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2866號民事判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開南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法律碩士在職專班 鄭善印所指導 周美君的 跨境集團詐欺刑法適用問題之研究 (2020),提出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2866號民事判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詐欺犯罪、詐欺集團。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吳淑莉所指導 陳韋丞的 Airbnb網路訂房平台之民事法律關係 (2018),提出因為有 租賃契約、定型化契約、無條件解除權、廣告不實的重點而找出了 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2866號民事判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2866號民事判,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跨境集團詐欺刑法適用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2866號民事判的問題,作者周美君 這樣論述:

當前詐欺犯罪日漸猖獗,由台灣人組成的詐欺集團成員潛藏分散在各處,不僅是跨(市)境犯罪,更跨國犯罪,已讓台灣揚名國際是個「詐騙集團之國家」。台灣人犯罪地區遍及斯里蘭卡、中國大陸、馬來西亞、香港、柬埔寨、越南、泰國、美國、匈牙利、拉脫維亞、日本、菲律賓、澳洲、加拿大、印尼等地區,不論犯罪發生地及被害人是否係屬跨境(國)性問題,此行為已造成台灣之司法單位無法有效抑制詐欺犯罪。我國刑法第339條之4的詐欺罪,其構成要件至少須行為人施以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處分財產,及整體財產損害,此與德、日大致相同。集團詐欺常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法,也牽涉是否應予強制工作問題,本文實證結果顯示,在北、中、南共13

1個跨境詐欺犯罪中,有以下二點總結:ㄧ、中部為電信詐欺犯罪大本營。二、實證案例131案例,地方法院判決:宣告保安處分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有36個案例,以「發起、指揮、共同犯主持犯犯罪組織」有30個案例;「加重詐欺取財罪」有1個案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有4個案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詐欺累犯」有1個案例,各地區「地方法院」會依個案情節,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反社會的危險性、受教化矯治的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關規定等,來宣付是否需「刑前強制工作3年」,而非「一定宣告刑前強制工作」。

Airbnb網路訂房平台之民事法律關係

為了解決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2866號民事判的問題,作者陳韋丞 這樣論述:

共享經濟的興起、網路的普及、以及交通的便利性,使得網路訂房平台逐漸成為旅客挑選住宿地點的優先選擇。網路訂房平台Airbnb的使用者日益增加,隨之而來的爭議卻沒有減少的趨勢。我國對於網路訂房平台民事法律問題研究上,除了訴訟上的判決罕見,於學界的討論亦不多見,為因應現階段網路訂房平台在台灣的問題,以及Airbnb當事人間將來可能發生之民事法律爭議,因而有探討之必要。針對網路訂房平台運作,首先將分析網路訂房平台、房東以及房客,三方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並討論房客在使用網路訂房平台的使用上,容易面臨的民法上難題,例如無法入住,或是因房東是違法轉租,甚至是入住後發現租賃物有瑕疵,究竟應如何救濟。再者,對

於網路訂房平台的使用者而言,得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將直接影響其權益的保障,若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則進一步探討定型化契約規範、無條件解約權以及因為廣告所生之爭議問題。最後,本文針對以上之提問與爭議提出結論與建議,盼作為日後學術及實務上處理相關案件或修法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