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是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加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是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加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玉君,孫迺翊,劉靜怡,張桐銳,李惠宗,林昱梅,林炫秋,柯格鐘,陳信安寫的 軍公教退休金制度之憲法爭議研析 和的 身分法之回顧與前瞻:戴東雄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葉德輝所指導 鄭閔謙的 臺灣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延長之影響 -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為中心 (2015),提出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是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加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跨太平洋夥伴協定、著作權期間延長法案、著作權登記、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保護期間。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謝銘洋所指導 李怡臻的 重組著作與著作權合理使用之研究 (2014),提出因為有 合理使用、衍生著作、KUSO、同人、挪用藝術、嘲諷著作、詼諧仿作的重點而找出了 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是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加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是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加,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軍公教退休金制度之憲法爭議研析

為了解決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是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加的問題,作者李玉君,孫迺翊,劉靜怡,張桐銳,李惠宗,林昱梅,林炫秋,柯格鐘,陳信安 這樣論述:

  本書收錄國內憲法、社會法及行政法學者針對軍、公、教年金改革三法相關規定之合憲性進行學理探討,並就108年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81、782及783號有關年金改革之解釋進行評析。

臺灣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延長之影響 -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為中心

為了解決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是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加的問題,作者鄭閔謙 這樣論述:

近年來全球區域經濟整合之情形蓬勃發展,其中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為臺灣目前正積極準備加入,希望簽署之區域貿易協定。依美國公布之TPP本文第18.63條規定,所有會員國之著作權保護期間,若以自然人之生存期間為基準者,至少存續至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70年。相對而言,臺灣著作權法第30條則規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此與上述TPP之要求有別,因此,本文主要探討未來臺灣若加入TPP時,延長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之影響為何。 為了解國際間對於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之主要規範與沿革,本文第二章謹先研究伯恩公約、羅馬公約、世界著作權公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等國際

公約,進而在本文第三章探討TPP之創立沿革、發展歷程與現況,並說明臺灣內部對TPP之相關討論,以及TPP與著作權法相關之議題,包括對著作權保護期間之規範。其次,本文第四章針對歐盟、美國、日本及新加坡等地進行研究,了解各國對著作權保護期間之立法背景、理由,以及延長保護期間後產生之相關問題,並以外國之經驗作為參考,得出延長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之可能影響。本文第五章則回歸臺灣之制度,探討臺灣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之歷史沿革、現行規範及制度演進之過程。並進一步說明臺灣若加入TPP而延長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之後續影響。 最後,本文第六章歸納出延長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可能使臺灣文化公共領域萎縮、不利於我國文化

產業參與國際競爭、提高讀者之文化消費成本,以及市面上作品傾向均質化等影響。並就以上影響提出建議,包括是否恢復著作權自願登記制度、有條件限制著作人格權之行使、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多樣性發展,以及學習新加坡訂定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之過渡條款。期盼能在臺灣面臨延長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之時,提供因應措施及對策。

身分法之回顧與前瞻:戴東雄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為了解決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是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加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為慶祝戴東雄教授八秩華誕,以見證戴教授對現代身分法學與法制史的重大貢獻,本書編輯委員會難得邀請國內一時之選之學者林秀雄教授、黃源盛教授、王海南教授、陳惠馨教授、徐慧怡教授、許澍林法官、魏大喨法官、黃虹霞大法官、鄧學仁教授、吳煜宗教授、尹蓉先教授、吳珮君教授、侯英泠教授、劉昭辰教授、郭書琴教授、劉宏恩教授、吳從周教授、戴瑀如教授、黃詩淳教授、呂麗慧教授、林昀嫺教授、郭欽銘教授、陳明楷教授、黃淨愉教授、陳重陽教授、周伯峰教授等專研身分法學或法制史之學者專家,共襄盛舉,合力撰寫二十六篇專論,透過論述現代身分法與法制史之重要議題,以立法技術與比較法之方式闡述現代身分法學與法制史

之精義,以展望我國身分法未來之發展。

重組著作與著作權合理使用之研究

為了解決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是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加的問題,作者李怡臻 這樣論述:

隨著科技的發達以及網路的興起,任何人皆可利用電腦以及網路尋找資訊,並加以創作,互相分享,將接收到的資料重新組成新的著作成為現代人生活的一部分,以這樣的創作手法所創作出來的組合性作品,本文稱之為「重組著作」,本文觀察重組著作的特色後對其下的定義為:「取用原作的元素並加以拼貼,把原作當作創作的基底或是將原作當作創作的材料(raw material)使用,並添加自己的創意,使作品產生新的意義。」具體來說,從早期挪用藝術(Appropriate),一直到現代所流行的同人文化、KUSO文化,都具有這樣「重組」的特色,也因此創造出豐富而多元的作品。  重組著作因為是使用他人的作品做為創作的基底或材

料,因此會與著作權人所能擁有獨占的權利相衝突,然而此衝突的背景是源自於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人所得獨占的權利不斷擴張,增加著作財產權的權利範圍,對於著作保護年限的延長也造成著作進入公共領域的時間往後延,延後大眾能自由使用該著作的時間點,造成許多爭議。  另外除著作權法本身的問題外,由於重組著作呈現的樣態多元且涉及的問題又相當複雜,也增加處理上的難度,礙於篇幅及時間的關係,本文的架構是建立在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四個合理使用要件之上,以重組著作的使用目的進行判斷標準的調整以符合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為主要討論架構,取其特色的最大公約數,著重於合理使用四個要件的闡述與研究。 關於我國法院對於著作

權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在實務上的運作方面,法院的判斷逐漸揚棄僅以商業性判斷為主要考量因素,但對於合理使用的四個要件判斷上仍不夠細緻,可能會造成重組著作在我國法院判決上的困難,為解決此一問題,使重組著作能在我國著作權法下有生存空間,並豐富文化以達到著作權法立法目的,因此本文在第一章先簡介本文目標以及研究方法,並於第二章就重組著作的具體樣態進行整理,呈現出重組著作的特性後,為重組著作下定義,並特定本文所欲討論的研究範圍。第三章則討論重組著作為何會與著作權法產生衝突的問題背景,並且分成就文化以及經濟層面進行說明。第四章則重在重組著作在我國著作權法的所產生的法律問題。第五章是自比較法觀點討論之。第

六章則試圖自合理使用的層面以外找尋解決問題的方法。第七章為本文結論。 綜上所述,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使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的規定在實務判斷重組著作時能更加的符合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以及藉由給予重組著作更大的生存空間以使我國文化更加的豐富且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