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相對人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陳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蔡宗珍所指導 蔡惠方的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2013),提出行政處分相對人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陳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文化資產保存法、遺址保存。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許惠峰所指導 白復華的 兩岸少數股東保護制度股東提案權之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少數股東保護制度、股東提案權、集權主義制度、均權主義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政處分相對人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陳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政處分相對人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陳,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為了解決行政處分相對人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陳的問題,作者蔡惠方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遺址保存法制化為中心,在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體系之下,討論遺址保存的法制架構,以及現行文資法施行以來,遺址保存規制的實踐現況。有鑑於遺址在我國法定文化資產項目中,是較不為人所熟悉的一項,因此,在本文的第一章與第二章之中,對於遺址的意涵做基本解說,包括其內容、價值、做為文化資產的意義、與其他文化資產的差異特質以及保存規範應注意的重點。在對遺址有初步了解的基礎之上,再繼續探討遺址的法制化過程。第三章則自文資保存的憲法依據出發,簡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整體架構,接著試以釋義學的方法,解析文資法中遺址保存法制之架構,尤其針對遺址保存之規範內涵,從法定遺址本身、遺址因定著於土地的特質,而法制規範如

何安排遺址之保存權利與土地權能者之間的衝突。在解構法制體系之後,藉由因遺址而生爭議的案例,從法定遺址的認定、遺址與其所定著土地之間所生的權利紛爭,包括遺址發掘致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土地之權能者對於遺址的破壞,以及對應此破壞的公權力行使方式,透過案例更具體化遺址法制保存的特質。遺址保存最佳的方式就是現地保存,但是在與土地開發權能有所衝突時,於衡量輕重後,遺址保存不得不讓步之下,尚有發掘記錄的保存方式,然而遺址發掘卻又致使土地權能人支出額外的成本。參考日本及法國的法制安排後,毋寧還是從考古發掘著手,解決方式乃是將考古發掘國家化,亦即由國家擔負遺址發掘工作,使土地所有權人受到遺址保存土地管制之最小衝

擊,而遺址仍能得到最底線的保存。

兩岸少數股東保護制度股東提案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行政處分相對人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陳的問題,作者白復華 這樣論述:

據台灣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之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此一規定賦予公司董事會莫大之決議權,且股東苟有議題欲提出,單只能在股東會上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致使股東無法充分瞭解該臨時動議提案與進而支持該提案,導致股東會之監督受到莫大的侷限。為因應時代之變遷與投資環境之變化,強化股東權益之保護,台灣之公司法於2005年修訂時,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條之ㄧ「股東提案權」制度,祈使股東得以積極參與公司之營運,強化股東會運作機能,藉以防止公司經營管理層級濫權,侵蝕股東權益,以達強化公司治理之目的,祈使能更加完善保護中、小型股東之權益。 透過本

論文之研究分析,除可得出臺灣與大陸兩地區目前現行法規機制之差異與各自法規制度問題外,亦可發現公司經營管理之利益衝突是存於控制經營股東和少數股東之間,苟台灣、大陸兩地區之現行法制業已增訂少數股東權利相關法規,藉以對控制經營股東產生相對之制衡,惟就此些制衡機制經過仔細研究探討後,可知其利益衝突解決之功能,表現尚未達預期之功能,亦無法充分促使股東投資之行為得以妥適進行。 然台灣與大陸公司治理方式亦有所不同,大陸主要屬於「集權主義制度」,台灣則屬於「均權主義制度」。公司屬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公司雖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具備「權利行使能力」及「行為能力」,其行為之行使尚需仰賴股東會之作為。 公司之

股東會乃由全體股東構成,且為公司內部決定其行為意思之法定最高機關,惟股東雖係因出資而擁有公司之所有權,苟經濟市場自由發展與政策等因素,促使公司股權結構日趨複雜化,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之態樣日漸形成,公司投資股東僅可透過參與股東會之方式,間接影響公司之營運。股東為公司股份之所有人,得就其股份而對公司享有權利,然責任僅就其所認股份加以負擔,依據股東平等原則「公司就各股東基於股東地位,對公司享有之權利及負擔之義務一概平等對待」而言之,股東之法律地位亦應一律平等,股東基於其股東身分平等而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藉以保護少數股東之權益,得以使其權益不因控制股東之影響因而受有損害。就一般而言,控制股東相較於一般

股東更加具備專業之影響能力,基此控制股東為公司創造收益、營收,並追求最大效益之公司利潤,本論文之論述並非禁止或管控公司控制股東之經營管理作為,反之應監督其公司營運之作為,以祈使控制股東不致侵害少數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