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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八旗文化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李傑清所指導 楊宇新的 法人營業秘密刑事責任之研究 (2019),提出著作財產權有一定的保護期間自然人之著作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營業秘密、法人刑事責任、法令遵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蕭文生、盛子龍所指導 張藏文的 租稅優惠之憲法界限與政策妥適性之探討—以產業創新條例為中心 (2017),提出因為有 租稅優惠、量能課稅原則、租稅正義、經濟補助、租稅中立、違憲審查、恣意禁止、比例原則、審查基準、審查密度、明顯性審查、可支持性審查、強烈內容審查、社會目的租稅、管制誘導性租稅、德國穩定法案、租稅優惠報告、負擔效果、形成效果、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功能取向分析法、稅式支出評估、指明條款、產創條例、研發抵減、高度創新、多階段處分、判斷餘地、構成要件效力、緩課(繳)、學研機構、獎酬員工給付、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有限合夥、天使投資人、高風險新創事業的重點而找出了 著作財產權有一定的保護期間自然人之著作一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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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亞史:多元而獨特,關鍵的十字路口(未來十年顯學,東南亞研究經典)

為了解決著作財產權有一定的保護期間自然人之著作一的問題,作者AnthonyReid 這樣論述:

——安東尼•瑞德(Anthony Reid)—— 東南亞史研究權威、亞洲版的布勞岱爾、 美國亞洲研究學會傑出貢獻獎得主 ★★台灣首次出版!東南亞史最權威經典,未來十年顯學!★★ ★★台灣版作者新序,找回台灣人身上的東南亞性★★   ◆   弱國家性╳季風貿易╳多元性別╳外來文化挪用╳語言種族的多樣性   「東南亞」是超越國別史的大集合   是一塊多元而獨特、只能以「東南亞性」名之的   多元族群文明和濕熱叢林水域   東南亞何以成為「關鍵的十字路口」?   台灣位處十字路口的北大門,該如何與之交流?   ■東南亞「不是中國,不是印度」,始終保持自己的獨特性   長久以來,東南亞

地區在它的鄰居眼中就十分獨特,中國人稱之為「南洋」,印度人稱它為黃金之地「蘇瓦納德維帕」(Suwarnadwipa),阿拉伯人將它稱為「爪哇」,歐洲人則稱其為「更遠的印度」或「超出恆河的印度」。   由此可知,東南亞一直都是有著無窮多樣性的獨特區域——它有特殊的環境,包括濕熱的季風氣候、密集的叢林、廣泛的水系,還有火山和海嘯等周期性的自然災害。由於地形的破碎和水域的隔離,人群相互連結的方式主要是透過海洋而非陸地,使得東南亞沒有整合並統治廣大疆土的大帝國。一直到十九世紀初,外人眼中的東南亞依然是個連貫一致的整體,尚未形成民族國家的概念。   現代東南亞的基因庫與語言庫大多來自北方的中國,宗教

與書寫文化則是來自西邊的印度。但是這兩個巨大鄰居的文明對東南亞的影響是有限的,東南亞「不是中國,不是印度」,它始終保持著自己的獨特性。也由於東南亞位處東亞人南下及西方人東來的交會之地,隨著伊斯蘭文明及歐洲文明的進入,各種文明因地理、氣候、貿易等因素於此地邂逅、交匯和衝突,創造出多元燦爛的東南亞文化,使其終成關鍵的十字路口。   ■從無國家、弱國家到民族國家,看東南亞的千年轉變   東南亞地區最早的社會具有強烈的「無國家」(stateless)性。無國家的人們以採集、狩獵和遊耕為生,小心翼翼與更具階級性的王權展開貿易和交流,防止自己被其併吞。這種無國家的性質在東南亞的陸地區(如:今日的緬甸、

泰國和寮國和中國境內雲南等地),被作者稱之為「佐米亞」(Zomia,即高地生活)。   在十九世紀西方民族國家的概念進入前,東南亞的國家概念並不強,可以用「弱國家性」來形容,其中兩種代表的政權形態為:「納加拉」(nagara)和「內格里」(negeri)。前者「納加拉」於第十至十三世紀之間宰制著東南亞大陸區,例如吳哥、蒲甘以及爪哇島的滿者伯夷,它們自視為文明的焦點和神聖王權的中心,依賴水稻耕作取得穩固的糧食來源。後者「內格里」則是十五世紀持續到十七世紀商業時代的主宰者,類似港口城市國家,最著名的有麻六甲、馬尼拉、汶萊……等,因位於航運樞紐而興起,是一系列以海洋貿易為基礎的小型政體,接待國際貿

