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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商業登記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商業名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冲寫的 折冲千里 悠見南山:金融老兵的諍話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管理研究所 盧希鵬、羅天一所指導 邱創增的 人力派遣關鍵成功因素之探索性研究-以對台灣航空產業為例 (2014),提出依據我國商業登記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商業名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航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蔡宗珍所指導 蔡惠方的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2013),提出因為有 文化資產保存法、遺址保存的重點而找出了 依據我國商業登記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商業名稱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依據我國商業登記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商業名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折冲千里 悠見南山:金融老兵的諍話

為了解決依據我國商業登記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商業名稱的問題,作者陳冲 這樣論述:

  本書係集結陳講座教授在2014年及2016年時,於工商時報、聯合報及經濟日報等媒體發表之金融相關議題文章,共六十八篇。其內容經本中心與陳講座教授討論,並由陳講座教授斧正後,擬規劃為四卷:國家經略文華殿、市井議題碎碎念、公私治理三明治及金融科技巨流河等每篇專文,均呈現多面向、多元素的思考與觀察氛圍,篇篇均為佳作,見解不凡,頗能發人深省。

人力派遣關鍵成功因素之探索性研究-以對台灣航空產業為例

為了解決依據我國商業登記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商業名稱的問題,作者邱創增 這樣論述:

國內航太廠商於政府大力推行及數年的努力發展迄今,在結構件、內裝件、發動機零組件、及維修等,有相當豐碩的成果。但因全球景氣蕭條,美國國內遭受重大打擊,航太維修事業更見萎縮。而亞太地區受此事件影響較小,且大陸及台灣相繼加入WTO,接踵而至的商機不斷浮現。歐、美等航太大廠近期更紛紛委由外包商進行生產及維修中心等事宜,顯見有意將市場轉移至亞洲地區,而與國外大廠技術合作獲取技術移轉,在我國積極推動全球運籌中心及兩岸入世所帶來的商機,將可預見未來亞太航太產業的熱絡。 但是在人力資源運用上由於人才眾多,所需晉用人才已日趨重要,在人力派遣上雖先天規範並不多,但對於人才的招募及運用更大,在廣泛運用上更為

容易,本研究以人力派遣對於成功因素為例,以訪談調查及資料收集法,透過資料分析整理,歸納出人力派遣運用於台灣航空維修產業之關鍵成功因素。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為了解決依據我國商業登記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商業名稱的問題,作者蔡惠方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遺址保存法制化為中心,在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體系之下,討論遺址保存的法制架構,以及現行文資法施行以來,遺址保存規制的實踐現況。有鑑於遺址在我國法定文化資產項目中,是較不為人所熟悉的一項,因此,在本文的第一章與第二章之中,對於遺址的意涵做基本解說,包括其內容、價值、做為文化資產的意義、與其他文化資產的差異特質以及保存規範應注意的重點。在對遺址有初步了解的基礎之上,再繼續探討遺址的法制化過程。第三章則自文資保存的憲法依據出發,簡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整體架構,接著試以釋義學的方法,解析文資法中遺址保存法制之架構,尤其針對遺址保存之規範內涵,從法定遺址本身、遺址因定著於土地的特質,而法制規範如

何安排遺址之保存權利與土地權能者之間的衝突。在解構法制體系之後,藉由因遺址而生爭議的案例,從法定遺址的認定、遺址與其所定著土地之間所生的權利紛爭,包括遺址發掘致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土地之權能者對於遺址的破壞,以及對應此破壞的公權力行使方式,透過案例更具體化遺址法制保存的特質。遺址保存最佳的方式就是現地保存,但是在與土地開發權能有所衝突時,於衡量輕重後,遺址保存不得不讓步之下,尚有發掘記錄的保存方式,然而遺址發掘卻又致使土地權能人支出額外的成本。參考日本及法國的法制安排後,毋寧還是從考古發掘著手,解決方式乃是將考古發掘國家化,亦即由國家擔負遺址發掘工作,使土地所有權人受到遺址保存土地管制之最小衝

擊,而遺址仍能得到最底線的保存。