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營利 事業 登記 制度 之 事宜 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有關 營利 事業 登記 制度 之 事宜 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潘秀菊寫的 公司法(11版) 和潘秀菊的 公司法(10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林良榮所指導 張淑敏的 長照 2.0失智照顧之研究 – 以長照支付新制下居服員勞動體制為中心 (2019),提出有關 營利 事業 登記 制度 之 事宜 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失智照顧、長照支付新制、長照制度、居家服務契約、居服員、公私協力、國家擔保責任。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劉姿汝所指導 許家瑋的 從消費者保護法探討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 (2019),提出因為有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消費關係、消費者保護法、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重點而找出了 有關 營利 事業 登記 制度 之 事宜 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有關 營利 事業 登記 制度 之 事宜 ,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司法(11版)

為了解決有關 營利 事業 登記 制度 之 事宜 的問題,作者潘秀菊 這樣論述:

  本書係以公司法為論述對象,體例上採取教科書之方式撰寫,並針對具體爭議性之問題,分別就學說、實務見解逐一分析,並於相關章節中輔以案例及相關之國家考試歷屆試題說明,俾利讀者了解問題重心及說理之所在。     另分別於每一章或每一節之開始,附上該章或該節之大綱圖表,其不僅有利於讀者課前了解內容,且能讓讀者更容易為準備與記憶。並在每一章結束後,附有習題及參考答案之出處。

長照 2.0失智照顧之研究 – 以長照支付新制下居服員勞動體制為中心

為了解決有關 營利 事業 登記 制度 之 事宜 的問題,作者張淑敏 這樣論述:

本文以失智症患者家屬之身分,從過去幾年尋覓長照資源、申請長照資格的經驗中,提出問題意識,亦即,長照制度應該要讓家屬免於照顧離職,否則家屬容易陷入全職家庭照顧者之中高齡二度就業困境,形成兩代同垮的悲劇,最終落入社會安全的惡性循環。而要能讓家屬免於照顧離職的前提是有專業的長期照顧人力,以及長期照顧服務必須符合使用者需求。我國老人照顧係以「在地老化」及「社區化」為政策目標,希望讓失能、失智老人也可以在自己熟悉的家及社區中自主生活,因此居家服務是長照政策中極重要的一環。衛福部更於長照 2.0 後推動長照支付新制,並制定居服員最低薪資,希望藉由提升居服員薪資水準,擴大服務量能。然而長照支付新制是否符合

居家服務使用者之需求?居服員之薪資及勞動權益是否因而提升?以及對於居家服務公費、自費市場的發展有何影響?是本文關注的重點。本文藉由探討我國長照政策中居服照顧制度之規範與居服員勞動市場政策、我國居家服務勞動市場、勞動關係與勞資爭議、居服員之勞務提供與居家服務使用者之權益等問題,發現目前長照制度對於居家服務使用者權益以及居服員勞動權利之國家保護義務尚有不足,最後提出結論與建議,期望為滾動式之長照制度貢獻一、二。

公司法(10版)

為了解決有關 營利 事業 登記 制度 之 事宜 的問題,作者潘秀菊 這樣論述:

  本書係以公司法為論述對象,體例上採取教科書之方式撰寫,並針對具體爭議性之問題,分別就學說、實務見解逐一分析,並於相關章節中輔以案例及相關之國家考試歷屆試題說明,俾利讀者了解問題重心及說理之所在。   另分別於每一章或每一節之開始,附上該章或該節之大綱圖表,其不僅有利於讀者課前了解內容,且能讓讀者更容易為準備與記憶。並在每一章結束後,附有習題及參考答案之出處。   本次改版依據2018年8月公布之公司法修正更新內容。 作者簡介 潘秀菊   學 歷   美國帝堡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士   經 歷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系副教授   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歧視評議委員   新北市勞工局就業歧視評議委員   法務部信託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委員   金融研訓院講座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講座   著 作   公司法   政府採購法   信託法概要   人壽保險信託所生法律問題及其運用之研究   以房養老商品   內政部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制度建立之研究(專案)   翻譯美國統一信託法典(Uniform Trust Code, Last Revised in 2003)   高齡社會化信託商品之規劃   從遺囑信託與成年安養信託探討台灣現行信託商品於發展

上所面臨之障礙與突破   公益信託涉及勸募活動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入住養護機構預付入住款項或保證金交付信託可行性之研究   公益信託之運用與發展 十版序 第一章 企業經營組織之法律型態/1 第二章 總 則/7  第一節 公司之概念/7  第二節 公司之種類/13  第三節 公司之設立與設立登記/19  第四節 公司之能力/25  第五節 公司之監督/38  第六節 公司之負責人與經理人/43  第七節 公司之合併/54  第八節 公司之分割/66  第九節 公司之變更組織/70  第十節 公司之解散與清算/74 第三章 無限公司/85  第一節 無限公司之意義與設