易商可說是它們存在的根本理由。   至於形塑現代東南亞民族國家的關鍵期是十九世紀上半葉,在此之前,東南亞地區除了區分大越國與中國的疆界之外,並無其他的固定邊界存在。隨著歐洲民族主義的進入,東南亞被納入了一個新的世界體系,荷蘭、英國、西班牙/美國、法國在這片區域上畫定邊界,現代化教育的引入,逐漸形成國語及國族的概念,導致民族主義獨立運動。現今的東南亞各國,便是在二戰後的民族國家獨立潮裡如雨後春筍般形成的。   由此可知,現今東南亞的民族國家、國族語言和邊界是近兩百年的產物。這段期間,在東南亞人生活之中,國家、民族與宗教的重要性變得越來越高,造成了原本是一個整體的東南亞的破裂與分歧。在回顧千年

的東南亞史時,便不能用已知的現代邊界來描述,否則會進入歷史的誤區;也因此,本書作者瑞德便使用島嶼或集水區等地理單位,詳細論述東南亞從無國家、弱國家、到民族國家的複雜歷程。   ■只有理解「東南亞性」,才能看懂東南亞諸國的歷史和本質!   如何保持「多樣性」與「獨特性」兩者之間的平衡,向來是東南亞的挑戰所在;本書正是以「關鍵的十字路口」為基準,橫跨上古至現代兩千年的幅軸,以探尋東南亞地區的多樣性與獨特性。假如我們用最少的詞彙描述何謂「東南亞性」,那就是:環境、性別和弱國家性。   ◎「環境」——指的是東南亞所處的濕熱氣候、季風吹拂的土地,以及板塊交界處不穩定的地質條件   在遠洋航行依賴

風力的帆船時代,每年風向固定交替的季風,對東南亞的海洋航行十分有利,進而成為全球商貿發展的搖籃;由於位處板塊交界處的不穩定地質條件,為東南亞帶來了火山爆發的災難、人口周期性減少,以及因火山灰的覆蓋而產生的稻作文明等特點。   透過日漸精密的定年技術,人們發現巨型火山噴發會導致全球氣候的短期波動,因此瑞德認為東南亞的環境影響是世界性的,東南亞劇烈的火山噴發往往是全球小冰河期的罪魁禍首。正是這樣的獨特環境,造就了東南亞物種和文明的多樣性,這正是東南亞的獨特性之所在。   ◎「性別」——指的東南亞歷史上的女性曾享有人類社會最大的自主性   在經濟方面,東南亞夫妻的財產是由雙方共同持有,各自有經

濟自主性。東南亞人認為應該由女性控制家庭的金錢收入並進行理財,女性的財產權有足夠的保障。因此,東西方貿易商人要和當地女性締結短期婚姻以取得貿易代理權。   東南亞女性的強勢地位,也導致了男性發展出獨特的性服務,以及多元的、跨性別的文化。即使儒家、伊斯蘭教、佛教、基督教將外來的男性主導模式帶進了東南亞,這種性別關係依舊維持某種東南亞的獨特屬性。直到十九世紀殖民主義進入,當地女性的地位才因此下降。   ◎「弱國家性」——指的是東南亞社會不存在統一的中央政府,沒有發展出官僚國家   高地無政府主義一直是東南亞的特質,然而他們依舊發展出自己獨特的文明,例如自給自足種植水稻的「納加拉」,和位於轉運

樞紐成為貿易港口的「內格里」。東南亞文明也因為缺乏政府的箝制而更有活力、更加平等、更重視貿易、更加多樣性。   ■東南亞性獨特而多元,東南亞史將成為未來十年的顯學   本書作者安東尼•瑞德是國際上研究東南亞的第一人,他的研究不是從決定歷史的所謂大事件出發,而是注重環境、地理和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等年鑑學派的研究方法,因此有「亞洲的布勞岱爾」之稱。此外,瑞德堅持全球史的研究視角,印度、中國、伊斯蘭、近代歐洲的力量在這個關鍵的十字路口相遇、交織和互相影響,正是東南亞在全球史中的重要特徵。   目前台灣出版的東南亞相關主題以國別史居多,且偏重民族主義視角。要探討長達一千三百多年的東南亞通史,若只依

賴殖民主義和民族主義的視角,將無法洞悉東南亞的本質;這是因為東南亞直到十九世紀末才出現所謂的「政治體制」,到二十世紀中葉才出現「民族國家」。   本書便是首部全方位、多角度分析東南亞的多樣性和獨特性的權威之作。行文上不以單一的時間線從古敘述至今,而是分為氣候、貿易、宗教、政治、人文等不同主題深入研究;不同時代所側重的描寫主題也不盡相同,甚至在不同的時代裡,東南亞的大陸區、半島區和群島區幾大區塊之間並非相互接續,有時可能會互相重疊,更能呈現東南亞地區乃至於東南亞史的多元獨特之處。   ■位處十字路口的北大門,台灣是泛東南亞文化的一部分   十七世紀以來,隨著大航海時代的開始,台灣再次涉入東

