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新聞稿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國稅局新聞稿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寫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和丁萍帆,譚民淵,黃晴白的 台灣法稅真相:太極門冤錯案(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便利偏鄉民眾申辦資料南區國稅局開辦國稅遠距視訊服務囉!也說明:對於上述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網(網址:www.ntbsa.gov.tw)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蘇科長. 聯絡電話: 06-2223111 分機8007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翰蘆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會計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黃劭彥所指導 王桂香的 從量能課稅原則論所得稅改革之公平性 (2019),提出國稅局新聞稿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量能課稅原則、租稅公平、兩稅合一、股東可扣抵稅額、股利新制。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黃源浩所指導 李慧均的 論跨境電子商務涉及之勞務交易與營業稅—以Uber案為例 (2018),提出因為有 國際稅法、跨境電子商務、加值型營業稅、勞務交易、租稅中立原則、目的地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稅局新聞稿的解答。

最後網站最新稅務新聞 - 中華民國個人財產規劃人員協會則補充:行政院會11日拍板房地合一稅2.0,短期交易定義延長為五年,凡五年內出售課重稅35%~45%,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財長蘇建榮表示,這次修法將交易預售屋及假藉股權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稅局新聞稿,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國稅局新聞稿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從量能課稅原則論所得稅改革之公平性

為了解決國稅局新聞稿的問題,作者王桂香 這樣論述:

本論文探討我國立法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國內營利事業自然人股東取得國內公司之股利所得,於稅賦改革後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對於自然人股東獲配之股利所得以不同方案計算申報繳稅之差異,同時探討綜合所得稅稅率由六級邊際稅率修正為五級邊際稅率,刪除個人所得合計1000萬元以上者適用所得稅稅率百分之四十五,是否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及租稅公平原則。 量能課稅原則是依照納稅人經濟能力所能負擔的範圍加以課徵,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納稅者有依法律納稅之權利與義務,研究發現這次股利稅改新制最大的受惠者是高股利所得

者,從邊際稅率45%直接降為28%,反而是中低所得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變多,此結果將使得所得分配持續惡化,貧富差距越來越大,更顯得稅制的不公平。 最後,本研究分析結果提出改善建議,期望未來所得稅稅制修正方向能更臻完善。

台灣法稅真相:太極門冤錯案(二版)

為了解決國稅局新聞稿的問題,作者丁萍帆,譚民淵,黃晴白 這樣論述:

  「台灣法稅真相」是一部賦稅人權書,羅列台灣賦稅人權問題及國際進步制度。此書看見最黑暗與最光明的年代,一場枉法裁判,讓司法倒退二十年;也因回歸證據、論理法則,為賦稅人權點亮希望。法稅,是所有現代人必須關心的課題。追求民主進步,國人不只要「選賢與能」,更要善盡監督之責,才能享有司法獨立、賦稅公平、保障人權的民主法治國家。

論跨境電子商務涉及之勞務交易與營業稅—以Uber案為例

為了解決國稅局新聞稿的問題,作者李慧均 這樣論述:

自網際網路時代來臨,商業交易形態大幅改變,跨境電子商務開始發展,使境外企業得以在境外,透過網際網路向境內消費者銷售貨物或勞務(包括電子勞務)。隨著跨境電子商務這樣的交易形態日益成熟,對加值型營業稅(下稱營業稅)制度帶來最大的衝擊在於「跨境提供勞務」應如何課徵營業稅的問題。在探討「跨境提供勞務」應如何課徵營業稅之議題時,我國實務所關心的重點為:在稽徵程序之設計上,應如何設計出完善的稽徵機制,使國庫不至於流失稅源。然本文嘗試從不同角度探討此議題。境外企業從事跨境提供勞務交易時,係以外國當地作為提供地,此時並非境內銷售勞務之行為。依我國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營業稅之課

稅範圍為「境內銷售貨物」、「境內銷售勞務」及「進口貨物」,並未包含「進口勞務」。是以,在我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下,「跨境提供勞務」如何課徵營業稅此一問題就顯得棘手。因此,本文欲探討的是,跨境電子商務中所涉及之勞務交易,在我國營業稅法第1條規範文義明顯無法涵蓋到進口勞務之情形下,我國實務是透過何種解釋方式使我國課稅權力得以及於之?而這樣的解釋方式是否妥適?又法條未規範到進口勞務,是否為法條有漏洞之情形?營業稅稅捐客體之認定,向來是我國營業稅制度上所面對到的困難,雖我國營業稅法第1條已明文作出規範,但我國實務在實際操作上仍碰到許多問題,以致於必須不斷透過「解釋」的方式,來擴張該條文文義所及之課稅範

圍。此外,加值型營業稅之整體制度核心價值在於「體現以及維持租稅中立性」,租稅中立原則在營業稅制度中可謂十分重要,惟我國實務卻長期忽略租稅中立原則在營業稅制度之重要性。對於以上問題,本文嘗試在本研究中一一作出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