立/87  第二節 無限公司之內部關係/91  第三節 無限公司之外部關係/95  第四節 無限公司股東之退股/100  第五節 無限公司之合併、變更組織、解散與清算/103 第四章 有限公司/117  第一節 有限公司之意義與設立/119  第二節 有限公司之內部關係/122  第三節 有限公司之外部關係/135  第四節 有限公司之合併、變更組織、解散與清算/138 第五章 兩合公司/141  第一節 兩合公司之概念與設立/142  第二節 兩合公司之法律關係/143  第三節 兩合公司之退股與除名/145  第四節 兩合公司之合併、變更組織、解散與清算/146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

/149  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意義/151  第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152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154  第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177  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204  第六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意思決定機關──股東會/213  第七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機關──董事會/244  第八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監督機關──監察人/284  第九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295  第十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債/306  第十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行新股/316  第十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章程/328  第十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重整/336  第十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

與清算/349 第七章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365  第一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概念與設立/365  第二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366  第三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機關/367  第四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債與發行新股/369  第五節 變更組織/370 第八章 關係企業/375 第九章 外國公司/385 十版序   商業組織之經營係以營利為目的,所謂「營利」乃指商業組織因經營而獲得利益,並將該利益分配予出資人。一般市場上,商業組織之型態包括商號、合夥、公司、關係企業、連鎖店與加盟店等,而以公司為現代商業社會中最常見之經營型態。   公司法自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修正公布以來,為配合國內經濟發展,推動行政革新政策,簡化辦理公司登記流程,放寬行政規範,檢討修正不合時宜規定,爰就公司法為全盤修正。第一階段已完成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並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二階段則針對公司法「總則」章、「股份有限公司」章、「公司法除罪化」及部分條文涉及法院業務部分、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公司債及登記事宜等為再修正草案,並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整體而言,九十年之修法雖有相當大的變革,然而適用上仍存有若干結構性問題尚待解決。為加強股東參與公司決策之權利,推動建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以落實行政院「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之意旨,立法

院分別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與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三讀通過公司法部分修正草案。該草案包括增訂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遠距股東會、電子投票等措施;增列股東會提案權及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之子公司股東權行使之限制;修訂公司依重整計畫發行新股時,可以排除員工及原有股東之優先承購權;增訂公司重整人之消極資格等措施。   公司法又於民國九十八年分別為三次之修訂,第一次修訂係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此次修訂係因應政府紓困民營企業,訂下「肥貓條款」,即企業接受紓困期間,主管機關可強制執行長不領薪、董、監事不領報酬等處置;又若紓困金額超過十億元,尚須至立法院報告自救計畫。第二次修訂係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此次修訂

取消了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之限制,但往後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如果資本額不敷設立成本,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時,公司登記機關仍不應予以登記,藉以控管不良公司之設立。第三次修訂係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此次修訂係配合民法將監護與輔助宣告取代禁治產宣告,而將公司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與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中原規定之「禁治產宣告」修訂為「監護或輔助宣告」。   另外,公司法於一○○年為三次之修訂,第一次修訂係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此次修訂係為使公司法符合國際潮流,謀求公司治理制度之長遠發展,營造良好公司法制環境,並符合企業管理之需,故放寬現行對企業之限制及引進限制型股票等。第二次修訂係一○○年十一月九日,

修正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其係針對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時,應有通知公司之義務,而公司則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義務;又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股份設定質權超過特定額度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且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第三次之修訂係於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經立法院通過,一○一年一月四日公布。又公司法於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和三十日分別修訂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有關第一百五十四條部分,係為保護公司之債權人,故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引入揭開面紗原則,針對所有類型的公司債權人進行全面性保障,而非如過去僅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四僅限於關係企業情形。有關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三項之修

訂,乃係為配合同條第一項之規定,蓋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之適用主體,僅限於「公開發行公司」,故修正第三項之文字,限制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日公司法修訂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四十條,並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民國一○四年七月一日則修正第四百四十九條,並增訂第十三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四條條文,其中第十三節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繼民國一○四年七月一日之修正後,為因應新型態經濟發展模式之興起,創新事業之蓬勃發展及經濟轉型之挑戰需求,公司法須持續不斷地調整及修正,以求與時俱進。最近一次修正案於民國一○七年七月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該次之修正要點如下:一,友善創新創業環境,例如為強化股東投資效益,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得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修正條文第一百十條及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二、增加企業經營彈性,例如放寬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轉投資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三、保障股東權益,例如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毋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四、數位電子化及無紙化,例如為符合國際無紙化之潮流,減少股東承擔遺失實體股票之風險,不論公開發行或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如發行股份而未印製股票者,均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其發行之股份(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一條