南亞的海洋網絡。作者就特別指出,台灣島乃是一個龐大語族──南島語族的誕生地,「如果沒有台灣,就不會有東南亞的語言地圖」。   台灣歷史的弱國家、強社會特質非常類似東南亞,事實上,台灣原本就是東南亞文化的一員——台灣社會文化底層的東南亞性非常醒目,不僅僅表現為原住民的南島語言,閩南族群也是泛東南亞文化的重要承載者。此外,台灣和東南亞國家一樣,都位在太平洋火環帶,地震與地熱活動相當活躍,原住民的文化十足珍貴,同時也瀕臨消失的危機,這是因為南島語族原住民在自己的國度當中也一樣被殖民者當成了少數族群。   一直到現代,台灣與東南亞各國都曾向對方學習,但台灣看待東南亞社會的歷史和未來的視角仍舊「從北

向南看」,以陸地思維看海洋世界,甚至出現抱持經濟殖民主義的新南向政策;作者瑞德便強調,「看東南亞,由南往北看的觀點至為重要」——對台灣讀者來說,東南亞絕非只是表層的新南向政策,而是應該透過東南亞看清自己的過去和未來,才是海洋國家台灣與東南亞正確的連結方式。  

法人營業秘密刑事責任之研究

為了解決著作財產權有一定的保護期間自然人之著作一的問題,作者楊宇新 這樣論述:

隨著工商發展、跨國貿易日漸頻繁,企業除以本國為發展外,更於海外設立子公司或各種關係企業,拓展其企業版圖;再者,公司除以自有設計產品、服務為獲利之方式外,藉由智慧財產權的營利、競爭模式也日益增多,除了傳統商標權、專利權的競爭外,營業秘密也屬近年來同業間競爭的標的,離職員工帶槍投靠競爭對手的新聞時有所聞,例如:2013年間,台積電高層主管在職期間雖曾與台積電公司簽署一定年限的競業禁止條款,然而,離職後仍想方設法與台積電公司於半導體產業競爭對手之一-三星公司往來密切,有外洩台積電公司營業秘密之虞,導致台積電公司發動定暫時狀態處分及之後一連串的民事訴訟保衛戰,以維繫其公司權益,然而,2013年

之前,營業秘密並無刑事責任之規定,倘若企業之營業秘密受到侵害時,僅能透由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求償。 然而,民事訴訟有其先天障礙,即「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舉證責任須由原告(即營業秘密被侵害者、營業秘密所有人)來蒐集,對於營業秘密所有人而言,具有舉證上之難度,亦需負擔高額之成本,此外,相較於刑事訴訟制度,民事訴訟又過於冗長,導致營業秘密被侵害者之權利無法受到即時、完整之保護,從而,在學界、產業界、司法界之催生之下,2013年間,營業秘密法終於有了刑事責任之規範,更有甚者,除了自然人負有刑事責任的規定外,考量營業秘密侵害事件的特性,除了實際為不法侵害行為之自然人之外,背後往往存在著一個具有實

質操控能力介入的法人或企業,故本法同時也制定了法人的刑事責任,即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此種立法方式稱為「兩罰制」,另外,本條同時具有但書之規定,即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法人例外可免除刑事責任。 然而,營業秘密法刑事規定上路七年來,雖然法人實際遭有罪判決的案例為數不多,但是在2018年間,發生了震撼國內高科技產業界的美光聯電案件,我國半導體公司聯電,除了在臺灣因違反營業秘密法遭到起訴之外,同時間,也因違反了美國經濟間諜法遭到美國聯邦檢察官起訴,追根究底在於聯電公司與美國美光公司間營業秘密之紛爭,倘若聯電公司確實遭美國聯邦法院判刑,聯電公司勢必付出極為沉重之

代價,從而,企業之間,除透由營業秘密獲利之外,法人應如何保護公司之營業秘密並維持產業整體之公平競爭,內部應建立何種規範,應如何進行法令遵循,不致因所屬員工為營業秘密不法行為時,一併受到刑事處罰,實為各國近年來均極為重視之議題。 因而本文從美國、德國、日本及韓國等之法律,依序探討其營業秘密之保護,以及法人之犯罪能力,尤其著重於營業秘密之面向,分析法人應採取何種措施方可免除刑事責任。其次,經由上述國家比較法的考察,指摘並偏重檢討我國營業秘密法現行實務操作以及運作困境。最後,本文嘗試提出若干建議之改善方案,使法人在面對國內外營業秘密刑事責任時,能有明確之規範得以遵循,俾維護公司之權益。

