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所得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國稅局所得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寫的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和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也說明:歡迎光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 營利事業所得稅. 服務期間5月、9月、全年 ... 稅務相關問題請洽國稅局免付費電話(服務時間:08:30~17:30).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會計與資訊碩士在職專班 黃劭彥所指導 黃怡睿的 臺日租稅協定簽訂後對實務操作之影響-以個案公司為例 (2019),提出國稅局所得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雙重課稅、租稅協定。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所指導 李沂靜的 所得稅法扣繳義務人處罰合理性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扣繳義務人、扣繳制度、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納稅者權利保護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稅局所得稅的解答。

最後網站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截止則補充: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稅局所得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為了解決國稅局所得稅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 買賣預售屋與交易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 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 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 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本次改版也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   之前改版已經把所得稅法規與例題做一次詳細改寫,納稅義務人得就薪資特別扣除 額或列舉特定費用扣除擇一適用也把它放入例題中詳解計算,所以計算

題的改變幅度比 較大,報考記帳士租稅申報實務考試科目的同學要詳加練習。而有關租賃所得中的包租代管與公益出租之所得減免與必要損耗及費用率規定,也因為法規與免稅額度變更在本次改版一併修正。   本版除了近 3 年來代表性的考題加以解答而收錄成例題,並加入 111 年度會計師稅 務法規考題,對於大家的學習與準備考試應該會很有幫助。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 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 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國稅局所得稅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本集節目由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贊助播出,跟大家介紹報稅的注意事項,並分享手機報稅的流程與特色

臺日租稅協定簽訂後對實務操作之影響-以個案公司為例

為了解決國稅局所得稅的問題,作者黃怡睿 這樣論述:

臺灣與日本間經貿關係密切,多年來,雙方並無實質上的稅務優惠,交易上時常面臨雙重課稅的困境,影響雙方投資的意願,2015年雙方簽定了租稅協定,協定條文中針對不同的交易項目都給予了稅率上的優惠,降低稅率對於跨國企業或是頻繁與日本企業交易的臺灣公司來說不外乎是稅務規劃上的好消息;協定簽定後在實務操作的上又會帶來怎樣的影響或改變呢?是否也會改變企業針對跨國投資交易的規劃方向與計劃呢?另一方面,對於法條的理解徵納雙方一直都存在著差異,時常因理解的差異導致案件的審核時間過長,這樣的現象是否有改善的方法?針對申請單位,協定簽定後,優惠稅制的申請與否對於利潤會有明顯的影響嗎?實際的運用時遇到的困難該如何與審

查機關取得共識,除減少雙方理解認知的差異外,也能促進審查機關制定出雙方皆能認同的使用規則,帶給徵納雙方更大的幫助,徵納雙方如何在複雜的稅務議題上取得共識將有助於法律條文的制定與編修更貼近企業實務上的運用。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國稅局所得稅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所得稅法扣繳義務人處罰合理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稅局所得稅的問題,作者李沂靜 這樣論述:

扣繳法令依據及適用減免標準歷經多次修正,均以探討扣繳制度與法規所存在之不合理現象,進而在實務上所衍生之爭議;國家考量稽徵成本與稽徵效率,扣繳制度以扣繳義務人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就給付所得人各類所得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繳納國庫、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該管稽徵機關。為貫徹扣繳制度之立法目的,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責令公司組織以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機關團體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然而,扣繳義務並非納稅義務,扣繳義務人非納稅義務人,兩者定義及實質上有所區別,是否不應以追求稽徵便利與效率,對於無償地位輔助人概念的扣繳義務人科以過重之處罰。扣繳義務主體及處罰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解釋函令據以適用於扣繳實務

,是否有違授權明確性原則,其處罰有無違反比例原則。近年來實務上仍有許多爭議性問題待檢討,例如實際給付所得者為機關或事業單位本身,非受僱於該單位之自然人有給付能力,若有應扣未扣稅款或短漏報扣繳憑單時,可否參照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規定以「營利事業」為扣繳義務主體之可行性,並且以真正納稅義務之主體為補徵對象,再輔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後,應給予扣繳義務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期能減少徵納雙方課稅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