之二)。五、建立國際化之環境,例如為配合全球招商政策,建構我國成為具有吸引全球投資之國際環境並與國際接軌,爰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三百七十條至第三百八十六條)。六、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更具經營彈性,例如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不強制採行累積投票制,公司得以章程另定選舉方式(修正條文第三五六條之三)。七、遵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例如除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外,均應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資料(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   本書係以公司法為論述對象,體例上採取教科書之方式撰寫,針對具體爭議性之問題,分別就學說、實務見解逐一分析,另於相關章節中輔以案例及相關國家考試歷屆試題說明

,俾利讀者了解每章節之重點。又本書於每一章或每一節之開始,附上該章或該節之大綱圖表,其不僅有利於讀者課前了解每一章或每一節所涵蓋之內容,且能讓讀者更容易為準備與記憶。在每一章結束後,附有習題及參考答案之出處,能讓讀者測試閱讀後之效果。由於作者學驗有限,疏漏之處,在所難免,尚祈賢達不吝賜教。   潘秀菊 2018年8月

從消費者保護法探討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

為了解決有關 營利 事業 登記 制度 之 事宜 的問題,作者許家瑋 這樣論述:

住宅租賃法制在民國(下同)105年以前,僅有民法及土地法有相關規定,相較於不動產買賣,在過去長期以來是被政府較忽視的一塊。一直到104年惡房東張淑晶事件的新聞報導,其以極不公平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坑殺房客的行徑引發舉國譁然,隨後有關各種惡房東及惡房客的新聞如雨後春筍般接連爆出,住宅租賃的議題開始受到注意。而近年來,都市地區的房價高漲,許多民眾無法負擔買房的成本,住宅租賃的需求日漸增高,居住正義的議題隨之興起,人民迫切希望政府介入住宅租賃市場的呼聲愈來愈高。實務上,住宅租賃契約大多是定型化契約,由出租人單方面擬定或提出。有關定型化契約,我國民法第247條之1及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二節皆有規範。消費

者保護法第17條更以授權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方式,建立了一套法律效力極大的行政管制體系,雖然其是否有過度侵害契約自由的疑慮,目前尚無定論,但不可否認的是,消費者保護法透過此套管制機制確實較周全地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是否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涉及住宅租賃關係是否為消費關係。內政部在105年制定公布「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試圖將大部分的住宅租賃關係納入消費者保護法的範圍作規範,以保障承租人權益。惟過去實務上,長期以來較傾向認定住宅租賃關係非屬消費關係,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因此前開規定公布後,住宅租賃關係

在何種情形下是消費關係,可以適用前開規定,演變成實務上爭論不休的議題。又內政部於106年制定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該條例以是否具消費關係將住宅租賃關係分為二種,具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非具消費關係者,適用該條授權主管機關另行制定「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惟究竟如何判斷住宅租賃關係是否為消費關係,仍無統一的標準,實務上甚至呈現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幾乎完全相反的見解。故本文主題之一在於探討住宅租賃關係是否為消費關係,透過對實務上行政機關內部資料及司法判決的整理,試圖對此議題提出看法與建議。而因住宅租賃契約大多是以定型化契約的形式呈現,故對於定型化契約的性質與規範亦是本文

討論的重點之一。誠如上述,現行消費者保護法對於定型化契約之行政規制,是否有過度侵害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現行制度是否有可以在改善的地方?本文皆會作詳盡的討論。此外,我國住宅租賃法制,過去僅有民法及土地法的基本規定,但隨著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的介入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制定,各個法規的適用對象不盡相同卻又有彼此重疊之處,我國住宅租賃法制演變得愈來愈複雜。故本文以法令制定的時間線為介紹順序,依序介紹民法、土地法、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法令(即有關住宅租賃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內容,以期能對我國住宅租賃法制的全貌有相當的了解。最後,筆者統計了105年至108

年我國行政院消費爭議申訴系統中的資料,住宅租賃相關爭議中,有關「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問題」、「租約終止或期滿,出租人未返還全額押金問題」及「修繕問題」類型的爭議,數量為前三名。故針對此三個議題再加上之前所述之住宅租賃關係是否為消費關係的問題,本文將作議題討論與司法案例研析,並對實務上常發生的住宅租賃問題提出相關建議。綜上,本文試圖透過對學說文獻及實務判決的整理與分析,從消費者保護的角度出發,探討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中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並呈現我國目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相關法制上及實務上遇到的問題,對這些問題提出修法建議,以期能使我國住宅租賃法制更加健全,切實保障住宅租賃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

實現居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