民事訴訟法(含家事法)條文╳體系╳概念 2020高普‧司法特考(保成)

為了解決著作財產權有一定的保護期間自然人之著作一的問題,作者保成法學苑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參加國家考試的考生   使用功效   1.除查閱功能外並兼具研讀、準備考試等多項功能。   2.加強對各該條文原意之體會,並援引實務及學者見解,以利讀者查詢及進一步閱讀。   3.以圖表方式,促進學習相關法律概念之理解與區別。   4.讀者能更清楚了解命題趨勢與命題重點所在。   改版差異       依照108年修法更新內容 本書特色       1.重要名詞解釋:每個收錄的名詞皆有詳細解釋,完整建構刑事訴訟法概念。   2.基本概念說明:併列相關名詞做圖表式說明,加強學習廣度。   3.方便攜帶:專業設計,32開本大小適合隨身攜帶,隨查隨記。  

租稅優惠之憲法界限與政策妥適性之探討—以產業創新條例為中心

為了解決著作財產權有一定的保護期間自然人之著作一的問題,作者張藏文 這樣論述:

著名的德國稅法學者Klaus Tipke教授曾表示,租稅優惠始終是不正義的,因為他違反了課稅的平等與正義,因此,1988年第57屆德國法學家年會決議:「為實現負擔平等與簡化之目標,租稅優惠與其他稅法上之特別負擔應予刪除。」此一主張應係理想之目標,畢竟租稅優惠規範係為達成政策目的之故,倘不設計該規範,則難以引導他人進行政策所欲遂行之行為,如此將使不平等持續存在。蓋於此際,扮演重要角色而影響相關稅法之訂定及修正將會是遊說團體,是有認為絕對正義並非合理的理念,而解決利益衝突的方法只有兩個,一是滿足一方利益而犧牲他方,一是設法妥協雙方利益,倘若社會和平是最高價值的話,則妥協的方法應該是正當的

。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1990年之利息案判決中揭示,租稅義務人在稅法不論事實上或法律上均應平等負擔公共支出。因此,有關量能課稅原則應可被理解為是稅法甚或財政憲法上之理解,而應盡可能地消除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以期實現租稅義務人平等負擔租稅債務之理想。是以,藉由上開論述可以確定的是,租稅優惠在現時社會中應屬必要之惡,而其目的乃在藉由現在之不平等以追求未來之平等。此亦可由1789年「人權及公民權利宣言」第1條揭櫫:「社會差距僅得基於共同福祉而存在。」而獲得證明。 因此,在肯定租稅優惠存在之必要性後,必須注意之處在於,所設計的租稅優惠規範是否適當,此亦為本文主題設定之緣由,又之所以追求租稅優惠之

適當性而非其正確性原因在於,企求相關手段之採取以達成精確目的在事實上是有其困難的,所能期待的僅係要求國家決定能夠達到「儘可能正確」(möglichst richtig)的境地。而租稅優惠規範是否適當,應由事前及事後觀點進行考察,前者部分即在於立法者所應踐行之立法程序是否完備;後者部分則在於,因為國會多數所通過之租稅優惠規範可能係政治現實下之產物,而每個國家分配不均的歷史都跟政治有關,因此仍須對於立法者或立法者授權訂定租稅優惠規範所考量之手段與目的關係是否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進行審視。 如同司法院釋字第694號陳新民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所示:「……立法者的上述「判斷及預測優先權」(Einsch

atzungs-und Prognosevorrang),以及其所行使之裁量結果,也可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序。如果日後審查發現這是屬於一種非立法時所得預料的錯誤判斷,當然不一定會造成違憲後果,立法者可以容有改變之可能性(及義務),尤其是立法者為因應有些財政、科技等新興事務,所為的立法對策,容有讓立法者累積經驗的空間……。」這也是本文在對照德國法制有關租稅優惠違憲審查之相關主張後,再行針對該國穩定法案加以介紹與整理之原因。至於其目的則係期以充實我國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對於租稅優惠條款之基本要求。 以我國之實施租稅優惠之經驗為觀察,獎投條例作為我國產業租稅優惠基本體制之開端,歷經30年之運作後

,接續的是實施20年的促產條例,至於現行規範則以產創條例作為產業租稅優惠之原則性立法。惟其相關問題眾多,是即以之為題而進行相關論述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