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限定繼承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聰富寫的 民法概要(16版) 和劉宗榮的 民法概要(修訂十五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高雄市地政三民所- 溝通園地也說明:2.法院未裁定限定繼承前,繼承人即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法院裁定與否及債權人呈報債權情形並不影響繼承登記之申辦。 3.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後,其土地或建物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三民所出版 。

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吳珮君所指導 蔡天民的 我國遺產歸扣制度之探討及修法建議 (2020),提出限定繼承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特種贈與、歸扣、貢獻分。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戴東雄所指導 林映辰的 我國法定繼承現制之檢討 (2020),提出因為有 限定繼承、開具遺產清冊、未開具遺產清冊的重點而找出了 限定繼承的解答。

最後網站民法繼承編之繼承的標的(98年6月10日修正,採全面限定繼承)則補充:鑑於社會上時有繼承人因不知法律而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致背負繼承債務,影響其生計。因此98年6月10日修正後,明定繼承人原則上承受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限定繼承,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概要(16版)

為了解決限定繼承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本書以實例解題的方式,一方面呈現民法的體系架構,另一方面澄清民法的基本觀念,使讀者對於民法的基本架構、重要問題及思考模式,有所認識。本書的取材內容,盡可能以日常生活上,一般人經常接觸的民事法律問題為主,去除一般人較少接觸的艱澀概念。再者,本書在案例事實之後,以圖解的方式,解說法律思維的模式,俾使讀者領會法律人的思考方法。     .法學發展須與時俱進,面對新的社會問題,既有法律規定需要新的詮釋,也需要制訂新的法律規定給予規範。近年來,民法規定迭經修改,新的法院案例,對於法律規定具有重要的詮釋意義。     .本次修訂,主要於各章之末國家考試題目,增加民國110年、111年的考題,藉此

讓讀者明瞭最新考試趨勢。

限定繼承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民法繼承修正案 #限定繼承

因為這個女孩,我推動民法繼承修正案

年紀輕輕,二十歲的人生,卻因為不知道拋棄繼承而被迫承受父親所有的債權。
從小父母離異,跟著媽媽生活長大的女孩,二十歲那年姑姑通知父親過世的消息,希望她能夠來送爸爸一程,殊不知銀行早就有準備,在公祭現場拍到了女孩全程在鞠躬,證明了女孩早就知道父親過世消息,三個月後請法院查封她的薪水!

一個青春美好的人生,卻承受許多心酸......珊珊立即找了許多我法律系同學、老師及法官,大家一直推動一直推動,經過許多人努力,立法院已同意修改民法繼承修改為「限定繼承」!讓更多人不會因為不懂法律而損害了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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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遺產歸扣制度之探討及修法建議

為了解決限定繼承的問題,作者蔡天民 這樣論述:

歸扣制度起源甚早,在古羅馬時代即有,後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沿襲羅馬法的歸扣制度,明定在其民法典中,條文詳殊雖異,立法精神卻是一致,即(一)實現共同繼承人之間遺產繼承的公平,(二)尊重被繼承人生前財產處分的本意。我國於1930年民法制定公佈之時,即將歸扣制度納入,規定在第1173條,將被繼承人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予以特定繼承人之特種贈與,推定為「應繼分之前付」。民法繼承編雖歷經數次修正,但第1173條卻從未修正過,隨著社會結構的變遷,爭議日多。行政院為配合實務見解、釐清爭議問題及民法現代化,曾於民國105提出「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民法第1173條有關歸扣制度,做了大幅修正,

推翻了原有的默示推定原則,改為原則不歸扣,例外歸扣。歸扣範圍不限「結婚、分居或營業」三種,若侵害到共同繼承人之特留分時,應返還侵害部分。其修正方向,可望使當前爭議的問題獲得釐清。唯行政院所提之有關歸扣制度修正草案,在立法院審議時,亦遭來許多疑慮,本文試就行政院所提有關民法第1173條修正草案內容做探討,提出個人淺見,並建議未來修法能納入「貢獻分制度 」,讓遺產之繼承,能更符合實質上的公平。

民法概要(修訂十五版)

為了解決限定繼承的問題,作者劉宗榮 這樣論述:

  本書爲保持内容的新穎性,乃配合我國民法近年關於行爲能力、保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結婚、離婚、夫妻財產制、父母子女、監護、限定繼承及抛棄繼承等的修正,内容大幅更新。   全書内容三大綱領:   1.用淺顯易懂的文字,解釋法律名詞。有豐富的事例,説明法律條文的規定。   2.以周延詳細的説明,闡釋重要的法律原則。   3.内容提綱挈領,涵蓋全部民法。  

我國法定繼承現制之檢討

為了解決限定繼承的問題,作者林映辰 這樣論述:

我國於民國19年(公元1930年)繼受歐陸法體系所制定之民法繼承編,以當然繼承與概括繼承為原則。即被繼承人一死亡,不待繼承人之意思表示,當然繼承開始;同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明定繼承係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但例外得採取「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制度。民國19年(公元1930年)制定之繼承編,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若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表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者,即可能發生因繼承債務,導致繼承人可能終生背負債務之情形。為解決此不合理之情事,而引起修法之動力。民國74年(公元1985年)曾全面修訂繼承編,但礙於立法院尚未全面改選立法委員,修法態度過於保

守,未能有突破性的修正,「父債子還」之繼承原則,仍未變動,甚為遺憾。爾後,於民國97年(公元2008年)及98年(公元2009年)再次連續修正繼承編,使現行民法繼承編有重大之變革。繼承原則雖然保留當然繼承與概括繼承,但原來「父債子還」的無限責任繼承,改為全面法定限定繼承。即被繼承人一死亡,所有繼承人依法當然為限定繼承人,除非有觸犯法定無限責任繼承之規定。此法定限定繼承之規定,立法者有意保護繼承人之權益,但對於繼承債務之清償,也不能忽視。換言之,現行繼承法以法定限定繼承盡力保護繼承人,但對於繼承債權人如何對有限之遺產獲得清償,乃成為本次修正後最重要之任務。有鑑於此,本文以現行民法繼承編之相關內容

,透過學理探討及實務運作之觀點,提出法定限定繼承有何特色及開具遺產清冊與未開具遺產清冊對繼承債權人債務清償所致之後果有如何差異,予以深入探討其利弊得失,並提出個人之改善建議,以供將來再有修法機會時,作為參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