍為限定繼承(民法第1148條)。「 ... 於 legalpro-heritage.com.tw -
#81.淺談如何以遺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 - 品信法律事務所
查其修法的目的在於:「鑑於社會上時有繼承人因不知法律而未於法定期間 ... 因此學說及實務上稱之為「概括繼承有限(限定)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 ... 於 pinsinlawfirm.com -
#82.生前贈與應否算入繼承財產 - 聲威法律事務所
商品說明 · 一、 王某病逝後有遺產60萬元,王某未預立遺囑,則王某的遺產依法由王甲、王乙平均繼承。 · 二、 又民法繼承篇於98年6月修法後已全部採用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制,依 ... 於 www.shengwui.com.tw -
#83.現在民法是採法定限定繼承主義了,所以不用拋棄繼承了。」錯...
以上是常常被問到的,修法以後,我還需要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嗎?提供給大家參考喔! 可道律師事務所預約現場免費諮詢(02)2976-1611 於 zh-tw.facebook.com -
#84.修法後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相關問題@ 松濤小站
修法 後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相關問題(願上帝祝福每一位收到此信息的人!) ice 提供各位親朋好友: 從一個繼承債務的審判個案中,聽見繼承人質疑「不懂法律就該死」的 ... 於 chen8591.pixnet.net -
#85.焦點判決| 元照出版
關鍵詞:限定繼承,內部,求償權,修法前. ... 限定繼承與繼承人內部求償間之關係──最高法院一○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二號判決. 【主旨】. 於 www.angle.com.tw -
#86.限定繼承轉為債權人負責舉證
立院昨(11)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將排除限定繼承的舉證責任,從現行 ... 繼承人才不以所得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貫徹立院修法實施「限定繼承」的良法 ... 於 www.genpro.com.tw -
#87.父母的債,子女要還:律師解釋3大迷思,免得你莫名其妙欠一 ...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民法於民國98年修法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亦即以「限定繼承」為原則,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 ... 於 www.storm.mg -
#88.【轉貼】未成年採限定繼承父債子還將成歷史@ 大偉的 ... - 隨意窩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權益,家扶基金會積極遊說推動民法繼承編修法,獲得多位朝野立委的呼應,共有五位立委提出了修法提案。立法院今(96)年11月15日經由朝野協商達成共識,修法 ... 於 blog.xuite.net -
#89.繼承債務與未成年人同繼承 -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 子女阿俊24歲,阿義17歲,兩人都沒有在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 (二), 對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153條修法說明明確表示:「與前項無行為 ... 於 www.law.ntpc.gov.tw -
#90.全面限定繼承3條件可回溯 - 人間福報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部分條文,改採全面限定繼承 ... 並可溯及既往;此次修法擴及中華民國全體國民,採「全面限定繼承」,未來 ... 於 www.merit-times.com -
#91.限定繼承知多少?相關程序報你知
鑑於社會上時有繼承人因不知法律而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致背負繼承債務,影響其生計,為解決此種不合理之現象,爰修法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 於 www.chaohsin.com -
#92.限定繼承溯往「父債子還」畫下句點 - 《現代保險》雜誌
不可否認的是,本次修法在各方折衝妥協之下,僅針對未成年人等弱勢繼承人,卻未能涵蓋成年人,忽略多數家庭都是由配偶及子女共同繼承債務的事實,難免令人仍有為德不卒之憾 ... 於 www.rmim.com.tw -
#93.民法繼承篇應修訂為全面以「限定繼承」原則,請看政大法學院 ...
一,在法務部民法繼承篇的修法會議上我一直強烈的表達,希望將我國民法之繼承篇的「概括繼承」為原則改為「限定繼承」原則,可惜無法被修法委員會所接受。 於 www.swissdasta.co -
#94.民法繼承編三讀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原則 - nitashu的部落格
立院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和民法施行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概括 ... 但是鑑於許多民眾搞不清楚,立委因此提案修法,改採「全面限定繼承」。 於 nitashu.blogspot.com -
#95.論全面法定限定繼承之修法- 月旦知識庫
戴瑀如,限定繼承,概括繼承,繼承人之損害賠償責任,生前贈與,官製遺產清冊,我國本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為例外之制度,經立法院主導,先修法引進法定限定繼承, ... 於 lawdata.com.tw -
#96.Airiti Library華藝線上圖書館_論限定責任之繼承
再者,為配合前述遺產清冊部分之修法,增訂繼承人自行為遺產清算程序之規定及其違反自行清算程序規定之法律效果。 基此,本文以民國98年之修法內容,檢視作為繼承本則 ... 於 www.airitilibrary.com -
#97.篇名論我國全面採取限定繼承制之可行性作者仇韋達。台北市立 ...
「所謂「當然繼承主義」,是指除非繼承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是指除非繼承人為限定 ... 者希望,立法院未來能常向全面採行限定繼承制的方向修法,讓大家不再因為. 於 www.shs.edu.tw -
#98.民法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修法之介紹 - 空大人服務電子報
法律,懂得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使得相關規定 ... 修法過程中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針對民法第1153條第二項訂. 於 enews.open2u.com.tw -
#99.蔡孟翰|父債一定要子償嗎?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怎麼辦理?
但過去「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是要繼承人另外向法院聲請,往往繼承人錯過聲請期間,只能背負被繼承人的債務。 是經過數次修法後,目前的我國民法第 ... 於 plainlaw.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