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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4條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易駿寫的 社會政策原理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也說明:第六十四條兒童及少年 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 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李立如所指導 謝孟庭的 兒童貧窮扶助法制之研究-以兒童生存權與發展權為中心 (2021),提出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4條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兒童權利公約、生存權、發展權、教育權、貧窮兒童、新貧家庭、單親家庭、社會救助法、國民基本教育、偏鄉教育。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廖蕙玟所指導 陳玟君的 論我國婚生子女之否認-以未成年子女身分權之保護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否認之訴、婚生推定、婚生否認、繼承權受侵害之人、生父婚生否認權、生父收養親生子女的重點而找出了 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4條家的解答。

最後網站2018-2019年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法規修訂情形一則補充:... 保障法(一)2019.03.29修正公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13、41、43、49、53、54、56、62~64、70、76、81、89、90、91、97、100、107、108條條文;並增訂第...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4條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社會政策原理

為了解決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4條家的問題,作者李易駿 這樣論述:

  多元家庭法案、二代健保、年金改革、兒童福利...等政策,影響著社會大眾,社會政策與政治有無牽連?   政策實行後,人民得到的是福利,還是損害...?   社會政策俱多種面向,包括社會福利、醫療衛生、家庭政策、公共衛生、失業救濟及社會保障等等,這種具社會性的公共政策,是政府為促進人民福祉,用以增進社會利益的干預活動。

兒童貧窮扶助法制之研究-以兒童生存權與發展權為中心

為了解決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4條家的問題,作者謝孟庭 這樣論述:

我國的社會變遷情況如家庭型態與功能的轉變,單親家庭比例增加及經濟產業的結構變化,使得社會貧富差距變大,當家庭面對這些變化又無法發揮以往的家庭功能時,身為家庭成員的兒童因仰賴家庭最深,故受害也最深,而家庭貧窮會限制兒童的成長發展。本論文的問題意識為,探討我國現行兒童貧窮扶助法制是否能給予貧窮兒童,尤其是偏鄉兒童、單親家庭兒童、新貧家庭兒童足夠的保障,以滿足兒童享有兒童權利公約所規定的兒童生存權與發展權? 依照現行的兒童貧窮扶助法制規定,多將重點放在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兒童,而對於無法取得社會救助資格的其他類型貧窮兒童較忽視,似乎無法滿足貧窮兒童的生存權與發展權。本文希望藉由探討兒童貧窮議

題達成兩個目的,第一,藉由探討兒童貧窮問題的背景,整理出在我國經濟社會脈絡下,貧窮兒童的類型為偏鄉兒童、單親家庭兒童與新貧家庭兒童。第二,依據兒童權利公約中關於兒童生存權與發展權之規定,檢視我國兒童貧窮扶助法制的問題與不足。此外,為探討兒童生存權與發展權在我國兒童貧窮扶助法制上的落實,從生存權中聚焦在與貧窮兒童保障最相關的社會保障與適當生活水準權,發展權則聚焦於兒童教育權,以檢討我國法制的不足之處,最後提出未來修正的方向。 依照本文研究的成果,本文認為國家要如何幫助貧窮家庭中的兒童,使其脫離困境,可從兩方面著手,其一為落實兒童生存權,幫助兒童及其家庭,給予家庭經濟上的援助,使家庭中兒童受

益,保障兒童享有基本的生活資源,另一則為落實兒童發展權,直接以兒童為對象,藉由教育資源的投入,培養兒童於未來社會生活、工作所需能力,促進兒童的成長與發展。因此,本文對兒童生存權法制之修正方向,建議如下:第一、社會救助資產審查程序:從僵化的形式認定到實質認定;第二,從社會救助到兒童需求服務的提供;第三,兒童基本生活:從殘補式到兒童權利保障;而本文對發展權法制之修正方向,建議如下:第一、義務教育:從免學雜費到免學習有關費用;第二、促進教育機會均等:從偏鄉兒童到貧窮兒童;第三、促進偏鄉學校師資合作;第四、提供長期經費培養偏鄉學童多元興趣與能力;第五、轉銜政策:從片段不連續到統合處理。

論我國婚生子女之否認-以未成年子女身分權之保護為中心

為了解決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4條家的問題,作者陳玟君 這樣論述:

實務中不乏有生父自子女未成年時即與之共同生活且撫育之案例,在民法第1063條未賦予生父婚生否認權下,戶政主管機關為此亦曾建議修正民法第1061、1063條。鑑於有生父自幼撫養未成年子女之案例,故本文以未成年子女身分權之保護為中心,來探討我國的婚生否認制度。本文將就民法第1061條婚生子女之定義、第1062條受胎期間之規定及妻於婚前受胎所生之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子女重複婚生推定之問題進行討論,接續就民法第1063條婚生否認權人、提起婚生否認訴訟之規定進行說明,並探討提起該訴訟對子女利益影響之問題。於說明我國婚生推定制度與婚生否認制度後,本文將就婚生否認的爭議問題進行討論。民法第1063條僅賦予

法律上的父親、生母及子女得提起婚生否認的權利,而家事事件法第64條明定,繼承利益受侵害之人得提起否認之訴,就此規定,程序法增加實體法中所無的訴訟權人,而此立法是否適切?在討論我國實體法與程序法所規定之否認權人有所差異後,本文將接續討論96年修法後之民法第1063條婚生否認權人,大法官於第587號解釋中闡明,為維護家庭的安定,乃限制生父提起婚生否認的權利,然如法定上的父親、母親婚姻關係已破裂,未成年子女已由生父撫養並共同生活,究竟是否仍為維持家庭和諧,而依然禁止生父提起婚生否認的權利?又提起婚生否認,是否應考量子女的利益,而有條件賦予生父該權利?就上述議題討論後,本文亦將探討在我國現行法制未賦予

生父婚生否認權下,推定之父與生母於子女未成年時皆未行使婚生否認權或已逾越婚生否認訴訟之法定提起期間,當生父已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且有撫育事實,而該子女之父母未離異又為顧及尊嚴,不願代子女提起否認之訴時,生父得否收養自己的親生子女來與該未成年子女建立實質親子關係?藉由爭議的問題的討論,期使對我國實務與法制能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